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Spring 欢迎光临 北京之春   快速通道 月刊首页 - 《北京之春》月刊 - 资料文集 - 北春新闻中心 - 订阅与支持 - 首页

 推荐新闻
· 周晋:也谈“亚投行”与.
· 专访香港占中学生领袖周.
· 《纽约时报》中国权贵家.
· 张千帆:寻衅滋事、刑法.
· 严家褀: 胡锦涛的青年时.
· 1933-1934年:共产党员�.
· 共産完了是共妻--必须.
· 新矛盾论:矛盾律的科学.
· 中国人的“爱国”怪现象
· 流亡的良心:从索尔仁尼.
· 余晓平: 中共高官为自己.
· 茉莉: 经典给我的馈赠
· 中巴经济走廊是令中国纳.
· 1万亿!中国央行“放水�.
· 余英时:习近平统治系统.
· 梁京:高瑜的噩梦能否成.
· 中国股市面临史无前例的.
· 丁子霖: 高瑜案的警示
热点新闻
<> 胡平在为刘晓波获诺奖举行的酒会上的讲话
<> 中国经济退潮速度远超预测
<> 胡平:“六四”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世界
<> “阴谋论”流传 王乐泉“阴谋”新疆75事件
<> “六四”遗孤已长大成人
<> 胡平:柏林墙的随想
<> 胡平:也谈李庄案
<> 胡平:温家宝高调纪念胡耀邦说明了什么
<> 村民走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 谁是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
  图片新闻


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被批准逮捕


网友质疑黑龙江庆安县火车站警察击毙旅客


丁家喜夫人代领第一届“公民力量奖”的答谢词


台湾达赖喇嘛基金会为尼泊尔地震受难者办祈福法会


缅甸果敢战斗持续政府军被指抢掠奸淫妇女


《中国未来版图》吓死人


新疆六维族人被指涉恐被射杀 五一前反恐大清查


尼泊尔地震后,中国旅客记录撤离真相


广东上千工人劳动节游行遭千警镇压


“良心犯”子女将在美成立属于自己的公益组织


外逃加拿大前中共高官之子程慕阳正申请“难民”身份


习近平温家宝家人 投资王健林细节曝光


广东东莞数千工人游行示威


泰国再度发生维吾尔人逃亡事件 仍有8人在逃


第十届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新闻特稿


4·29全国各界人士追思祭奠林昭遭到当局管控打压


尼泊尔地震致数名西藏难民死亡多人受困

新闻首页 > 网络文摘

 

“抵制事件”中的表达自由
日期:4/24/2008 来源:网络 作者:许志永

许志永


在西藏问题引发的新一波民族主义浪潮中,家乐福成了愤怒指向的对象。这固然有历史积怨、多年教育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但短时间内有如此多的人卷入,这本身也体现了一种政治参与。可能确实有一些人参与抵制家乐福是出于强烈的民族主义情节以及理性思考,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参与者可能并不在乎家乐福到底和达赖喇嘛到底有什么关系,不需要任何证据,不需要任何思考,甚至不需要民族主义情节,只要激动人心的感觉。人是政治性动物,人本能上是热心公共事务的,可是我们国家长期缺乏公共参与的机会,抵制一个外国的企业,而且得到某些高层的默认,至少不被严厉禁止,这是一个公共参与的大好机会,不管事件是什么性质乃至什么内容,只要人多势众,给一个人自我感觉上参与了一个“重大事件”,感觉自己是一个宏大叙事中的一分子,这本是激动人心的,对于很多人而言,这就够了。

抵制作为一种公共参与,属于表达的范畴。但具体到过去两个星期的抵制事件,表达的形式有多种层次,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也分为这么几类:

一是抵制“行为”本身。抵制某个企业是通过消极的行为表达抗议,从根本上说是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也没有主动的行为侵害私人利益,法律不应当进行干涉。

二是“号召”抵制的行为。号召别人以消极的方式抵制某种公共事务,通常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即刻而清楚”的危险,法律不应当干涉。即使是号召人们去抵制某种法律,号召本身也不应当受到法律干涉,因为如果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仅仅通过言论就会导致大量的人抵制某种法律,这本身就说明某个法律是坏的法律。号召别人去抵制某个私人(企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抵制行为通常情况下会构成民事侵权。但是,当抵制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某人的商业利益而是为了表达政治见解,而且基于抵制的事由也是公共事务,这样的行为即超越了民事侵权调整范围而成为言论表达自由。综上,本次号召抵制家乐福的行为应当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三是通过集会、游行号召人们抵制。比如在家乐福门前集会或者走上街头游行,在不直接侵害企业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在大部分法治国家集会游行类的表达需要政府许可,当然,许可是常态,不许可是例外,政府不许可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政府可能被法院判败诉。

四是暴力阻止不抵制的人们。表达自由既包括表达抵制的自由,也包括表达不抵制的自由,抵制与不抵制都是一种观点,双方可以争论,但不能以某种理由试图通过国家暴力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通过阻拦商场门口或者暴力阻止不抵制的人们,这是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打砸抢的行为。以爱国的名义打砸抢,这是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暴力破坏性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是被禁止的。这不仅超越了表达自由的范畴,也超越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而是破坏财产的违法行为或者犯罪。

自由表达应该是公民生活中的常态。事实上往往是因为表达途径不畅压抑太久,才会出现一表达就暴力化,出现大量的攻击谩骂,相互不宽容的现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各种声音都有,各种表达都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可以争论,但不可以人身攻击,不可以使用暴力,更不可以试图通过国家权力让对方闭嘴。放开并规范表达自由,对于一个现代文明社会而言是必要的。


2008-4-22(作者博客)



相关新闻
中国民族主义冲击全球普世价值
国“爱”死你了,你爱国否?
2008,“文化冷战”滥觞?
改革开放与民主革命
中国为什么容易被妖魔化?
[冲突与和解]主题座谈会纪要
王八蛋都实现民主了
Copyright ©《北京之春》编辑部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bjs201022@gmail.com webmaster@bjzc.org manager@bjzc.org
地址:BeijingSpring,P.O.Box520709,Flushing,NY11352 USA
电话:001-718-661-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