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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凭什么不缴税
日期:3/11/2007 来源:新世纪 作者:刘军宁

凭什么不缴税?
——“税”的宪政解读


刘军宁


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经揶揄说,“只有在(美国)国会休会期间,纳税人的财产才是最安全的。”他说的是,在美国国会休会期间不会有任何增税法案通过,这样纳税人的财产就不会因为新的增税而缩水。这句话暗讽的是政府任意加税的做法。因为征税所造成的财产减少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是任何私人犯罪(如盗窃、抢劫)所不能比拟的。有人开玩笑声说,奴隶是把自己的收入百分之百用来缴税的人。可见,纳税的比例关系到公民的身份与地位。前不久,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被正式纳入中国宪法。纳税人也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中广泛而真实的存在。这就需要重新厘定财产权、纳税人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对“稅”有更深入的理解。

稅是什么?税仅仅是纳税人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来支付给政府的那一部分吗?公民为什么要纳税?“税”是一个有特殊政治意涵的概念:“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没有“税”概念。否则,怎么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他者呢?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地方,是不存在“稅”的。文革期间就没有人缴税,因为那个时候没有私有财产权。因此,“税”的概念所反映的是个体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纳税人支付出去的是税,“买”回来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如国防、外交、维持法律和秩序等。可见,“税”是公民拿自己财产中的一部分为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付出的“佣金”,其所反映的是个人与政府(国家)之间的自愿等价交换关系,而且交易双方是平起平坐的。因此,征税的权力不过是一种“索取”(佣金)的权力。既然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那么双方就都没有单方面定价权(如税额问题)。而且公平的交易应该是有权选择交易对象,有权退出、有权讨价的交易。议会的产生和定期的选举也正是出自这个“议价”的需要。没有有效的财政约束,政府就会变成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巨无霸怪兽。

纳税与私有财产权分不开。既然“税”是一个建立在私人财产权之上的概念,那么,财产权的逻辑也适用于税的逻辑。财产权的逻辑意味着,对特定财产所拥有的诸项权利专属于财产所有者。别人的钱不能随便花,别人的财产不能随便拿。花谁的钱需得到他本人的同意,同时必须对他负责。如果可以无偿地使用他人的金钱与财物,私有财产将遭到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乃至整个文明社会就不能持续,经济就要凋敝,民众就要遭受苦难。纳税意味着政府是纳税人养活的,需对纳税人负责。政府的建立与运转,包括所有的经费支出都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对纳税人公开,接受纳税人的问责与监督。

如果与“贡”的涵义相对照,“税”的特有政治意涵就更加突出。纳税者与征税者(政府)之间是平等的;上贡者与索贡者之间是不平等的,前者臣服于后者。纳出去的税和换回来的服务应该是等价的;而献上出去的贡却是无偿的。纳税人是公民;上贡者是臣民。

现在,财产权得到承认,稅的正当性问题便随之出现。于是就需要由公民设计一套被称之为宪政的制度结构来规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交易。纳税是公民用自己拥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来支付政府为公民所提供的服务,就像主人用自己的钱财中的一部分支付给其雇佣的保姆的工资一样。不论支付给政府的税收,还是支付给保姆的工资,本来都是纳税人的财产,后来被用来购买政府(保姆)对自己的服务,因此,在这种关系下的政府必然应该受到民意的制约。就像业主们有权联合起来自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一样,公民个人也有权选择由谁来向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并有权定期加以更换。

在政治生活中,个人若要想得到政治家的优质服务,就须有权利在公共服务的不同潜在提供者(公共职务的候选个人或组织)中进行必要的选择。正是这条逻辑要求真正的选举必须是差额的和竞争性的。没有个人的利益,就没有集体的利益,也就没有政治。因为没有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也就没有(政治)选择与交换的必要。政治的选择与交换比经济的选择与交换更为复杂。在政治交换中,宪法性契约和制度安排先于宪政下的日常政治活动。私人物品之间的有序贸易只能发生在一个得到明确界定的法律架构之中,这一架构确立个人正当占有和控制资源的权利,履行私人契约的义务,并对政府权力的应用加以限制。私有财产权承认每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权,因此,国家税收权必须归属于纳税人代表会议,即立法机关。故纳税人须有代表参与制定税制确定税率与税额。立法机关的基本功能就是审议政府要花费纳税人税款的请求、规定其支出额度、核查其明细帐目、监督支出的效果。否则,立法机关就违背了其设置的初衷。

政治中的强制性往往掩盖了政治中的交换。税收的确反映了一种供求关系。纳税人是供应方,政府是需求方。在这样的买卖中,求永远大于供。只是在纳税人握有主权的国度,国家强制权的行使需得到公民的自愿同意,并通过确认其使用条件来对这种强制权加以限制。正当的政治交换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正是为了确保国家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没有基于自愿的合理的(政治)交换关系的存在,国家对个人的强制就违背了自由社会所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政治的最终目的,不是追求与个人利益无关的“公益”,更不是把每个人带进人间天堂,而是确保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和个人间的和平合作创造充分的政治条件。

财产权一旦得到宪法的承认,征稅的合法性和征税权的行使就变成一个迫切而重大的议题。有关征税的规则问题也凸现出来。在私有财产权入宪之后,税收由真正的代议机关来法定,就应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讲,纳税人是政府真正的衣食父母,政府官员对作为纳税人的老百姓应当有一种自觉的“感恩”意识。公务员是民众的公仆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纳税与宪政的逻辑,是私有财产权逻辑的政治延伸。纳税与代表关系的定理、宪政与有限政府的定理,都是私有财产权原理之下的系定理。公民履行纳税的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没有代表就不纳税”,否则就是专制:“未经同意就不能征税”,否则是劫掠。

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征税权一直政府单方面强制行使的。只是在宪政出现之后,对统治权的控制,才通过对政府的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在文明社会中,任何人的行动和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政府的行动和征税权。这是由人类的第一个宪政国家英国用划时代的《大宪章》确立下来的宪政原则,并在几百年内逐步向全世界扩展开来的。财产权与政体的高度相关性,在“纳税”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意味着财产权与纳税人将成为宪政的巨大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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