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看一些宪法和法律条文吧: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高等教育法》第十条:国家依法保护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之所以不厌其详列举这些宪法和法律条文,是因为福建省“教育界有关人士”在回应一些批评意见时说,福建省委教工委与教育厅联合发布的这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仅是将《高等学校法》和《教师法》中的相关法规进行细化”。奇怪的是,“有关人士”根本没有指出作出细化相对应是哪些具体法律条文。同时,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有明确授权,福建省两机关又是根据怎样的授权制定这样的《意见》,也不得而知。
很明显,这部似法非法的文件居然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构成师德问题的十种行为之一。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高校教师,将被撤销教师资格或予以解聘。这无疑构成了对于教师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实质性限制,值得深入讨论其合法性依据。
从实体意义上说,什么是所谓“散步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这种说法如果不加以清晰的界定,必然导致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模糊不堪和人人自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科研、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固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也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理解这种自由权利的一个要点是,它意味着我们不受既有的任何学说的限制,可以对于正统观点进行商讨,以求理论上的推陈出新。如果依据十年浩劫时党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推行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离经叛道;假如“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基本理论不能推翻,那么我们何曾有今天经济发展、社会宽松的局面?
更可笑的是,《意见》居然把法律法规也立为禁区,禁止教师散布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这对于我这样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而言实在是令人恐惧。在课堂上,我曾明确地告诉学生们,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就是一部“国家不赔法”。刑法第三零六条是一个严重危害律师执业的条文;2003年,我和几位学者曾公开指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一部恶法。按照福建省教工委和教育厅的逻辑,这恐怕都可以归之于散布错误言论、导致我丢掉饭碗的行为。想想看,这是多么专横且阻碍批判精神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学是思想创新的温床,理论交锋的阵地。要创新,就不能禁止所谓“错误言论”的发表。就理论而言,任何发表之前树立的检验错误或正确的标准都只能带来禁止创新的后果,后起的理论之所以是创新,不正是因为它构成了对于既有理论的突破?不要以为理论创新只是国家领导人的专利;实际上,以大学教师为基本力量的学术界更是承担着重大使命,因为他们的职业就是在研究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和新的论证。不仅如此,这种对于既有学说的批评和对于新学说的探索也必须体现在他们的教学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因为教学必须体现最新的研究成果,同时,学生们也需要在与教师的共同探索中培养批判性的思维。
钱学森生前曾感叹中国大学无法培养大师,如果我们像福建两机关要求的那样,强制所有的教师以及学生都匍匐在现行理论的脚下,这样的教育能出大师,那真正是奇迹。
本文开头我们还列举《立法法》规定,要质疑的正是福建省的这两个机构是否有权制定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则。显而易见,借整肃师德之名出台的《意见》,由于内容上对于公民言论自由这样的政治权利作出了超越宪法的限制,因而违反了《立法法》——后者规定这类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法律作出调整;地方立法机构尚且不得染指,更不必说区区省委教工委和教育厅这样的更下层机构。
末了,我们还注意到,制定《意见》的两机关还循例发出一个“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各地、各校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举报电话、设立师德举报箱或建立其他举报和反馈渠道,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预防和减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看到这种鼓励学生检举老师,甚至聘请所谓“师德师风监督员”的做法,我忽然想起“卧底”、“潜伏”,感叹“文革”遗风之绵延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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