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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对龙:公民美德和厦门模式
日期:1/13/2008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李对龙

李对龙


以倡导新共和主义而著称的昆廷•斯金纳在《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理想》一文中,重申了被古往今来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们奉若圭臬的一种公民品质——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这种品质,一个自治的共和国才会得以存在——它指我们每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我们将这种可贵的品质称为公民美德(或公民德性、公共精神)。

斯金纳此文最让我眼前一亮的是,他在以赛亚•伯林那个著名的自由两分法——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基础上,将这两类取向完全相反的自由统一于一种政治理论谱系中加以论述,而迥异于其他学者由来已久的非此即彼的站队。

在此有必要简单重述一下伯林的自由两分法。按照伯林的观点,消极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此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它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我不受别人的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积极自由则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去做……的自由”。

斯金纳认为政治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即,自由的存在是以其它事物的阙如为标志的。但他同时指出,公共责任的履行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自由也是不可或缺的。他说,只有自由国家才能有把握为其公民提供另外一种甚至更为重要的馈赠,那就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免除任何因素的强制,由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既定的目标。斯金纳引述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中的经典话语说:公民个人只有“生活在自由的国家中”,才能够希望“不必害怕自己的财产被剥夺,知道自己不仅生而就是一个自由的公民而非奴隶,而且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成为共同体的领导者。”

简而言之,“自由就在于我们能够不受限制地追求我们随意为自己确定的任何目标”——那么,我们应如何建立并维持一个自由的国家,以此来捍卫我们的个人自由而不至于沦为被奴役状态呢?斯金纳给出的答案是,宪政设计之下的以公民美德为灵魂的自治共和政体——也即现代民主共和国。

只有在这种政治体制中,共同体才能在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同时获得强大,这是共和主义理论家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斯金纳的可贵之处在于特别强调积极自由意义上的公民美德:“同自然机体一样,政治机体如果委托他人来保卫自己,那么它就是无谓地将自己置于丧失自由乃至生命的境地。因为不能指望其他人会像我们自己一样关心我们的生命和自由;而且,一旦我们被征服,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只能服务于新主子的目的而不能追求我们自己的目标”——“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培养政治美德,并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一种公共服务的生活”——我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做国家的主人也同时是在做自己的主人。

在强调公民美德的同时,斯金纳也不得不承认,没有人能够一以贯之地保持这些基本美德,恰恰相反,我们总是对服务于公共利益表现出一种不情愿,从而变得“腐化”——公民美德的沦丧。斯金纳为此告诫说,“如果我们希望在政治社会中尽可能地享有自由,那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首先做品德高尚的公民。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之上。简而言之,腐化就是理性的一种失败,即没有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自由取决于一种美德的生活和公共服务的生活。”

斯金纳的论述不禁让我拍案叫绝,他那“为消极而积极”的政治自由理论、对公民美德的倡导和对这种美德沦丧的警告,无疑值得我们中国人认真学习、借鉴和反思。将他的理论放到当下中国,的确使其具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我觉得在宪政共和体制还有名无实、物质利益收买无处不在、公民权利意识已初步觉醒而公权力仍甚嚣尘上的中国,个体的怯懦、自私、冷漠和无知是公民美德腐化的主要原因。斯金纳所言的“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之上”并非我们惯常所理解的“舍己为公”之意,而是指当社会正义遭受侵害并足以危及个人权益时,我们应当勇敢地对抗这种侵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的自由就是公民个人的自由。

由此我想到了厦门市民为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而与PX污染项目所作的斗争。它无疑从各方面体现出了厦门人身上所初步具备的种种公民美德。正如《南方人物周刊》评论所言:“著名作家龙应台曾有‘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的大哉一问,拷问的正是中国人国民性中逆来顺受、胆小懦弱的一面。是的,我们一方面在抱怨这个社会的种种不公不义,一方面当这些乱象在自己身上身边发生时却忍气吞声、苟且偷生。这,难道不是一个典型中国人的生存状态吗?这一次,厦门市民没有选择做一个典型的中国人,他们大声疾呼,他们‘集体散步’——在一个宪法规定民众有游行示威权利的地方,在一个行使这项权利往往意味着诸多危险的地方,面对强大的权力与资本,他们没有退缩,他们给无数国人上了一课:权利,从来都是靠争取得来。”

厦门市民的表现无疑具有楷模意义,我们不妨将其称为“厦门模式”——它代表着理性、程序、博弈、妥协等宪政体制下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它至少说明中国人同样也可以拥有公民美德,中国同样可以走宪政共和之路——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勇气、政府有足够的魄力、双方(尤其是目前还处于绝对强势一方的政府)都有足够的理性和诚意——这便是斯金纳公民美德理论的中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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