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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媒体企业化 还是新闻自由
日期:4/28/2004 来源:大纪元 作者:杨支柱

──五评喻华锋案

作者:杨支柱


我感觉喻华锋案的要害之处不是一个是否允许媒体激励机制的问题,因为一审判决承认南方都市报对奖金的分配有自主权。南方都市报2000年度的605万元奖金是分三批分的,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说分给管理人员和分给全体员工的那两部分奖金有问题,只是说编委们分给自己的58万元是贪污。因此本案不涉及所谓媒体的激励机制问题,不涉及所谓媒体的企业化改革问题。光明日报集团和南方日报集团合作的新京报的成立,本身就显示政府是有意推动媒体企业化改革的。最近传出来的出版改革消息也说,除了人民出版社以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要变成企业。因此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意味著媒体企业化改革的倒退。它对媒体企业化改革的影响并不大。

当然不是说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对媒体的企业化改革毫无影响。这样一个判决书必定会对媒体的内容形成很不良的影响,至少客观上是这样的。由于对喻华锋、李民英的重判在时间上与南方都市报率先报道萨斯疫情、孙志刚案、孙大午案紧密相连,中国大陆的媒体会很自然地认为这一判决旨在控制媒体的内容。对报道内容的限制当然会间接影响媒体的经营,但并不足以阻止媒体的企业化改革。媒体仍然可以通过风花雪月、谈情说爱、奇闻逸事来赚钱,这是没有疑问的。

尽管我并不反对媒体企业化改革,但是我并不认为按企业方式运作是媒体改革的方向。中国媒体改革的方向是新闻自由,而不是媒体的企业化运作。新闻自由既要求废除对新闻内容的非法管制,也要求媒体业准入和运营方式的自由;而媒体企业化并不直接涉及对新闻内容的管制,目前中国大陆官方主导的媒体企业化改革甚至连资本进入传媒业的自由也被彻底否定了。另外,市场经济只要求给人以成立和经营企业的自由,并不反对人们成立公益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如果出资人愿意按公益组织模式赔钱从事新闻业,那是他们的权利。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我们永远不必担心从事公益活动的人太多,也永远不必担心个人自愿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太多。

喻华锋案一审判决虽然不会阻止中国大陆媒体的企业化改革,但它对新闻自由的危害却可能是互连网时代空前的。

喻华锋案一审判决书花了大量的笔墨所证明的事实是“私分奖金”,而判决的罪名却是“贪污公款”(详细分析见杨支柱《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判决书所认定的喻华锋行贿罪行也同样离奇:用自己的钱为全体职工“提前领取奖金”行贿,行贿的预期收益小于行贿金额,贪污职工10万元奖金而自掏腰包80万元为职工利益行贿。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判决的荒谬,以至于许多人怀疑是法官故意把判决书写得前言不搭后语的,其目的要么是为了暗示该判决是有关部门强加给法官的,要么是为了向媒体示威,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正是判决书的荒谬才能在媒体人中产生人人自危的效果,因为你无法通过洁身自好而避免牢狱之灾。

喻华锋案一审判决把南方都市报所有的编委一网打尽了。尽管目前除了喻华锋外只有程益中一个人被捕,但其他的编委如果不洗心革面就随时有牢狱之灾在等待著他们──连刑期都几乎确定了,大约分别是5年、6年。这7名编委将不得不在忍气吞声20年(贪污罪的追诉时效)和进监狱数年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出于人之常情,几乎不用怀疑他们会选择前者。这样就首先镇住了两家具有媒体风向标作用的报纸: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其威慑效果,远非高勤荣冤案可比。

喻华锋案一审判决的威慑效果还波及到互连网。国内大型网站对喻华锋案一审判决的简要报道后面都取消了“评论”按钮。我曾经就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写了几篇评论,试图贴在一些中文论坛中,但凡稍微有一点影响的论坛,不是通不过审查就是贴出后很快被删掉。我特别注意到有些论坛中有焦国标的《讨伐中宣部》,而我就喻华锋案所写的《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却贴不出来。经营性网站的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为“南都事件”征集抗议签名的“南都事件”网和“后海茶馆”开设没有几天就被有关部门强行关闭了。自孙志刚案以来开始加强的对个人网站的扫荡,经由李思怡案、宝马撞人案而步步进逼。《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那样心平气和地讲道理的文章,也很少有个人网站愿意刊登。中国大陆互连网时代最黑暗的日子已经来临了。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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