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权和爱国主义有矛盾吗? 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人权,或者说,人权是判定是非的最终标准.上面也谈到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由这些道理出发,我们对人权和爱国主义有没有矛盾的问题作出如下的回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二者是没有矛盾的,因为主权的目的就是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人权.如果遭受外国的侵略,老百姓就变成了亡国奴,人权的保护将丧失殆尽.所以爱国主义是和人权观念不矛盾的.但是有不少情况这二者的确是相互矛盾的.举一个例子.日本人侵略中国,士兵的精神支柱之一就是爱国主义.日本兵打仗非常勇敢.有名的神风突击队,就是用自杀飞机去撞击美国的军舰,他们为了爱国可以不怕牺牲,但是这种行为完全不符合人权观念.因为战争的目的是去奴役中国百姓,是剥夺中国人的人权.相反,抵抗日本人侵略的人,既符合爱国主义,又符合人权精神. 保护人权是最高标准的话,战争中投降有可能是符合人权精神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兵攻打日本本土冲绳岛,激战一个多月,双方死伤惨重.最后日本兵不支退却.在退却中坚不投降.不但士兵不投降,而且不许百姓投降.最后美国军队把日本人赶到海边.日本人强迫所有的百姓跳海自杀.一个村长逼迫自己的母亲跳海,他母亲不愿意,这村长既然拿起木棍把自己的母亲打死.该战役有几千普通百姓投海自杀.这种行为根本不值得提倡.可是日本人至今并不明白他们错在什么地方.类似的例子很多.我们自己的历史上也有同样的故事.到底我们如何认识这种行为?人权和爱国主义在这儿是有根本区别的.只有人权才是真正为广大百姓的利益着想.
20)普通百姓在追求人权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人权与特权相对立.百姓要追求人权,就要和特权斗争.但是特权是强势群体,和它作斗争是很危险的.所以要讲究斗争的方法.要用合法手段去争取人权.更要注意,千万不要做侵犯人权的帮凶.有些人分不清是非,认为国家总是正确的,领导决定都是对的,甚至侵犯了人权还不知道错.自己参与了对别人人权的侵犯,还认为为国家做了贡献.每个人都应该认识清楚,只有人权才是至高无上的.人权是判别是非的最终标准. 从根本上讲,特权观念是人权的死敌.而在我国特权观念非常普遍.一个人受到政府的欺侮,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找一个高级干部为他伸冤.也就是依靠主持正义的特权.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维护人权这种观念.相反,多的倒是依靠包青天这种伸张正义的方法.乾隆皇帝下江南,为民锄奸,这是大家最喜欢听的故事.所以说,特权观念不但存在于有特权的人头脑中,同样存在于没有特权的普通百姓的头脑中.而且政府官员就是普通百姓穿上了制服变成的.因此根除特权的彻底办法,是百姓们自我教育,唤起自身的人权观,启发人权意识,进而组织起捍卫人权的各种组织,如工会,农会,纳税人协会,社区组织,参加陪审工作,旁听法院的审判,在各种公众场合发表意见等等. 不要以为一个国家从专制走向法治民主的过程,只是政府的事,和百姓无关.恰恰相反,这整个过程需要政府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少了哪一方面都不行.最理想的是这两方面的良好配合,在步伐和速度方面协商一致.搞得不好是形成对立,甚至于变成直接的剧烈冲突,全国人民将因此付出巨大代价.一般而言往往是百姓这方要求比较高,政府方面能够同意的步子比较慢.如果协调不起来,就有发生冲突的可能.为了避免冲突,应该劝说双方协商,彼此尊重,妥协让步.政府一方应该把自己的困难向群众讲清楚,首先要把架子放下来,从领导地位逐渐变为服务于群众.这本身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百姓一方要理解政府的困难,有耐心,能以大局为重.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五年十年.在这期间并不是等待,而是积极做工作,做好宣传教育,让各方面都逐渐接受人权是最高准则的观念.
21)人权只是百姓和政府之间的问题吗? 侵犯个人人权的首先是政府,倒不是其他情况的人权侵犯就不存在,而是因为政府侵犯人权的问题更难解决.事实上其他情况侵犯人权的事例,从数目上讲要超过政府对人权的侵犯.比如对妇女的人身侵犯,干涉婚姻自由,家庭里的施暴,对儿童的虐待,企业中不平等的劳资斗争,社会上因人的地位不同而不能做到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在我国个人得到的法律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农民是最缺少法律保护的群体,工人稍微好一点.一个人当上人大代表,法律的保护更全一些.如果是党的中央委员,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且有了特权,谁也不敢随便动他们.长期的社会等级化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连和尚都有局级处级之分.级别观重新塑造了人性.领导同志一开口就有一股子官气腔调,但是碰到更大的官时,又立刻变得低三下四.普通百姓自然地认同一个低微的社会地位.小学生看了电视剧,开口会说∶臣罪该万死.人按地位而分成三等九格,谁也不感觉有什么不正常.马路上两个人吵架,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话∶你有什么了不起?意思是人和人首先要比谁更了不起.谁的官更大,谁的父亲的地位更高.等级意识深入人心.这种现象妨碍了一个平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要纠正它可不是容易的事,它是中国两三千年皇权社会培养出来的产物.纠正它恐怕至少也要一代人的时间.
21)如何利用非政府组织争取人权. 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当一个人和政府争取人权的时候,力量是十分渺小的,根本不可能站在平等地位上来讨价还价.为了争取一个比较平等的谈判地位,需要有组织作后盾.这种组织一般就是非政府组织.这是现代社会中新出现的,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消费者,更不是政府.他们不像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不像政府没有公众所赋予的管理特权,而是关心社会生活中政府不愿意管,或者管不太好的事情.他们由热心于公众事情的人所组成,像工会,农会,学生会,妇女团体,各种社区组织,同业行会等等.他们的工作方法就是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说理.他们熟悉法律,懂得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善于寻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共同点,能够协调各方利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说到底,一个民主社会就是协调利益,讨价还价,避免冲突的一种政体.
经济人权部分
1)什么是经济人权?它包括哪些权利? 经济人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应该能够享有的起码的生活权利.包括通过工作赚取收入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享有住房的权利,医疗和卫生的权利,通过市场获取食物和饮水的权利.
2)经济人权和基本人权有什么区别? 基本人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只要没有人侵犯他,他自然就有了基本人权.一个人在荒岛上,他的基本人权是有保障的.而经济人权则是一种主动的权利,它需要有别人帮助才能够获得.一个人在荒岛上是很难享有经济人权的.或者说,基本人权是没有成本的权利,没有任何人需要为此付出代价;而经济人权是有成本的,必得有人为此作出贡献,经济人权才能够落实.教育,医疗,住房等都需要花钱才能够获得.
3)经济人权由谁来保证?或者说谁出钱来保证他人的经济人权? 一般应该由政府来负责百姓的经济人权.但是政府的钱是从纳税人那儿征收来的.所以说到底,经济人权是百姓之间互相帮助而实现的.
4)能不能说,基本人权带有基础性质,经济人权是派生的?或者说只有保证了基本人权才谈得上经济人权? 这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必须先保证基本人权,然后才能谈经济人权.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二者同样重要.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和人的生存是彼此依赖的.一个人如果没有收入,得不到教育或医疗等等,他事实上无法生存下去.所以二者不能分先后.
5)经济人权由谁来实施? 经济人权应该由政府通过收税来实施.所以这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在经济学中称为转移支付.就是从收入比较高的人群收税,用来支付低收入人群的经济人权消费.除了政府,还有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协助政府来做好经济人权,或者独立地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6)住房,教育,医疗等等都有质量上的区别.高质量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是消费很高的.经济人权应该保证什么样的质量水平呢? 这取决于一个国家人民总体的收入水平.穷国只能保证一个较低的水平,富国则可以提高一些.究竟什么水平合适,要通过各方面的讨论来决定.
7)就一个具体国家而言,应该做哪些事来改善经济人权? 首先应该发现,在现有的税收水平下,可以做哪些事来改进经济人权.比如社会福利是不是照顾了收入低的人群,还是收入高的人反而优先得到了这些福利.进一步要问,如何确定谁是低收入者?如何准确定义收入的高低?又如迫切需要帮助的人群中,他们最缺乏的是什么?是不是把钱用到了最需要的地方?再如政府花钱在经济人权方面,有没有浪费?能不能提高花钱的效率,比如通过招标购买,充分利用竞争.还有,在哪些地方容易发生贪污腐化,花钱中发生漏损?如何改进?
8)我国在教育人权方面需要哪些改进? 教育人权专指义务教育,不包括高等教育.在义务教育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量不足,而且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很合理.我国义务教育的拨款没有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按照占GDP中的百分比),在东西部之间穷省拨款远远太低.教育拨款中又过于偏重于高等教育,忽略了基础教育.同样的花钱往往缺乏效率,如教科书的编写,印刷,出版等没有竞争.公立学校缺乏以学生为目标的管理模式,浪费很大。
秦耕-发表于《宪政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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