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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为《新拆迁条例》献言献策
日期:9/23/2010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作者:杨家岱



(题图为拆迁动员标语)

中国正在酝酿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简称《新拆迁条例》。国务院法制办日前为此召开专家研讨座谈会,中国律师界也为《新拆迁条例》的出台草拟立法建议。请看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中国法律界有一个共识:现行的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和修改后的宪法有若干抵触之处,因而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出台新的拆迁条例不容延宕,无论是官方或是民间,都对《新拆迁条例》的出台抱有相当的期待。

综合各家媒体的报道,相关讨论中的关键词为“征收权力”和“补偿标准”。对政府征收土地权力的限制,是法律界最近众多建议的“重点所在”。关于补偿标准,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上,专家建议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当为房屋的市场价-- 这与法律界的意见基本吻合。

重庆律师李仁兵表示,要限制征收权力,最重要的原则是征收决策过程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

李律师:“我觉得他们专家说的已经很到位了。”

记者:“你认为怎么样才能够使征收权力得到限制?”

李律师:“关键是要把征收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根据法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怎么界定?所以在征国有土地、房产这些在进行征收的时候,怎么界定公共利益?

那么是很关键的。然后征收的标准是什么?征收程序是怎么样?以后在征收过程中怎么补偿?这一整套的程序和制度都要制定下来。然后是先征后补,还是先补后征?

那么,根据现在的情况,为了控制这种滥征收的情况肯定他们是为了保护底层社会的稳定,保护物主的权利,那么在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范围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需要先补后征才能充分保障物主的相关的权利。决定程序包括决策的程序不要特别化。

决策的过程中要征求被征收对象的意见,而不能说政府拍拍脑袋就行了,征收程序要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

至于补偿标准,李律师表示,商业拆迁补偿和行政征地补偿都要以市场价为依据:“还是按照市场价补,你要把别人的东西征收了,别人在同等的地段能够买到同等的房子或者相关的物品,你不能说你把别人的东西征收了,别人不能以同等的价格或者买个同等的实物或者相应的物品,你征收了然后损害别人的利益,不能这样做。

因为你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你应该以全体人民所缴纳的税收来补偿,因为每个公民他超出自己个人的那一份就要向其他人,所有全社会或者当地人财政,以纳税人的资产来补偿才是合理的。”

有专家认为,新的拆迁条例要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分开。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表示,把两种利益区分开,是为了防止有人冒充公共利益,但是两种征地都应当以市场价为依据:“所以公共利益比如说我们这个路是征来建道路、马路、桥梁、办公的、或者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之类的。

这个是要清楚,除此之外像住宅,甚至商场都不能定为公共利益。我们国家的公共征收可能有的时候会低一些。不过现在大家都倾向于就按照市场价格,你不能为了公共利益损伤别人的利益,因为国家财力已经可以达到这一步了,不需要牺牲别人利益。

我个人意见不管是征收还是商业用途的拆迁,协议拆迁的话,它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别人的损失。原来有一种公共利益拆迁,好像征收费会低一些,好像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补的低一点。所以区分开来,大多数有的是冒充,把商业利益拆迁混同于把它冒充为公共利益,好像就可以低一点。”

有专家建议,拆迁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办法。对此,程律师没有表示反对,但是他说,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原来的那种做法,就是说开发商钱不够或者是搞完了以后拖了很久会损伤被拆迁人的利益。先补偿后拆迁,整个开发的速度就会比较慢一点,凡事都是双刃剑。

现在关键问题在于能够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拆迁户自愿,什么方式都行。另外,政府采用一种比如说保护金、还有一个惩罚性的,如果没有给拆迁户及时还上房。因为现在拆迁有一种现象就地给你安置。”

程律师也说,出于公共利益的征地在实施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如果确实是公共需要,有一个办法就是举行听证会。当有人不允许你拆迁的时候,要大范围地讨论,要市民的参与来决策,来决定这个项目是否要做?对这些人是不能强迫地进行拆迁,进行征收。所以要有一个决策程序来论证这个公共需要是不是真正的需要?”

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今年1月开始征求意见以来,遭遇到地方游说势力不小的阻力。报道还说,如果没有其它的配套改革,新拆迁条例难以抑制患有“土地财政依赖症”的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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