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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立]何处 方能[为公]
日期:7/7/2005 来源:真话文论周刊 作者:冯崇义丘岳首

党“立”何处,方能“为公”?

冯崇义 丘岳首


“立党为公”成为一个被党国媒体广泛认可的说辞,已有近两个年头。2003年7月1日“三个代表”研讨会在京开幕,胡锦涛作“重要讲话”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此,“立党为公”成为新的政治口号,有些地方的党组织还专门为之组织了报告会、宣讲团。在“孤狗”(google)搜索,党国上下各地媒体这一说辞比比皆是,且一片叫好声。惯于制造和依赖政治口号的党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又“翻开了历史新的一页”。

然而,“立党为公”的提出,与此前关于中国共产党已转变为“执政党”的种种说辞一样,都体现着当今党国领导及其部分谋士们的思想混乱。应该说,提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提出“立党为公”,显现了党国领导试图“与时俱进”的善意和努力。问题在于,只要维持现存的党国体制(Party-State),维持中国共产党的“专政党”地位,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更不可能“立党为公”。

我们且就“党”不是什么、“党”本是什么和如何立“党”(或立党为什么)三个方面对党国“立党为公”说辞稍作异议质疑。

一、 党不是也不可私擅公器

现代文明国家的公权力,乃是不被任何一个党派据为己有之公器。公器者,各方需要之器皿物件,譬如饭碗、电视、洗衣机等。人类社会步入现代文明之后,在社会和政治领域设置了一些“公器”,如立法定规和辩论票决国家大事的议会;如仲裁纠纷主持公道的法院;如鉴督权力传递民声的传媒等。这一类公器,为公而设(立),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由于支撑这些公器的资金来源于全社会的纳税人而非“党费”,故这些公器不隶属于任何党派。

文明社会的任何党派,都不具有“公器”的品格,任何一个党派都既不是全社会之所需,也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全部政治生活之所在。党派既然不是公器本身,立党为公也就深可怀疑。相反,“私”字当头是各党派与生俱来的天性,为此党而排斥他党诋毁他派可以说正是党人乐此不疲之事。结党营私事实上更符合党的属性,说立党为公,有一定赢取民心的宣传效果,但实际上是一种自欺欺人违背“党性”的说法。

将政党与“公器”混为一物是文明社会的大忌。一个政党试图要成为公器或有过分热情“为公”之时,就是党国不分,以党治国,全社会面临极权统治一统天下的危险时刻。早年信奉“天下为公”的孙中山后来转向“立党为公”,一再强调立党与立国的一致性:“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形”。(《致金一清函》,《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一切军国庶政,悉由本党完全负责。”(《中国国民党总章》,《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本党一面以保姆的资格,培养社会的元气;一面以导师的资格,训练人民的政治能力”。(《在黄埔军官学校的告别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现代中国的党国体制就是由此而立,并在1949年后被“发扬光大”为最极端的形式,给国人和中国社会带来无穷祸害。

二、 党是一群人组织的利益团体

在现代文明的视野内,政党是一群人为竞选政权而组成的政治组织。在“家天下”的时代,中国“古圣先贤”献给主子们的权谋秘计是“唯名器不可以与人”,需将国家权力掠为一己之有。到了现代,国家权力才成为社会公器,任何人都不能将之据为私有。各路英豪想要在社会公域内获得国家权力这种社会公器,就必须拉帮结党去与其他党派竞一高低。只有通过竞选获选民授权产生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政府,也只有通过竞选才能产生真正合法的“执政党”。中国那八个“民主党派”,依附臣服于一个强党,而不以争取“执政党”地位为目标,因而在国人和世人的眼中,他们非但不“民主”,连“党”也不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党国体制,以党代国,至今仍将国家权力这一社会公器掠为一己之私,因而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而是现代政党的一种可怕变种。

党的“私”心“私”性,由党的构成成分决定。一群人组成一个“党”,出发点是这群人有近似的理念和一致的利益所在。立党,首先是站在一群人的利益立场上而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维护这群人的权利利益,使这群人的权利利益不致于被另外一群人侵吞损害。这,就是现代党派的通性,现代党人也大都不屑于隐瞒党派就是利益团体这一点。只不过是在自由民主这种现代政治文明体制之下,因为存在公平的党派竞争,党人除了为自己的群体谋利益之外,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来换取选票和支持,至少也要装成非常关心其他人和其它群体的利益和幸福。但现代人不会轻易相信他们为他人谋利益的声称,更不会轻易把自己的利益权利系在他们裤头。相反,现代文明社会成员普遍达成共识:党派的私性导致党派常常要越界扩张危及他人的利益权利,掌权后也常常会将公权私用。为此,现代文明社会赋予司法、传媒的独立性,特别是反对党的合法性,把党派安顿在宪法的掌控之下,将“执政党”置于被反对党监督并一不小心便会被反对党在定期选举中取而代之的政治环境之中,对掌权的党人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严密控制和防范,时时严防某群撑权的党人蜕变为“无法无天”的“和尚”。

界定好党只是一群人组织的利益团体,是私器,党无论如何也不能凌驾于“法”这一最大的“公器”之上,党人只能在国家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党不能私占国家机器指挥国防力量等道理也就不言自明了。

三、党应“立”在“灯火阑珊处”

言明党派的私器性质,了解一群人立党主要是要为党派利益去争权夺利这一“党性”之后,建构一个低调、能有效防范和制约各党各派将各党各派合理安顿在各自应在位置的社会制度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就彰显出来。任何党派为了掌握有利于自己的公共权力,都抛出了一整套美丽的语言,人类在为轻信党人的说辞和诺言而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后,对于一切党派高调的自我道德表述的党语早已失去兴趣和耐心。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宁愿相信:用选票来逼迫党人“为公”是更为可靠和明智的作为,因而转而致力于构建一个低调的社会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各党各派都可以在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内公开的争权夺利,但各党各派特别是执政党都被安顿在易于监控的“灯火阑珊处”,党人也通常会先被认为是“见利忘义”的“小人”而时时遭遇选民怀疑的目光。党人真如自我吹嘘那样高尚那最好不过,而当他们为私利而置公义于不顾,甚至于企图侵犯他人利益权利时,他们便会遭遇到制度设置的限制。

这种制度框架的设置无疑根源于现代人对立党首先是为党派利益的清醒认识。遗憾的是,处于后极权前民主时代、尚未摆脱“子民”阴影的许多国人仍未具这种清醒认识。在悠久“儒学”的熏陶下,当代国人仍具有浓重的对圣贤的依赖和“期盼”心态。人们先是相信“共产党人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相信他们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后是祈盼“党能够克服、纠正自身的缺点”,能够“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完善,根治腐败”;现在,人们又祈盼他们通过“三个代表”和先进性教育“提高执政能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此实是缘木求鱼,不知其可也。


结语

中国的当务之急或“中国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立党为怎么,不如说是党应“立”在怎么样的位置上。我们的先辈付出巨大的牺牲才打破了“家天下”,但未及有足够的时机和耐心来进行民主政治的试验,就在张张皇皇之中被邪念引入了一党专政的“党天下”的迷途,实是吾国吾民之大不幸。时至今日,如果还没有觉悟到今是昨非迷途知返,没有将中国共产党从“专政党”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继续维持早就过时的党国体制,中国的“立党”和“立国”便只是在落后的老圈子内折腾打转。

当代国人在一些思想误区里陷得太深太久了,以致于现代政治文明制度在中国迟迟未能确立。提出“立党为公”这一说辞,背后隐而不彰的是说者具有天然的独揽全权的合法性。痛感于此,我们呼吁国人特别是执政党人重新审视和评估“立党为公”的提法和以此为指导的践行。这绝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关联未来十三亿人政治生活状态的严肃问题。

我们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对“立党为公”提出异议,本意是澄清国人对“党性”的模糊认识,目的是唤起国人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是促进吾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并无意要“恶毒攻击”某一党派。知我罪我,敬请三思。

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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