关于审查“建设部85-87号”和“国房字21号”、 “高法64-80号”的建议书
梁景禄、魏秀玲等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消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 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 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建设部1985年2月16日颁布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 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 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的报告》(国房字21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64)法研字第80号 《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至今仍在 适用,它们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审查《城住字85-87号》、《国房字21号》、《高法法研字64-80号》 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建设部1985年2月16日颁布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 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 87号)、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 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的业主实际上 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 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的”行政法规。
事实与理由
《城住字85-87号》第1条: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 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第3条: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 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国房字21号》第2节第1款: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 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 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 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高法法研字64-80号》中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 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 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 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任意没收国家公民的私有财产。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 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法律允许公民所 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 收。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阐述了私有财产受到保护:第10条规 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 的所有权。第12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 权。
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 权利制定没收国家公民合法财产的行政法规。我国宪法和立法法颁布 后,《城住字85-87号》、《国房字21号》、《高法法研字64-80 号》,作为国务院、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没 收国家公民合法财产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 和第2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 撤消。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第90条第2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查
(一)建设部1985年2月16日颁布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 知》(85城住字87号); (二)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 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 的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以上建议,请审查。
200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景禄(北京市东城区西公街26号100009) 身份证号:110101196409272517 联系电话:64009232 Email:leoleon007@yahoo.com.cn Email:leolen007@hotmail.com 魏秀玲(电话:64268916)、梁景禄(电话:64009232)、 侯惠琛(电话:63549543)、郭家林(电话:64071495)、 戎权环(电话:67125169)、丁艾(电话:65247681)、 刘智珠(呼机:63981111呼71198)、 杜淑兰(电话:63156313白平代理)、杜淑琴(电话:83158608)、 于学英(电话:83167607)、任荣桂(电话:60252976)、 何思竞(电话:82841422)、周庆华(电话:67633503)、 张惠珠(电话:67032975)、邰丽芬(电话:85837113)、 邰丽萍(电话:83510434)、李德祥(电话:64616504)、 范正慧(电话:67115675)、路佩兰(电话:63548778)、 张凤珠(电话:66159021)、常青(电话:64623998)、 陈荣荣(电话:82083079)、刘惠(电话:64850819)、 范玉福(电话:63513679)、赵博群(电话:84034826)、 陈松(电话:66170734)、 王芳(电话:021-6526693913801397943:王英超)、 李超慈(电话:64424822)、王梅(电话:65261964)、 张金华(电话:66186172)、李小鹏(电话:87771189)、 朱长华(电话:64044770)、朱长存(电话:65564636)、 毕俊立(电话:64001867)、张唤生(电话:3051810840)、 曹俊岭(电话:6719105013011270601)、 谢光辉(电话:84026510)、刘耀兰(电话:63150743)、 李晓明(电话:64037574)、张石礅(电话:84026188)、 张秀英(电话:66083083)、安桂珍(电话:62945815)、 张久茹(电话:64211704)、李静安(电话:81715910)、 杨献瑶(电话:88563481)、戎权环(电话:67125169)、 邵忠诓(电话:68655619)、靳玉华(电话:63531632)、 赵学琴(电话:63018977)、李国珍(电话:68572079)、 李瑚(电话:84251015)、鄂绍聪(电话:65538925)、 金宗英(电话:67580153)、田和平(电话:67180932)、 陈洪天(电话:67035905)、王振东(电话:1302106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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