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
2月17日,新华网发布了湖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就杜导斌案作出的说明。该说明的主旨是向社会交代以「煽动颠覆罪」逮捕杜导斌的合法性,并说「杜导斌对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即便我们暂时搁置关于「煽动颠覆罪」是否有违宪法第35条的言论自由条款的辨析,也搁置关于何谓「煽动颠覆罪」的歧见,而仅就新华社稿件中所公布的证据及其指控而言,由于湖北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指控都过于简单笼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公开和证据确凿的标准,因而也就无法服众。所以,湖北警方有必要向公众做出进一步澄清。
湖北警方指控杜导斌「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进一步指出:「事实表明,杜导斌的行为并非履行公民的正当权利,善意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而是恶意地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仅就支撑以上指控的证据而言,在通读湖北警方新闻发言人的发言后,任何稍具法律常识的人皆会产生疑问:就凭短短的几十个字,如何能够在法律上证明杜以「恶意」进行「造谣诽谤」,进而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湖北警方把杜导斌的28篇文章和与境外勾联并接受资助作为指控杜涉嫌「煽动颠覆」的主要证据,而据杜导斌的律师莫少平先生说:无论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效果上看,杜的28篇文章都没有「煽动颠覆」;杜与境外的联系也仅仅是作者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杜从境外得到的钱不是资助,而是杜的正当劳动所得──稿费。杜的妻子也证实:她的丈夫收到的境外支票都是稿费。
所以,为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也为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湖北警方起码应该进一步公布以下证据,并对其指控做出合法解释:
1,公布杜的28篇文章,并指出这些文章中的哪些具体段落和文字涉嫌「煽动颠覆」,以便让公众了解杜到底写了些甚么。
2,杜究竟与那些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联」?这些机构和组织是何种性质?这些个人究竟何人?是否被中国法律认定为「敌对者」?如果是,也要出示如此认定的证据。杜导斌的境外所得是稿费还是资助?如果是资助,究竟接受了谁的资助?多少资助?杜利用这些资助做了甚么?
3,既然「杜导斌对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公布杜的供述和辩解,以便澄清杜是如何「供认不讳」,否则就是违法的单方面指控。如果杜仅仅是承认28篇文章是他所写,而并没有承认自己的写作及其内容是涉嫌犯罪,那么湖北警方不仅歪曲了基本事实,故意对公众进行误导,而且大有「未申先判」的违法之嫌。
4,警方是如何获得以上证据的?因为这涉及到警方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对以上证据与「煽动颠覆罪」的法律关系做出具体而明确的合法解释。
如果没有以上证据的出示,公众就有充分的理由质疑:湖北警方在办理杜案时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在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湖北警方是搞「欲加之罪」或「主观定罪」,也就是滥用执法权力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2月18日于北京家中
大纪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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