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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庄“律师伪证罪”案的审理
日期:1/4/2010 来源:博讯 作者:李进进

李进进


最近读了有关李庄“律师伪证罪”一案庭审的报道,颇觉蹊绕。首先,检察院逮捕和起诉李庄律师的证据是什么?现在我们只知道主要的证据是重庆“黑老大“ 龚刚模的主动检举。他检举说在他和其律师李庄的会面中,李庄律师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 “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 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 庭,拖延庭审。因为这“五招”,李庄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制造伪证、帮助或诱惑证人做伪证罪,即“律师伪证罪”。

龚刚模的检举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无非是龚刚模的一面之词。我们除了知道还有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外,尚无看到其他重要旁证。马晓军也被羁押,而 且没有出庭作证。总之,这个案子的成立主要依据龚刚模的检举。现在李庄全面否认龚刚模的检举,那么我们相信谁呢?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可以说李庄为了钱。可 是,我们也可以说龚刚模想立功和追求“减刑”或得到警方的“诱惑”。我认为,此案仅仅根据一个重大嫌疑犯的检举,其证据不足。

现在案件已经审理,法官就必须对被告和证人的可信度做出一个认定。这是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中都应当做的一个基本认定。可信度的认定还不能武断,还得讲理。要 做到讲理,证人就得到场接受讯问和对方的质证。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往往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也不对证人的可信度做出裁定。因为证人不到场,李庄案的 法官不会也拿不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证人可信度认定。

其次,李庄被指控是否受到政治的影响?比如, 李庄在庭上说,警员在审讯中告诉他,“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 当然这“三长”显然是中共政法委书记召集开会的。 谁都知道“打黑”是一场政治运动,有其强烈的政治目的和安排,不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如果李庄的被捕是“大三长”会议的结果,那么他有可能成为一个为了胜利 完成打黑运动而揪出来的典型“黑律师”。历史证明,运动中的“典型”往往是运动的牺牲品。再说,“大三长”会议也违反宪法精神。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独立行使其职权。如果这“三长”一起开会,还有什么独立可言。

再次,在审理结束但尚未有判 决之时,有关当局请几位法学专家评议案件对不对? 据报道,庭审结束后,重庆政法系统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五名法学专家召开了一个紧急会议,研讨庭审得失。公检法系统人士都有人与会。我不知道法官 是否参加。因为这是“打黑”的案子,由重庆市政法委领导,所以法官即便没有参加,也会直接受到影响。

我认为此举严重影响法官独立和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论那些专家们有多少水平,一旦案件交给法官审理,就得由法官说了算。否则,我们要法官干什么。基层法官判的 不好,还有二审。二审判的不好,还有其他的法律补救措施,比如申诉程序。再说,专家的看法不总是中立的。 专家不是法官,他们所接触的证据有限,他们本人的经验以及立场都和法官不一样,故偏见难免。所以在法官审理的过程中以及在判决之前,这些人的意见不可以直 接传达给法官。我们在看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时候,美国律师绝对不容忍那些通过媒体对案件有些了解的人做陪审员。媒体报道不是法庭中的证据,有其偏见所在。如 果一陪审员已经事先得到了一些有关案件的报道,那么该陪审员在审理中会受到媒体的影响,缺乏中立。另外,陪审团在审理后必须闭门做出独立的判决。这样做的 道理在哪里?道理就在于法院的审理只能是按照法院的规则和法院所出示的证据来判断。陪审团成员不得受到任何未经法庭承认为证据的报道或信息的影响。

最后,龚刚模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否能接受?龚刚模没有出庭作证。检方只是宣读了龚刚模、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如果一个指控仅仅基于一个证词并只是 由检察官宣读,那么这种证词就是“传闻”,不可以作为证据。“传闻”是指所有那些不在庭审中面对法官和诉讼双方作出的陈述(当然可以有例外)。作证的专家 如果不到场,其证词也属于传闻。拒绝这些“传闻”的道理很简单,这就是人的不可依赖性决定的。人要不是记忆有差错,要不就是喜欢假定一个事实或主观的判断 一个事实,还有的做假证。另外,人都是有一定的立场和偏见的,对事件的描述和判断难免有偏见。作证的人必须到庭作证,这样对方可以讯问和质证证人。通过质 证,我们可以发现证人的证言的偏见,选择性或片面性,甚至是虚幻或虚假的东西。如果一方的证人不受到对方的质证,那么他的证言就难免具有选择性和片面性, 甚至是编造的。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证人证言”要在法庭上得到“讯问”和“质证”,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并接受各方的讯问和质证。证人不到场,其证言如何被“讯问”和“质证”?这是中国证据法上最大的制度性缺陷。

“律师伪证罪”的指控应当是高标准的。在中国“律师伪证罪”出台后,已经有很多律师以“伪证罪”被起诉。有的律师出了刑事辩护庭,就被检察院送进监狱。结果,现在大部分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辩护。目前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的比例非常低。我曾经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提到:

“律师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一些律师会因为金钱或过分热心,或别的原因会涉嫌“妨害证据罪”的行为,但是,他们所承担的实现社会正义这一责 任,其对社会的贡献远远大于他们在执业中所有可能犯下的罪行对社会的伤害。如果一个社会将惩治他们的罪行的法律达到了妨害他们正在为整个社会实现公正的 程度,那么这个法律就不是正义的”。见《从丹诺被释无罪到今日被伪证罪困扰的中国律师》(2005年)。

今日“打黑”,虽得人心,但是“黑势力”的“黑”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来认定。否则,一场运动下来会有很多冤案。律师在保护被告人的法律权利上起到了不 可或缺的作用。如果我们用低标准或随意指控律师犯有伪证罪,或者我们为了”打黑“而无视被告人的法律权利包括辩护权,无疑有些人会被“抹黑”。所以,我们 在“打黑”运动中,要特别注重保证律师们不被“律师伪证罪”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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