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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经济学及经济政策
日期:4/22/2009 来源:网络 作者:胡星斗


然后,我们将弱势群体的享有权参数代入弱势群体的消费函数当中。在此,我们将弱势群体的收入用其享有的新增社会资源来代替。表述为:

其中,c代表弱势群体消费的资源量;θ表示新增资源的总量。

进而,将弱势群体消费的资源量代回效用函数当中,得到弱势群体在社会当中得到的效用,即u=f(c),完成了对弱势群体社会分析的建模。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模型。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影响新增资源给弱势群体带来的效用提高的因素有边际效用水平、边际消费倾向和制度。而边际效用、边际消费倾向都是心里倾向,受客观影响所起到的作用不稳定,稳定的只有制度的影响。所以,我们想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只能从制度入手。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享有权系数T。

K和L与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历程有着必然关系,所以在短时间内对这两个要素的改变是不现实的。国际环境是外部因素,改变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想在短期内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只有改变政府对两个要素的侧重程度,即α和β。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T的变化最直接的办法是α和β的改变。

通过对个人分析与社会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动地位的直接手段是政府改变对人本精神和法治建设的态度,也就是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完善法治制度;一方面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一方面进行社会改革,另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目前中国在社会改革方面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政治改革方面踟躇不前,这不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

最后,我提出一些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经济政策及民生建议。

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指残障群体,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缺陷而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分工,甚至不能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被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型社会机制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者。

这部分弱势群体已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劳动能力,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不能单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出发,考量负担他们生存的社会成本和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价值,把他们看成社会负担,而是应该把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看成一种社会责任,维护这部分人的正当利益。

具体而言,应该实行社会、家庭相结合共同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如果把社会和家庭所提供的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看做一种产品,社会和家庭所能提供的同一种服务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有差异的,按照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需要促成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贸易”,也就是说,社会和家庭分别为弱势群体提供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服务产品,用最小的总成本创造出满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服务。

从社会层面看,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对于有工作能力者应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对于无工作能力者应进行适当救济,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避免进一步“因弱致贫”。同时完善收容福利制度,对于无依靠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权。从家庭层面看,家庭应该在社会的帮助下,承担起照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的主要责任。

科斯曾经在著名的科斯定理中提出了产权划分的重要性,同样,弱势群体也有自己的归属权,归属权不同,对社会和家庭之间贸易的理解也不同。若弱势群体的归属权在社会,那么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补贴和一系列救济可以看作社会对家庭服务的购买;若归属权在家庭,那么家庭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哺育可以看作家庭对社会帮扶的支付。不管归属权在哪一方,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就是社会和家庭对自然属性弱势群体的共同保障。

关于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在人的自然属性方面与非弱势群体没有差异,他们是随着社会的分工、发展和变革逐渐沦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对于这部分人,可以从相对弱势群体和绝对弱势群体两方面分析。

相对弱势群体是针对近年来网络、社会上“弱势群体”一词被过度使用的现象而提出的。一些在普通人看来非弱势群体的群体也自称为弱势群体,如警察、法官、下级官员、企业老板。原广州地铁老总卢光霖曾说,农民工讨薪,“动不动就上桥”,以死相逼,“一上桥老板就害怕”,现在老板难当,不仅面临市场风险,也要面临这样的复杂考验,“老板也是弱势群体”。这种言论的出现是有其社会意义的,在公权力未被规制的今天,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是弱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是暂时的,常常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而产生,在大多数时间内,这个阶层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仍处于一个相对优越的地位。

这部分弱势群体是伴随着公权力的混乱而生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着公权力的逐渐规制,这个弱势群体也将逐步消失。

绝对弱势群体是指那些被普遍认同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造成的。经济的贫穷和权利的缺失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

在帮扶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工作中,应该把权利保障问题作为重点,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利、对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投票的权利等等。考虑到权利的边际效用,应该注意权利在分配过程中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所谓权利的边际效用,是指在对权利理论化后,每单位的权利所能给权利拥有着带来的效用,这是权利概念在传统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中的延伸。同一产品,分配给富有者微不足道,分配给贫困者却能满足其基本生活,产品的不同配置方式给整个社会的总效用带来的变化是不同的。同样,权利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同样的权利配置给非弱势群体和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所带来的社会效用是不同的,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得到这些权利产生的效用远大于非弱势群体得到同等权利所产生的效用。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多,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少,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因此将权利、资源更多地配置给弱势群体将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在为弱势群体制定政策时,应该以帕累托改进作为依据,但又不能局限于帕累托改进,应该制定出一套准帕累托优化的弱势群体政策。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削弱每一个社会成员效用的前提下通过资源的配置增加社会总效用。弱势群体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具体资源配置的规范,更是对社会无形资源的配置,需要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发展,而不单是不损害各方利益,因此,弱势群体政策的准帕累托改进可以表述为:在保证各个阶层发展的同时,通过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加快弱势群体阶层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下面我提出一些具体的民生建议:

我提出立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罢工的权利。

罢工可以分为政治罢工与经济罢工,政治罢工是出于政治目的的罢工行为,经济罢工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而进行的罢工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政治罢工,允许经济罢工。中国未来也应当立法允许经济性罢工。

没有罢工权立法,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的稳定、人权的保障都将造成负面的影响。

从1982年取缔宪法中的罢工权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国有企业几乎一统天下,但到2007年非公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8%;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仅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24.3%(国家统计局2008年10月29日发布的报告)。当初不存在的劳资矛盾现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据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8日电: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10年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

古人云:“时移则世异,世异则备变”,如今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同时劳资冲突愈演愈烈,面对强势的资方,劳动者必须拥有团结权、罢工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罢工权立法,怎样才能遏止企业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资本家有钱有势、劳动者一无所有,倘若劳方没有团结权、罢工权,那么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或者只能依靠所谓的举报、申诉,等待别人的恩赐。因此,现在工人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完全是由于权利的贫困造成的,而罢工权的缺失,使得劳工的权利更加贫困。罢工是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激烈的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如果剥夺了工人的罢工权,劳资关系就失去了制衡的力量,资本的危害将大大地加剧。

没有罢工权立法,将经济性罢工当作“政治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当作“闹事”来对待,加以弹压,把劳资矛盾动辄上升为官民冲突、政府与工人的对立,政府替资本家背黑锅、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是极其不明智的,不但加重了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且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败坏了政府的形象。

没有罢工权立法,就不能保护正当罢工,制止无序罢工和各种怠工、停工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人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罢工浪潮,这种担心是由于对罢工立法不了解造成的。罢工立法并非鼓励随意地罢工,而是对罢工的行为加以法制规范。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因为对罢工权的承认和保护而导致罢工浪潮的,相反,由于对合法罢工的保护,平衡了劳资关系、提高了工人的工资、改善了福利待遇,社会变得更加稳定了。退一步说,罢工权立法即使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风险,那也是局部的、微小的风险,它是推动劳资关系改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实际上,罢工权立法可以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我主张中国应当实行、也有条件实行免费基本医疗的制度,也就是全体公民有权利享受较低层次的免费的医疗保健预防服务。从而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义务教育的“三免费”制度。

印度的人均收入比中国低得多,但是印度基本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教育,印度的老人包括农村老人也都享有政府的津贴。

据专家估算,较低层次的全民免费基本医疗一年大约需要资金1500亿元。目前,中国一年的财政收入达到6万亿元,每年的“三公”(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旅游出国)支出近1万亿元,只要节省一点,免费基本医疗的经费就有了。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方向是基本正确的。以后要坚持国有医院的公益性,强化政府的责任,医院决不能惟利是图,抛弃病人;政府部门要做好对医院的监管、确保对国有医院的全额投入;实行医、药分离,将医院药房改革成为零售药店。以后还应当允许社会资金在医院周围开药店,杜绝以药养医、开大处方、进高价新药、重复检查、医疗特权等问题。

这次改革强调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不再是父子关系,这样有利于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方案还强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医院管理高成本的问题。目前医院后勤人员占了30%,医院财务不透明,人事管理不公平。

加快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医院,要扶持私立医院的发展,在急救业务、医保定点等方面对之一视同仁。过去医疗改革的失败,不是因为产业化,而是因为没有民营化的产业化,没有鼓励民营医院的平等发展。一方面,政府想甩掉医疗的财政包袱,另一方面又不给民营医院平等的发展空间,因此就放任垄断的国有医院靠高价卖药或过度检查来取得收入。以后,国有医院只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普通老百姓都看得起病,有钱人如果想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可以付高价到私立医院去看病。即便是私立医院,普通人也能看得起病,因为通过激烈的竞争,它的药价也会降下来。而且在私立医院,医生、护士的服务会更加到位。

方案中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再统购统销、定点生产,而是各个地方公开招标采购,这样有利于平衡地方的利益。

除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及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制度之外,我还主张——取缔公立的公费的高干病房、疗养医院,只允许私立医院搞,但必须自费医疗;——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公平分配医疗资源。

应鼓励慈善医院的大力发展。改革慈善体制,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允许公民设立慈善基金会和慈善医院。美国有公益组织120万个,慈善机构73万家,慈善基金会56600多家。中国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官办慈善机构,2005年有了全国第一家私人慈善基金会和第一家慈善医院,以后应当继续大力发展至数十万家、数百万家,才能满足中国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

我的另外一个政策建议是建立农民养老金退休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农民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重大的牺牲,改革开放之前,农民通过义务交粮、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式为国家贡献了7000亿元左右,相当于现在的二十万亿元;改革开放之后,农民通过低价卖粮、乡镇企业税费、征地等方式对国家的贡献也在二三十万亿。可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考虑农民的养老保障。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也把当时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排除在外。

中国现在完全有财政能力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2008年,中国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也将近1万亿元,现在中国的财政总收入早已超过了日本,仅次于美国。全国农村的养老金一年需要2000多亿元,只及一年新增加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完全可以安排。另外,只要节约每年上万亿公款消费的五分之一,也能够解决全国农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了。

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其意义非凡。它体现了中央政府以民为本、重视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它能够调整农民的消费预期,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扩大农村内需,启动农村市场;它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降低城镇化的成本与风险;它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调整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的现象。只要农民有了养老保障,一般来说农民也不愿意多生,生男生女一个样,计划生育的难题迎刃而解。

我的民生建议还包括小产权房也就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应当逐渐地合法化。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打破垄断性歧视性房地产制度的结果,它有利于农民的土地开发自救,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中国城市的繁荣是以农村的萧条为代价的。人们常说,现在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农村的时候了,而我说,不需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农村,只要还农民平等权利就行了。为什么只有城市人可以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农村人不行?为什么只能政府征地、然后把土地卖给开发商,而农民不能直接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农民也不能对土地开发建设?符合了土地利用规划也不行?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才符合现代文明潮流,即打破城乡分治、二元隔离制度,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的发展道路。如今在发达国家很多城市居民住在了乡村。城市化并不能够仅仅理解为农村人口到城市生活和择业,还应当包括很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甚至创业、投资,这是城乡人口互动交流的双向的过程。这样才能带动起农村的发展。

有人担心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危及耕地安全。这是坚持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的最主要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我主张小产权房主要在宅基地、荒地、山地、林地上开发,不会影响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山地、林地上开发也要经过审批,要符合规划。少数的小产权房在经过批准的由农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上开发。

总体上来说,土地市场化、资本化只要管理得好、规划得好,反而会增加耕地,“创造”和“新生”出大量的耕地,农民会保护爱惜耕地,开发利用荒地。而土地的产权不清、模糊所有、总体所有,才导致了土地的荒芜、浪费与肆意侵占。

有人说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这是地方政府最担心的,也就是土地出让金会减少。解决的办法有三:一是尽快出台不动产税,也就是所谓的物业税,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不动产税。二是出台法规,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建设费,类似于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数额要比出让金小得多。三是改革分税体制、财税体制,调整收入分配机制,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目前中央税收占总税收的58%,地方占42%,地方是四级政府,加起来才42%,太少,所以他们要征地获利,以后必须平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

总之,我的弱势群体经济学一是研究弱势群体的生存规律、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民生政策,二是帮助弱势群体伸张他们的诉求,提出合理的主张,引起决策者注意,维护弱势群体权利,进而带动整个国家发展、进步。弱势群体经济学和传统经济学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稀缺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解决效率问题,那么弱势群体经济学就是研究稀缺资源在社会中的再配置,解决公平问题。

2009-4-18

(注:参与弱势群体经济学研究和本文撰写的还有我的研究生霍霆、张赫、张悦。)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www.huxingdou.orgwww.huxingdo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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