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德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含混不清,特别是对于言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缺乏确切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时候了。
这个问题不仅影响到在国内如何具体地保障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防止司法机关误用或者滥用手中的权利,同时也影响到一部分海外华人归国时对人身安全的担忧,我所说的归国,包括回国探亲和回国定居。
问题的关键就在《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
以笔者自己为例,在海外多年,对“忌讳”的感觉不那么敏感了,时尔也发表过批评中国社会制度和执政党政策的言论,这些东西,有的见诸于文字,有的见诸于讲演。读者和听众听过也就拉倒了,没有任何反应。我当然也知道,无论从动机还是社会后果上,自己从来没有犯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我从来就没有鼓吹用暴力颠覆中国的社会制度,并且强烈的反对在中国再进行什么暴力革命。但是,当我读了国内一些因言而获罪的朋友的言论后,我就不能不担忧了,因为我的言论比他们“反动”多了,简直就是罪大恶极。如果在我回国的时候,地方的司法当局以我的言论(包括文章和讲演录音)为证据(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找到),给我定个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简直是易如反掌。
有这样担心的海外华人,绝对不是几个人而已。
虽然出国十多年来回国数次,每次也都安全返回,但是,每次出发前,都有朋友问,你不会被逮捕吗?我自然无言以答,因为想抓我的辫子,容易得很。
有的朋友不敢回国,原因也就在怕因言而获罪。
只有当中国的法律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立法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海外华人的担忧。如此,不但国内的同胞有幸了,海外的游子也可以扬眉,可以自豪地告诉“老外”,我们伟大的祖国正一步步地走向自由和富强,法治与民主。
20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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