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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社会财富
日期:2/2/2004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方式


比尔.盖茨的私有财产已达到四百多亿美元,真正的富可敌国,但社会是否因为他一个人占有这么多的财富而变得更穷呢?答案无疑是相反的,社会不仅没有变得更穷,相反而是变得更富。比尔.盖茨终其一生他个人和家庭所消费的财富恐怕不会超过其所拥有财富的百分之一。从实际意义来说,他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是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在源源不断为社会进行再生产,他只不过是名义上拥有这些财富的,实际上他是帮社会创造并有效率地管理财富。正如美国另一位富豪所说的,他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把所拥有的工厂卖掉,换成现金以供消费,因此这些财富其实都不能算他的。而且,这些以私人名义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以较高的效率进行再生产的,如果把比尔.盖茨的财富收归公有或国有,其运转的效率肯定远不如其私有的状态。再说,比尔.盖茨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创新,如果没有对私有财产有效保护所带来的激励,创新是很难产生的,那么这些财富将不会存在。

举以上例子是为了试图向人们说明,在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和自由交易存在的基础上,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并不是对立的,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两者往往是统一的,也就是说,人们对财富的私人占有,并不会减少社会共同财富。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社会财富,那种试图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来增加社会财富的做法,所带来的结果往往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

私有财产本身就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并非只有公有财产才是社会财富。个人在增加自己私有财产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财富。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这就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促进了全社会的福利。我们相信,比尔.盖茨以经营自己私有财产的方式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要远大于他把私有财产奉献给国家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换一种说法,私有财产是公有财产乃至整个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不是相反。

在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和自由交易存在的基础上,一个人是无法通过掠夺别人的私有财产和社会公有财富来增加自己的私人财产,他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创造财富来增加财富,也就是他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并按其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增加的社会财富。这生产要素包括他本人的劳动和其所拥有的资本土地等固有财富。也就是说,个人只能通过增加社会财富这唯一的办法来增加个人私有财产。

前一段时间,媒体在讨论是否应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有人认为,立法保护私有财产就会保护了一些非法所得的财产。这是逻辑极其混乱又祸害无穷的观点,就好比说立法保护人身自由就会保护了一些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不应该保护人身自由。我们承认,在财产保护制度不够有效情况,特别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许多私有财产是通过掠夺积累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原罪说。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只能说三点:第一,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建立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以杜绝对私有和公有财产的掠夺侵犯行为;第二,对于通过掠夺而积累起来的私有和公有财产,如果能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掠夺财产,那就应该让它恢复原来的所有状态,并惩罚掠夺者,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那还是要坚定地保护它。第三,对于已成为不可追究的历史的资本原始积累造成的现实财产分布,应采取承认和保护,我们不能因为不可追究的历史掠夺而进行新的一番没有特定对象的随意报复性掠夺,这样社会财富将永远没有安全可言。

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因为如果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失效,那人们就将倾向于用掠夺来获取财富,而不是用劳动和自由交易来获取财富,最终的结果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动乱甚至崩溃。

旁观我们的亚洲近邻印度尼西亚,在仇富心理的煽动下,集体随意侵犯别人(主要是华人)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不仅使社会陷入动荡,经济也一落千丈。还有南美洲的阿根廷,政府曾经一度破产。樊弓先生在《一个国家的破产》一文认为产权保护不力造成的资本外逃是阿根廷沦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他谈到,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表的“2002各国经济自由指数”,阿根廷在“产权保护”一项大大低于同等经济水平的国家,美国经济周刊《Barron》发表社论也指出:“阿根廷的贫困是目标和意志的贫乏,而不是财富的短缺。几十年来,他们不断地推选出领袖人物去剥夺财富的生产者,这些领袖用窃取的财富自肥并笼络追随者。当阿国人改变这个政治行为的时候,他们的烦恼会容易解决得多。”这是最典型的反例。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从否定私营经济到默许私营经济,然后从默许到承认,从承认到现在有限度的鼓励,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还是有较大的进步,这也是二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还做的远远不够,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照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表的“2002各国经济自由指数”,把各国的产权保护情况的好坏由低到高分成五级,中国仍为较差的第四级。我国目前资本外逃现象也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些是非法取得的财产,但也不乏大量的合法财产。

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应该作为我们社会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那么,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破除以下关于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的不正确和有害的观念,正是这些观念曾经并还在阻碍我们全社会致富。

 1、认为可以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来增加社会财富。
 2、认为个人占有私有财产就意味着社会共同财富的损失。
 3、认为个人之间互相侵犯私有财产无损于社会财富。
 4、认为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
 5、认为只有无私奉献才是对社会的贡献。
 6、认为只有公有或国家财产才是社会财富。
 7、认为一部分人贫穷是因为另一部分人富裕。

其次,建立有效保护私有财产的整套法律制度。既然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制度,而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那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是必须的。另外,司法独立对于保护私有财产免遭国家权力滥用的侵犯是必须的。

第三,土地的私有化是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不动产,而不动产是建在土地上的,私人如果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期限与不动产寿命不同的有限使用权,那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又是如何保障的。在不远的未来,中国将有很多的私人不动产建在使用权已到期的土地上,那就意味着未来的国家政府拥有随时剥夺这些私人不动产的权力。这样,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就受到了威胁。如果你把房子建在一块有50年使用权的土地上,假设你的房子寿命为60年,那么到了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你拆不拆房子呢?又假设房子寿命是40年,那么过了40年,你还有1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候你会在其上再盖新房子,还是让土地闲置10年呢?土地的国有制是和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冲突的,近年来国内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例证。

最后,民主和权力制衡的政治制度是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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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讲到私有财产权时指出,待要建立的财产权利制度应当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无疑是民营经济的巨大福音。

事实上,无论是从民营经济的发展,还是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类进步的角度审视,我们都必须给予私有财产权以切实的保护。

一、对私有财产权的切实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本纽带的经济形态,而交易是以物品产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的。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马克思这里所讲的商品所有者,就是商品产权的所有者。商品是资本的一种形态,商品所有者不仅是财产所有者,而且是资本所有者。

不仅从理论上讲必须产权明确且得到切实保护,而且事实上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处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马克思曾经指出,商品交换是一个惊险的跳跃,如果跳不过去,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生产者自己。即使说,如果商品不符合社会需要,不能交换为象征社会承认的货币,商品生产者就有可能破产,甚至有可能跳楼。商品的命运就是商品生产者的命运。这样的休戚相关,使得商品生产者不得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也是今天浙江民营经济的老板产业选择成功率极高的重要原因——因为资本是他们自己的,如果选择的不好,亏的是自己的钱。有效率的产业选择会极大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从逻辑上讲,只有切实地保护私有财产权,企业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企业财产。在本来意义的市场经济下,是先有私有财产,然后由私人出资形成企业。尽管企业可以是独资的、合伙的、股份制的,即一人出资或多人出资,但原始意义上的产权是属于若干个出资人的。股份制是我们欲要达到的目标之一,我们切实地保护各个出资主体、包括私有资本的出资者的产权,企业的财产就得到了切实保护。

保护企业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不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不被分割和没收,还包括必须切实有效地保护企业之间,企业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保护企业的品牌、商标、知识产权等。如果这些方面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以借债不还,可以剽窃假冒、可以不履行契约,企业

的产权就等于没有得到保护——企业的产权是具体的,是一个权利束。

明确而得到切实保护的产权,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摩擦系数,系数越小,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就越高。产权不明确,或者不能得到切实保护,就会增大交易费用。如果政府的正规制度不给予切实保护,“黑社会式的保护就有了可乘之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以土地的分配为例,指出了明确的产权对于市场运行的极端重要性。他说:“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政府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有一片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当代中国,民营经济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做强做大中国经济需要民营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就会小富即安,就会失去继续前进、继续做大的动力,甚至会进行挥霍性地消费。他们担心自己的财产会在一天早晨不通过任何法律手续而被平均。这已经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相当多数民营企业家的普遍担心。于是,有效保护私有财产就显得相当迫切,它关乎到中国经济的发展,可以使民营企业家安下心来做大企业。

在当代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更深的意义是在创造和保护投资环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越来越一体化,人才和资本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大。资本的逐利性使其总是向回报高和相对安全的地方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取决于他拥有多少资源和资本,而是取决于能吸引到多少资源和资本。如果我们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保护,它们就会流向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尴尬的。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的资本,另一方面我们的资本又因为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转移出去。一个民营企业家曾经告诉笔者,如果他们的财产权能够得到切实保护,并且有合理的、规范的税收,他们就可能投一百万、投一百万、再投一百万,如果不是这样,后边的二百万他们就不会投了。这就是说,合理的、一视同仁的税收和严格的税收纪律,对民营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对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人们而言,我们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下,在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谁挣的钱多,谁就对社会的贡献大——因为社会承认和接受了他的产品,他的服务。与此同时,他也安排了更多的人员就业。在马克思的笔下,货币代表着社会劳动,是社会承认的标志。如果我们想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做得更大,我们就应当切实保护私有财产。

三、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会更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权

做出这一判断的原因首先是根据我们对大量的经验事实的观察。在私有财产能够得到切实保护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各种事情的界限也是非常清楚的。人们会近似于条件反射地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用公家的钱办公家的事,会在铁一样的产权观念的支配下自觉地维护一切合法的应当得到保护的产权,其中包括公有财产。如果说这是一种觉悟,那么,这种觉悟的形成更多的是来自于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单纯的说教。

在制度经济学者看来,制度是一个体系,包括正规制度安排和非正规制度安排。其中正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等各种正式规则,非正规制度安排包括道德、文化、习俗、社会氛围等。非正规制度和正规制度是互补的,是相互制约的,是一个有机的体系。按照这样的分析,在正规制度有效保护了私有产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形成一种尊重和保护产权的社会氛围,有了这样的氛围和文化认同,不仅公有产权和私有权都能得到保护,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保护成本。据研究,如果没有社会文化氛围对正规制度的认同,仅仅靠强制性执行,正规制度最多能执行30%。这就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虽然一直在进行爱厂如家、爱社如家的教育,但却是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

四、保护私有财产权,会使中国社会更加现代和理性地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寻寻觅觅,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大地上已经显示了无穷的魅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选择,既可以解释我们在当代的成功,也可以解释我们历史上的落后——我们的历史是一个没有典型市场经济的历史,而没有市场经济,则可以归结为没有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连绵不断的“平均”的结果更是淡化了基本的产权观念和法制观念。著名经济史学家、德国学者马克斯.维贝尔曾经写道到:“在中国可能有这样的情形,一个人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后来因为穷苦了,便要求他住进去,如果买主拒不注意兄弟互助之义的古代训诲,那就会使鬼神不安,所以这位卖主就作为不缴房租的房客搬进这所房子,市场经济无法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运行。”这样的分析告诉我们,只要私有财产得到切实保护,我们的社会就可以更为法制和理性地稳定发展了。

问题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以下的描述:在我国不可能不选择市场经济,只要选择了市场经济,就不可能不发展民营经济,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就要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一个枢纽性环节。
(作者李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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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专家晓亮:社会主义也要保护私有财产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只是私有制的两种具体形式,而不是私有财产的全部。按照马克思的概念,财产的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质。私有财产的内涵不仅包含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所有制,还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例如私有房产、汽车、家电等等,以及私人投资、储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等等,它比私有制具体形式宽广得多,它们都要保护。

中国经济时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从宪法的角度讲,保护私有产权意义何在?

晓亮: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后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其中只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没有“公民的私有财产也神圣不可侵犯”,或“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而且在序言中沿袭了以往的提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对上世纪五十年代对私有制改造的充分肯定,同时也意味着不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现在情况变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大大发展了,并且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教育,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观念已被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明确“保护私有财产”,那就不仅意味着宪法没有反映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而且意味着公私财产不能一视同仁,不能平等竞争。

*私有财产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质,范围更广,意义更深刻

中国经济时报:发展民营经济不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吗?

晓亮:不完全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质,范围更广,意义更深刻。1999年修宪时据说有同志讲,宪法上明确写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有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意思了,我认为这还不够。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只是私有制的两种具体形式,而不是私有财产的全部。按照马克思的概念,财产的概念更具有根本的性质。正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而不是公有财产或公共财产的全部。所以,宪法在涉及保护公有财产时不仅写上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且还单列一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也应该这样。原因就是私有财产的概念更加根本。私有与公有是相对应的概念,没有私有也就没有公有。私有财产的内涵不仅包含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所有制,还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例如私有房产、汽车、家电等等,以及私人投资、储蓄、金融资产、股票债券等等,它比私有制具体形式宽广得多,它们都要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质是承认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民有私有财产。因为有私有财产才需要保护,不保护就意味着没有私有财产。它是我们一切法律、制度、工作的基础,属于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是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私有财产,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我想我们国家将来必然要考虑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根本条文规定,如何能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呢?

中国经济时报:这样看来,从更广阔的范围说,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应当是公有私有并存,共同发展。

晓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的一个新认识。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当然包括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我们很难设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就不再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了。社会主义国家既要支持和保护公有经济的发展,也要支持和保护私有经济的发展。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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