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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凯论美国陪审团制度
日期:11/20/2006 来源:网络 作者:刘国凯

    从陈果仁、黄永新等到杨先生女儿的判案
    ——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深度质疑

    刘国凯
   


一、一连串案件所引起的质疑
   

    上星期的一个夜晚,我接到友人杨先生的电话。杨先生讲话的语气非常激愤,他那安徽口音再加上吐音急促,以至我听了好半天才弄懂是怎么回事。原来杨先生女儿的被性侵犯案败诉了。

    杨先生说:"本来从几天的当庭辩论来看,我以为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因为检控官检控得很有力。警察、医生都来法庭作证。那个家伙已部分承认罪行。法官还在庭上说;对十七岁以下的女孩子性侵犯,即使没有使用强迫手段,也属犯罪……他妈的!没想到最后陪审团竟判那家伙无罪。这是什么混帐陪审团?这是什么法律?……"我听了杨先生的愤慨之语无言以对之余,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来已久的质疑又腾升起来。对美国陪审团的业绩我有着相当负面的记忆,且回顾一些事实。

    1982年,底特律的华裔工程师陈果仁与几个朋友在一间酒吧小聚。两名失业的白人汽车工人进来后凶声辱骂他。据说是因为当时日本小汽车大量倾销美国,致使美国汽车工业受挫。而陈果仁被那两个白人误认为日本人。他们不但辱骂而且动手殴打陈果仁。陈见状奔逃,但被追上、被用棒球棍活活打死。此案最终由10名白人、两名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判那两名打死陈果仁的凶手无罪。

    1995年,纽约十六岁个子瘦小、还没有发育的黄永新同几个亚裔学生在自家后院玩耍。

    有人向警察举报说他们握有手枪(其实是玩具枪) .警察不问青红皂白前来拘捕,并开枪把黄永新打死。身材巨大的行凶警察说,是因为黄永新"拒捕",妨碍"执行公务",在互相拉扯中,他失手把黄打死的。验尸结果,子弹是从黄的左耳后方射进去的,明显是黄在逃跑,而警察从背后开枪。这个验尸结果,同当时逃跑的其他亚裔学生说法一致。但是,陪审团只采信警察的说法,判行凶警察"刑事过失",不予提起公诉。

    这是两件有生命丧失的案件,至于仅伤无亡的案件就可以举出更多例子。最著名的有洛杉矶金恩案。

    1992年,洛杉矶黑人金恩因驾车违章被警察追及后当街暴打。这种情况被一名过路驾车者目击并用录像机录下,呈堂作证。此案在所有人心目中都有结论:打人警察必判有罪。不料由10名白人、一名亚裔、一名拉丁裔组成陪审团竟判定打人警察无罪。这极端不公的判决引爆了一场数千人受伤,55人死亡的社会暴乱。

    把镜头拉回到近期。2004年,来自中国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赵燕于7月12日持B1/B2签证到华盛顿、费城洽谈生意,工作结束后,她参加了从纽约出发的"尼亚加拉瀑布两天一夜游"旅行团,旅途中遭到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毒打。报纸上、互联网上都载有赵燕被殴打得脸部伤肿的相片。事实如此的清楚简单,没想到陪审团竟又是判殴打赵燕的美国警察无罪。

    如果说陪审团总是偏袒被告,尤其偏袒警察被告,其实也不尽然。2003年7月13日晚,42岁的帕洛阿图华裔警察Craig李在执勤时,发现小路边一辆车子内坐着一名现年57岁的非裔男子哈切森。李觉得该车可疑,随即停车并亮灯前去盘问。在相互的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通过电话寻求警局协助。另一名华裔警察,现年27岁的甘维亮赶到,两人再度勒令哈切森听从指挥,但是,哈切森依然如故,并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

    为此,甘维亮拿出辣椒剂喷向哈切森脸部,两人共同把他拖出车外,使用警棍等制服他,并押送至警察局。案件发生之后,检方以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向当地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触犯了法律。Craig李和甘维亮两名华裔警察坚称自己是清白无罪。可是陪审团以八比四裁定这两名华裔警察有罪。

    这一次警察不被"偏袒"就公正了吗?对照这个情节,如果是一个华人驾车者对抗白人或黑人警察而被制服,陪审团还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吗?参考一下赵燕案、黄永新案、金恩案就不难作出判断。而这判断无可避免地促使人们质疑。纽约发生多少警察对华人施暴的事件,警察都被判无罪,怎么这会儿华人警察制服一个抗拒检查的黑人,警察就有罪了?


二、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初衷及其硬伤


    陪审团制度盛行于美英。应该说陪审团制度的创立是有着极其良好的初衷。它甚至可用以说明欧洲深远的民主基因。封建时代,中国是绝对君主制,欧洲是等级君主制。中国的断案是各级衙门首脑说了算,以至冤狱遍地。偶尔出现一、两个包公、宋慈式的明吏便要千年传颂。可是欧洲民族则不然。早在雅典和古罗马时期就有公民陪审团。当雅典古罗马的此项司法文明湮没在中世纪的愚昧和专横中时,不列颠岛上的人们却继续了这段薪火。

    诺曼征服带来的不仅是血统融合,也把诺曼人古老的陪审团制度带到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并没有因为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者的泊来品就排斥它,相反,他们力图使之更加完善。十三、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都曾发布昭令,使陪审团制度更加丰满。随着日不落帝国的扩张,陪审团制度远远越出了英伦三岛,甚至在遥远的新大陆也扎下根来。

    陪审团制度极为善意的初衷就是限制贵族豪门专权。随着民主思想的萌芽和深化,它又成为宪政民主的一大体现。现代宪政民主把社会公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中最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某个社会个体的是司法权。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生活中成为控告他人者或被控告者。陷入诉讼的人究竟有罪无罪,这甚至是比一个社会的根本制度更直接地关系到某个人的利益。为了不使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专权,制造冤狱、戕害无辜或姑息乃至纵容罪犯,近代陪审团的设计者们再把司法权一分为二而成有罪与无罪的判定权和具体判刑权。一个人的有罪或无罪,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它不需要高深丰富的法律知识,每个心智正常人都可以做到。于是设计者们把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只有陪审团判定某人行为事实有罪的前提下,法官才能使用具体判刑权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其具体服刑期限。

    然而,智者千里必有一失。或许陪审团制度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功绩彪柄,但现在看来它已陷在重重迷思之中。许许多多的具体案件表明陪审团昔日光辉的业绩已经退色。而不胜枚举的缺失表明它已步履蹒跚。

    陪审团不能实现昔日设计它的功效,原因来自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中世纪人类生活相对简单得多。社会事件的技术含量相当少。对于一个事件的事实判断并不需经过复杂思维。故此一般人都能胜任陪审团的设计指标。但是在今天,客观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许多事件的事实就往往不是那么容易被辩明洞察了。犯罪个体或群体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巧妙地为自己脱罪、甚至嫁祸于人。文化大革命不就是最好的事例吗?共产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把党委、工作组、高干子弟红卫兵、保皇派、军队、专案组、工宣队、工人纠察队、贫下中农特别法庭等所做之恶都移花接木到造反派头上,而许许多多的"独知" 都认同了共产党的说词。设想,如果由那些"独知" 们组成陪审团,他们岂不众口一词地判定造反派有罪?你可以说他们不是主观上蓄意要诬陷造反派,而是复杂的客观现实使之无法洞悉事情的真实。

    然而,尽管如此,今日陪审团制度的硬伤其实还不是在客观而是在主观。

    硬伤之一是相当数量的公民非常缺乏担任陪审团的政治热情。最近笔者在报上看到一个报导极可发人深省。

    "加州图拉市通知500名陪审员候选人到法院接受挑选,结果只有160人到场。" "美国司法协会表示,在某些城市逃避担任陪审员的现象非常普遍……逃避律往往高达50%." "一些城市开始采取严厉措施,惩罚那些逃避陪审员职责的人。伊犁诺州一名19岁的女子由于逃避担任陪审员,被定藐视法庭罪,并被判坐牢14天。在托皮卡市,逃避者每天被罚款100元。密西根州大湍市的法院对56名逃避者发出逮捕令。" "图拉市法官席克斯说:'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逃避率高将损害美国民主制度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为什么这么多人不愿要那份"神圣权利" 呢?法官席克斯疾首痛心其实是他自己陷入了迷思不能自拔。

    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的人群最具政治热情?是那种处于从专制向民主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完全的专制社会里,由于统治者实行政治高压,除极少数"普罗米修斯" 在冒着巨大危险关心政治外,绝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一群。在一个完全的民主社会里,人们则放心地把社会公权力交给几年一次选出来的人们。自己则去经营自家的那片园地。有时他们甚至连几年一度的选举都懒得参加,以至许多民主国家的投票率常在百分之六、七十徘徊。1979年3月,我在广州街头发售《人民之声》第四期。那油印的、仅有四十几页的粗糙刊物竟吸引购买者排起两百多米的长龙。那是一个政治热情多么浓烈的社会。

    刚从毛式政治高压走出来,并对邓小平的政治改革寄予厚望的人们对社会有着一份发自内心的激动投入。可是当邓小平重新露出其专制铁腕,既镇压民主墙,又收买老一代知识分子后,中国社会再次回到那政治冷漠之中。"六四" 屠杀后再辅以重金收买,当今中国知识界不是"和谐"在政治冷漠感高度泛滥的社会中吗?

    担任陪审团与选举议员、市长、总统那样更使一个公民感到与自己利益相关些?当然是选举议员等。可是,几年一度的选举已有大量公民不参与,遑论与自己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陪审事务。而且岂止不相关,还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美国人工资的中位值是130元一天。担任陪审员一天的津贴各州不一,最高50元。一个案件审下来旷日持久,有什么理由期望社会上的人们都紧握那份"神圣权利" ,而甘愿每天损失约100美元?对民主制度下这么多缺乏政治热情逃避担任陪审员"神圣权利" 的人究竟是应严厉惩罚,还是应另作思量呢?

    如果把担任陪审团视为一种类似选举权的民主权利,那么,既然不能惩罚逃避选举的人也就不能惩罚逃避担任陪审团的人。如果把担任陪审团视为服兵役的义务,就可以惩罚逃避的人。问题在于应不应该把担任陪审团与服义务兵等量齐观。

    防御外部侵略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这个责任是不可逃避的。审判罪犯与防御外部侵略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情。审判罪犯属于治理社会的工作。防御外部侵略是保卫国家。保卫国家人人有责;治理社会则只是由民众选举出来的人们(各级民意代表、各级行政长官、法官)和政府雇用的公务员的职责。没有理由强制民众去承担治理社会的职责。

    还可这样思量。在某一个时间里,民主政府为了强化民众遵守某项法纪,如讲究城市清洁,严禁乱倒垃圾。为加强监督并处罚违反者,除了警力外政府组织了清洁督察队。这里可以明确的是,法律可以要求民众严格遵守城市清洁管理条例,却不能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轮流参加清洁监督队。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根据这个道理,法律就不应要求每个公民都担任陪审员。

    或许有人提出大幅度提高津贴就可以解决逃避担任陪审团的难题。且不论这样做政府财政是否可以承担,即使采取这种措施降低了逃避率,陪审团就可堪所任吗?在那群临时召集而来的人们中,他们的品格、心智、学识、洞察力都足以担当那份"神圣责任"吗?于是这就涉及到陪审团制度的第二个硬伤——被随机强制征集来的陪审员的素质问题。

    赵燕案发生后网上有许多议论。诸如"赵燕是官太,该打!""赵燕可能是做人蛇买卖的、打了活该!"对中共贪官的痛恨程度我不会比其他人低,可是我要问,仅因为是官太就该打吗?赵燕若真的做人蛇生意,那当另案惩处。还没有确认她做人蛇生意,就断言该打,那还谈何法制?试想如果是让持有这样观点的人去让当陪审员,其判决将会如何?这种情况难道不值得陪审团图腾者反思吗?

    陪审团断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人人皆有良知。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因为判多少年的刑,这一复杂作业由法官承担。陪审团只是作被告有罪、无罪的简单事实认定。要做到这一点,只要有实事求是的良知就够了。粗看下去这似乎十分简单,但其实大谬不然。因为良知的价值可塑性极大,既可廉价亦可珍稀。诚挚者良知伴其终生;狡诈者良知始终被其排斥。世间诚挚者、狡诈者、和介其之间者各占多少比率?临时召集来的陪审团员都是些怎样的"者" ,这犹如变系数微分方程——永远无解。以无解之程式去作事实认定,于是用棒球棍殴毙陈果仁的两名白人凶手,从背后击毙男孩黄永新的警察;在金恩倒地后仍然狂欧不休的四名警官等等、等等都被陪审团事实认定为无罪了。

    陪审团一审一召集的非职业性是它的第三个硬伤。

    一个职业法官如果判错了案将是他永远的记录,甚至是永远的耻辱。他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受损害人们的怨恨。而且还不仅此而已,它甚至会关系到实际利益。一个办案出错较多的法官其升迁仕途将会相当暗淡。在这么多因素的制约下,法官判案还是相当谨慎的。可是陪审员则不然。就算判错了案,完事以后,我立即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谁会知道我有责任?谁会来追究我的责任?我照样干着我原来的工作,过着我既有的小日子,一切都没有任何影响。

    陪审团的硬伤之四是它的哑锤一捶定音式。

    陪审团聆听控辩双方的辩论,然后闭门思考、评议、投票判决。若能取得一致意见便向法庭提交。至于为何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则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这种哑锤一捶定音式其实已陷入了民粹主义泥潭。即使法律规定陪审团的判决一经得出不可驳回,也不排除可以同时规定陪审团必须陈述其判决的理由。因为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随意性,加强法律的严肃性,否则,就给人以草率的感觉。而且陪审团的理由陈述可以促使人们对案件的深入思考。如果今后案情有新的突变,陪审团的判决确实是错误的,那人们也可从陪审团先前的陈述中洞悉它错在何处。作为今后的借鉴。

    陪审团的第五个硬伤是其规模非常有限。

    据说杨先生女儿被性侵犯案件,陪审团经过约一星期的评议从最初的三十人左右被淘汰至六人(按照有关规定这是最低人数)。四名男子、两名女子。抛开这个具体的案件而另作典型性研究,可知无论对控者和被控者,陪审团人数的小数量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六人都因种种非正派原因倾向被告。如有的男子会因自己的性取向有瑕而心态上先天倾向被告,使之不愿正视事实,而作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认定" .当然也有可能因另一些原因使六名陪审团成员的意向正相反。于是这就在严肃的司法事务中涂上了深深的赌运气的油彩。

    陪审团制度的设计者估计到了陪审员会因其个人品性、生活经历、种族背景等因素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认定,故给控辩双方的律师有淘汰陪审员的权力。这淘汰甚至是可以不申述任何理由。表面来看,淘汰掉怀有偏见的陪审员是为审判寻找、建立公平"事实认定" 的支撑点。可这只是个一厢情愿的期望,事情往往会南其辕而北其辙。

    因为控辩双方的律师费尽心机地去淘汰掉的陪审员未必真正是怀有偏见的陪审员,反而可能是正直的陪审员。只不过这些正直的陪审员在律师的预测中会作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认定" 而已 .有罪与无罪是零与有的较量,没有调和的余地。隐藏在审判正剧幕后的是被告在有罪、无罪之间的必居其一,没有灰色地带。如果被告有罪,那么控方律师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为被告开脱。作为文明社会的法律为了尽可能防止冤案,在谁都尚未能洞悉正剧幕后的真实答案前当然需要有人为被告质疑控方的种种说词和证据。这就是律师制度的不可置疑性和实施律师制度的基点。但是这种"不可置疑" 的"基点" 一旦扩展为陪审员的淘汰游戏,事情就变了质。我们可以假设被告律师不是为了收取高额律师费在刻意为被告开脱,而是内心的确判定被告无罪。但是他的思路是把审判引向歧途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他能成功地淘汰掉在他心目中有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己方的陪审团员,或能成功地影响留下来的陪审员,那么审判正剧就会嬗变为斜剧。

    反之,这番分析也可用在控方律师身上。

    总之,按照目前美国实行的陪审团制度,第一期有罪与无罪的认定审判带有极大的斗智角力色彩;甚至是赌运气的色彩。赌临时随机召集来的陪审团员的良知指数;赌他们的种族倾向;赌他们的性别倾向;赌他们的洞察力、分析力;赌他们的承受激辩力;赌他们的承受拖延力;赌双方律师"慧眼识英雄" 的有效淘汰力。于是一场严肃的审判被带入赌气色彩极重游戏,这不能不是美国民主司法制度的极大迷失。

    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世纪大审判记录了一场赌运气的大斜剧。在长达1年另三个月的较劲后,陪审团组成终于确定下来。从族裔上来分12人中黑人8名、中南美人2名、印第安人1名、白人1名。从性别上来分4名男子8名女子。有人士分析控方是想打妇女牌。妇女会同情在家庭暴力中被伤害的妇女。辩方是打种族牌,黑人们会崇拜维护他们心目中的黑人球星。而赌博最后结果是种族牌取胜。我们大可不必为这些人士的议论左右。但是,辛普森案陪审团赌局的存在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可以假设几名或十二名陪审员都因某种原因以情绪代替事实,但不可以假设几百人、几千人都在以情绪代替事实。可是陪审团的规模可以扩至几百上千人吗?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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