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即时新闻
言论自由、上访自由和乞讨自由
日期:2/8/2004 来源:大纪元 作者:任不寐

                   言论自由、“上访自由”和“乞讨自由”


任不寐

最近中国大陆的人权问题再度掀起法律风波,这场风波至少由三个事件组成:

第一、大陆自由派知识分子“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的呼吁信”。该事件源于湖北省网络作家杜导斌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因此,签名者“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言论自由条款之间的界限,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含义明确的和可执行的司法标准,避免下级司法机关滥用该款践踏公民权利。”截止2004年2月4日,签名者已有500多人(消息来源:不寐思想论坛)

第二、农民上访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然而这一案件却在当地引起百姓的强烈关注与非议。”(2004年02月04日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1月18日,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村民史久木(62岁)因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2002年12月底,史所在村办的延昌菜场由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石浦站“承包经营”后对摊位进行招标,史等村民获悉后进行阻止,最后使招标工作被迫中止。象山县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员劝阻,占据在菜场办公室内吵闹,并索取办公室钥匙,迫使管理人员撤离办公室,导致2003年1月至4月间石浦站工作人员无法对菜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起诉书指控:史久木“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史久木的辩护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李道峰、张志旺律师称,史久木涉嫌犯罪事实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政部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延昌菜场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协议违法无效。若协议无效,则史久木等村民的行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行为。而村民们说,这是对史等村民上访举报的报复。据了解,从1998年起,为了反映村财产管理混乱,村干部挪用公款,史等延昌村民多次上访。

与此相关,有网友在一家民间网站贴出了相关新闻:“唐山一农民因上访被劳动教养”(“周克成”于2004-2-216:13:00加贴在思想评论)。这篇文章说:2003年12月30日,唐山迁安市彭店子乡农民郝树清因上访举报开矿问题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在处以劳教之前,有关部门曾经打算以“诽谤”的罪名起诉,后因证据不足,改为劳教。“据未经证实的消息说,郝树清从北京被抓回去曾经被当地有关部门关在铁笼子里。”(署名:许志永2004年2月1日)

第三、似乎是从江苏省开始的,中国一些城市对乞丐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这些措施招致了舆论的强烈抗议。去年12月15日,苏州市民政、公安、城管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项《通知》,规定了某些“繁华街区”为“禁讨区”,其后一些城市纷纷模仿。如2004年1月31日,中央电视二台中午新闻报道说,深圳特区公布了新规定,对于一些乞讨行为要进行治安处罚。与此同时,官方媒体突然开始披露关于“欺骗性乞讨”和利用、强制弱势群体乞讨等“阴暗面”,并把这些限制“乞讨权”的政策解释为“收审”制度废除后社会治安的补救措施。与此想对立的,一方面网友自动发起对乞讨人员的捐助活动(如在天涯社区的BBS上),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和网络作家开始撰文来论证“乞讨权利无须法律来证明”(徐友渔,参见“不寐思想论坛”),也有作者抗议当局侵犯“生存权”。

这三场法律事件——“言论自由”、“上访自由”和“乞讨自由”事实上关涉着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都指向“公权”的滥用和“公法”的败坏。不过有必要提醒人们的是,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公权”和“公法”等概念的引证必须保持谨慎,因为这里的“公权”和“公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在欧洲的“渊源”方面及“法哲学”方面都大不相同。举例来说,在第一起事件关于“煽动罪”的“公法条文”的指责中,起草者关注的并不是“自然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冲突,而是“秩序和正义”(EdgarBodenheimer,1962)之间的冲突。但在中国,真正的问题是,“法律”既反对“秩序”,也反对正义。这种“妥协”具体表现在:法律抗议被刻意局限在“分析法学派”关于对律条的字斟句酌的挑剔方面,因此,“现实明显的危害”仍被认为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共同低线”。事实上这种关注“纯粹的法律事实”的努力一方面绕开了中国“法律精神”彻底反对“法学的神学基础”这一根本问题,或者说,也回避了法律和政治在中国那种粉饰性和奴役性关系。另一方面,这种“专业化应对”也从当代普通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连续突破性成果中向后退:在美国近年一些判例中,“现实明显的危害”这一原则已经被不同程度地抛弃,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法律解释上面临新困难,也因为它可能直接违反“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不过上诉法律抗议仍然值得重视(这到不是说它表明“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意识”不需要“觉醒”,只需要“机会”),它恰恰表明中国社会的危机不是什么“公法危机”,而是“反政治的政治”的全面危机。这场危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喜剧”效果——上访有罪和乞讨有罪,这种极端案例的出现说明着中国的“政治文明”或“法制建设”的极端反人类、反文明的落后状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者关于修补法条的呼吁似乎忘记了这位老农和那些乞丐关于“中国法制”的切身感受。


2004年2月5日星期四

(首发大纪元)


相关新闻
对邓力群网络论坛发表文章的感想
不相信政府: 美国式的爱国主义
昝爱宗: 余杰的勇气和姿态
刘宾雁:肚子里冒出一块自由天地
胡平:为了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
文字狱的疯狂与煽动颠覆罪的滥施
李慎之先生的天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