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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废除,收容教育依旧?
日期:6/5/201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习李上任,大快人心的一件事,是废除了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全称“劳动、教育和培养”制度,是从苏联引进的。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顾名思义,劳教除了劳动之外,还有教育和培养。如果是作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辅助措施,那么劳动只是手段,教育和培养才是目的。但在著名的湖南唐慧劳教案和重庆一坨屎劳教案中,除了专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报复打击之外,看不到任何教育的迹象,更遑论培养了。

劳教的对象,本来是针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反而最多可以限制当事人四年的人身自由,远远超出《刑法》有期徒刑的最低量刑,其荒唐无耻不言而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同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

臭名昭著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寿终正寝了。在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之后,这是中国法治史上又一次巨大进步。

令人无比震惊的是,劳教制度似乎又借尸还魂、死灰复燃了。

网易新闻,5月30日,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和刘馨予收容教育6个月。

原来在劳动教养制度之外,还有个《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劳动教养制度呜呼哀哉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依然健在。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既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收容”,又有劳教制度的“教育”,可谓一箭双雕、一石二鸟。劳动和收容,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后两项都废除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它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

对照一下《刑法》,贪污受贿罪死刑的量刑起点为10万元,而涉案金额动辄达到几千万的官员,极少有判死刑的。据说这是与时俱进的结果,对待嫖娼的黄海波,怎么就不与时俱进了?

即使《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依然合法,它也不应该仅仅为黄海波而存在吧?上海法官嫖娼的时候,它在哪里?法官嫖娼和演员嫖娼,那个情节更严重?法官涉嫌滥用公权力嫖娼,黄海波自掏腰包嫖娼,那个情节更严重?

上海法官嫖娼发生在2013年6月9日,离201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还有半年多时间,黄海波嫖娼发生在2014年5月5日,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了近半年,那个更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还是王跃文说得好,大人物犯了天大的事,也就是鸡巴大点事;小民的鸡巴犯了事,就是天大的事。

感谢黄海波,如果他不嫖娼,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然也不知道废除劳教制度之后,公民还有可能不经法院审判即可被公权力剥夺自由多达两年。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势在必行,越快越好。当年,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孙志刚之死,绝非偶然,而在于他强烈的“权利”意识。如果《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因为黄海波嫖娼而废除,他该流芳千古,还是遗臭万年?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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