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书记宋法棠主持省委常委会研究苏秀文案,确定将彻查“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度,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司法腐败”(1月11日《新京报》)。这样的处理让人感到高兴,但是笔者总是感到这样实现正义的成本太大,此时我们理应反思我们的诉讼体制,为何不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公正?
从表面看,我国诉讼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首先,不承认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可以很经济地依被告人的口供获得证据;其次二审终审制可以避免诉讼的拖沓和延迟;再次大部分死刑复核下放省级高院,并事实上与二审程序合一更显经济;还有众多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也可以避免对抗式审判的风险。因此,这样的诉讼体制看上去很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也是那些反对沉默权、反对给被告人最充分的辩护权,甚至对批准两权公约持观望态度人所持的国情论的主要观点。
但是近来包括刘涌案、苏秀文案在内的引人注目的案件,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巨大负担,再一次告诉我们过去所谓的低成本是一种幻觉,是我们只统计了显性成本的结果,如果我们统计一下这样的低成本背后的隐性成本,就不难发现这样做得不偿失的,在这两个案件中我们所支付的成本远远超过国外陪审团、三审终审所付出的代价,更遑论其中司法威信的丧失了。
追求低成本的司法同样也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急功近利,执法者往往只注重表面的问题,而忽视了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刘涌案的养虎成患就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同时,我国司法的隐性成本高,还体现在公安工作正常的工作没有钱开展,但是历年来从不间断的严打、治安专项斗争却耗费了社会巨大的资源。
近来一系列的个案成为热点,再一次让我们明白:当前以所谓的低成本为指导思想的诉讼体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对于法治的诉求了,也威胁了社会的凝聚力,此情此景断不能长久持续下去。
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独立、权力制约、人权保护为龙头,重塑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所以我认为我们关键的问题还是尊重司法规律,将一些已经证明了合理有效的东西引进到我国的司法领域,如陪审团制度、法庭之友制度、三审终审制及沉默权,这虽然会提高司法的显性成本,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带来的隐性成本的降低,更重要的还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团结所带来的巨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