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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浅议公民的权力
日期:9/19/2010 来源:《公民》月刊 作者:张辉

近日王成律师与诸位公民联合发布了一个《公民权力主张书》的文本,其全称是: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劳教行政法规的公民权力主张书(联署文件)。此文本发布后,有部分学界朋友对标题提出异议,认为“公民权力”一说概念模糊,不伦不类,应将“公民权力”表述为“公民权利”。那么,究竟是公民权利还是公民权力呢?公民有权力一说吗?为此在公民社会理论的角度特写如下一文,将此概念挖掘一下,做为背书。

(一)从人权到公民权人是什么?人当然首先是自然人。自然人是什么?自然人是上帝用泥土造就的。世界各国都充斥着泥土造人的神话传说和宗教记载,这些传说和记载可能是真的。科学也已经证明,人身上所具有的元素,泥土中都有,就人之元素来源而言,人确定无疑是泥土的产物。只可能先有泥土而后有人,不可能先有人而后有泥土。笛卡儿断言:“人是会思想的芦苇。”这个断言是有道理的。这时候,自然人就是我们所说的人。

泥土中的元素构成了自然人,这些自然人有人的需要,与利益有了相关性。更为值得重视的一点是,他们不仅与自己的利益有相关性,而且与别人的利益有相关性。也就是说,人有为我的一面,也有为他的一面,这两面之和构成了人的本质。做为一个个体,人应该象天空中飞翔的鸟儿一样自由,但鸟儿并不能永远自在地飞翔,终究也要落地归巢,鸟巢就是鸟儿不自由的地方,而社会就是人类的鸟巢,人类个体必须接受这个巢穴的限制。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当人具体为一个公民的时候,人的为我性就是公民的权利,人的为他性就是公民的义务。人有为我性和为他性这两方面的属性,公民也是如此,公民有权利和义务这两方面的属性。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权利是最终目的,义务是主动性的手段,或者被动性的手段。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是权利与义务的联合载体。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他不是专制社会里的“臣民”和“老百姓”,更不是“屁民”。人权出自人性,公民权利出自人权,公民权利是人权的社会构成和社会延伸。

(二)从权利到权力公民,做为自然人的现代公民,他们把自己的自由分割成权利和义务,以形成社会,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公民,他们又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集体或者政府,以形成公权力,他们愿意接受公权力的约束,同时也有资格制约公权力,他们这样做也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享有权利。公民来源于自然人,而不是来源于国家和政党,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党都应该为公民服务,因此,对公民来说,权利高于一切。

在现代文明中,公权力只能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公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集体和政府,才能形成公共权力。政府的权力和集体的权力,统称公共权力。是不是说,人民之个体就只能有权利而不能有权力了呢?不是的。公民权利在让渡之后可以形成公共权力,这本身就说明公民权利之中必然包含着一种权力,就是公民权力。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力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都是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备的。

长期以来,公民不是中国社会社会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的人权被统治者非法剥夺了太多,他们只能长期做一个“草民”、“螺丝钉”、或者“老百姓”,时至今日,公民意识虽然在中国社会逐渐成长,但确实有待更多培养和推广。公民意识的培养当然包括公民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但是并不仅仅如此,公民意识的培养还应该包括公民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人们连自己的权利都谈不上,就难以谈到自己的权力了,所以在当下社会现实中,人们谈到的更多是公民权利,而非公民权力。

假定公民权利中不包含公民权力,那么公民权利就是假定的权利,它就不是天赋人权,而只是统治者赐予的人权。小鸟们仅仅有在天空中自由飞翔的权利并不够,因为猎人的枪口在寻觅它的身影,小鸟们要想持续地自由飞翔,它就必须有制衡猎人的权力。如果小鸟们没有制衡猎人的权力,那么它飞翔的权利并不是安全的权利,而且它落地归巢的时候也可能面临着暴力折迁。赐予的东西可以随时被赐予者夺走,这已经被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中共夺取大陆政权之后,曾经在1952年至1956年给农民发放过为期四年的“土地权利”,这期间,土地归农民所有,发放过土地权证。如果你以为这样一来中国农民真的就有了土地权利了?那你就错了。因为中共把持了一切权力,中国农民根本没有权力可言,所以他们的“土地权利”是一种没有权力做支撑的权利,是一种浮在表面的虚假权利。果不其然,这样的虚假权利很快就被一场所谓的“合作化”和“大跃进”吞噬了,随着“合作化”和“大跃进”的深入,中国的农民们曾经连锅碗瓢盆都失去了,连生命都被饥荒夺去了。这就是只有虚假公民权利而没有实际公民权力的严重后果。

(三)主权在民“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又译为“人民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理论要点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美国《独立宣言》提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又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革命来改变或推翻它。这里讲的就不仅仅是人民的权利,而是人民的权力。

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曾说:“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这句话广为流传,已成为一句爱国主义的经典名言。肯尼迪生活在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说出的话却带有如此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无怪乎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给予了尖锐地批评。弗里德曼认为这句话不对的实质,就是因为它颠倒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人民主权理论本身已经肯定了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力,我们不能犯这样的错误,以为公共权力就是权力全部,权力必然还包含着私人权力,或者叫公民权力。

公民权力这一概念应该得到隆重承认,只有将公民权力摆上权力之坛,公共权力的尊严才不能侵犯到公民个人。不能因为公共权力(公权力)的存在,而使公民权力(私权力)的尊严荡然无存。国家何以神圣?公民才是主人。公民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缺少任何一面都不能完成购物的功能。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罢免权都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权力。在人们的有效视野中,行驶选举权的时候,表现出来更多的是权利,而行驶罢免权的时候,表现出来更多的是权力。当然,选举权中也有权力,罢免权中也有权利。

公民权力,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拥有的对全部国家公共事务进行支配控制的资格和强制力。权利是属于自己的,权力是属于职位的。在一个公民社会里,既然公民是社会的主人,它占据了主人这一职位,那么公民就应该是有权力的。权力是对他人的支配,面对他人和公权力的时候,公民个人并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也不是无所作为的。

(四)权力制衡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

近现代历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历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现代权力制衡的理论包括三权分立的理论,包括地方制衡中央的理论,包括媒体制衡政府的理论,包括民间组织对其他权力的制衡,等等,现代文明社会就是一个权力相互制衡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权力制衡不仅包括公共权力(公权力)的相互制衡,而且包括公民权力(私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的是,前一种制衡必须建立在后一种制衡的扎实基础之上,才能成为真正的制衡。权力制衡不能把公民权力(私权力)抛出制衡体系之外,因为这是分赃式的制衡,而非公民社会的制衡。

一个硬币的两面。世界上不仅有公共权力(公权力),也有公民权力(私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公权力才有利于保障私权力的实现并促进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力是一种支配的力量,它是一种对公权力进行制衡的基础力量,是整个权力制衡的基础所在。当然,它不仅是一种制衡的力量,也是一种合理反抗公权力的力量,比如,持枪的权利中就包含着反抗的权力,这就是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果制衡理论只是公权力的相互制衡,这是不全面的。看民主制度不能只看其毛,而无视其皮。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公民权力意识的培养则更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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