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中
告密、告讦在历史上充满了血腥,犹大一类的背后一枪历来为人所不耻。初唐著名诗人宋之问的告密,导致恩人王同皎被斩首弃市,宋之问因此落得"才华盖世,无耻之尤"的定评。
2008年10月,捷克《Respekt》周刊发表了历史学家哈狄雷克在警察局的档案文献中发现的一份秘密文件:1950年3月14日,米兰*昆德拉向警察告密,导致他的一个朋友被判22年徒刑[1]。声誉卓著的反共产主义作家居然是一个卖友求荣的告密者,举世为之哗然。正所谓:
"倘使当年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
对于米兰*昆德拉来说,假如告密之前"身便死",或告密文件被销毁,也就真的一生真伪无人知了。另外,"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不仅为中国所特有:包括加西亚*马尔克斯在内的世界著名作家纷纷为米兰*昆德拉打抱不平。
2009年春,章诒和的两篇文章《谁把聂绀弩送进了监狱?》(《南方周末》2009年3月19日)、《卧底》(《南方周末》2009年4月2日),在海内外引起巨大反响和激烈的争论。章文锋芒毕露,触及诸多重大问题的核心:个人与时代、体制的关系,个人在体制性罪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追究个人的责任,在当前是否必要,等等。
《卧底》一文,依据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冯亦代日记《悔余日录》,内容的真实性毋庸置疑,冯亦代自揭疮疤的勇气令人钦佩!引起巨大争议的是《谁把聂绀弩送进了监狱?》,该文主要依据寓真《聂绀弩刑事档案》(《中国作家》2009年第2期)。章文斩钉截铁地指认黄苗子是告密者,有出处的证据只有谢泳的一句话("聂绀弩的告密者,主要是像黄苗子这样的一些朋友")。因此,以证据不足对章诒和指控黄苗子提出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用同情、厚道、保护隐私等理由反对章诒和对告密行为的批判,就令人难以苟同了。告密就是非常不厚道地告发他人的秘密,严重伤害他人的利益,以隐私为名保护告密太过滑稽。
回顾华夏空前的浩劫:反右、大饥荒、文革,中共及个人话语都习惯于将责任归咎于毛泽东、体制和疯狂的时代。如果一个民族不能从自身、内部寻找原因,总是在外部挖掘苦难的根源,这样的民族记忆是肤浅、残缺的,注定还会上演类似的悲剧。
刘少奇、林彪、彭德怀等中共大佬被毛泽东整得家破人亡,凄惨至极,然而,将毛泽东推上神坛的不正是这些所谓的开国元勋吗?颂扬、推动、组成红太阳及整个中共体制的不是空气,而是千千万万个刘少奇和普通人。我们就是体制。
论罪过,毛泽东当数第一,其惨遭迫害、同时又是战友的帮凶又怎能将自己的责任一推六二五?林彪堪称助纣为虐、引火烧身、死无葬身之地的典型。
是谁割开了张志新的喉管?是谁在监狱里虐待林昭?又是谁在"六四"虐杀了那些学生和市民?毛泽东、邓小平固然是罪魁祸首,执行命令的难道就完全无辜?
二战之后对告密者及普通法西斯进行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托词往往是他在执行命令,履行职务和法律的义务。刑事犯罪中,教唆犯、主犯、从犯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执行老大的命令推卸自己的责任,显然是荒唐的;在犯罪团伙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时候,把责任全部推给希特勒、毛泽东、邓小平,不也同样荒唐吗?
不经法律审判不得处刑、不能酷刑虐待他人、不向手无寸铁的父老乡亲开枪,只是人之为人都应当具备的常识,这与杀人偿命、小偷可耻、撒谎不道德一类的常识,在本质上有何不同?
1945年8月8日制定的《伦敦宪章》是一个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其基本精神在于:个人负有国际责任,而这些国际责任超越了本国要他履行的民族义务;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他根据国家的授权而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授权越出了国际法所规定的限制,不能享受豁免[2]。
也就是说,当犯罪以国家的形式出现,个人有不参与犯罪、不执行邪恶命令的道德与法律义务;"恶法非法":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苏联副总统亚纳耶夫等8人组成"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发动"八一九"政变,苏联最精锐的特种部队阿尔法小组的大小军官宁愿上军事法庭也拒绝执行逮捕叶利钦的命令,致使政变流产,同样是包含自由、正义、人权等价值和原则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具体表现。
1990年代初期,美国历史学家格德哈根出版了题为《希特勒心甘情愿的侩子手----大屠杀中的普通德国人》的博士论文,通过对纳粹时期参加大屠杀的德国协助警察的研究,得出了纳粹时期普通德国人都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自愿帮凶的结论[3],对纳粹罪恶的反思进入了一个更深的层次。
中国的问题则更为复杂和尖锐,宪法连个球都不顶,从上到下,都在大规模违法和执行邪恶的命令:北京黑监狱、绑架和迫害访民及异议人士,发布命令的是在犯罪,执行命令的就那么干净?中国大陆与纳粹德国,来自高层的命令因为中共鹰犬、普通法西斯背离正义和人类起码的良知,积极地付诸实施,才可能发生反人类反人性的大屠杀和大迫害。
不能以章诒和在具体事例上的考证有失严谨来抵销其揭露卧底的正面意义。宽恕、和解需要前提条件,欠缺真相和真诚的忏悔,何来宽恕?
对告密的沉默、宽容是对罪恶和苟且的纵容,以致道德标准一再下降,告密在今天仍能大行其道,野夫(郑世平)泄露国家机密案、杨子立"四君子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密告杨师群教授,表明对告密等普通人的罪恶缺乏深刻反思的民族,在哪里跌倒,就还会在哪里再跌若干次。以同情、"向前看"为借口和稀泥,社会无法对告密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告密者享受着告密获取的利益,耻感、罪恶感变成了快感。
赫连勃勃大王近日在《纵览中国》发表《岁月的"罗生门"----与章诒和女士商榷》,对《谁把聂绀弩送进了监狱?》涉及的一些事实部分做了澄清,认为应该对告密者"展现更多的同情",因为"那不是个人的悲剧,是时代的悲剧"。
同情不是问题。但,除却真相的同情是否有些廉价?时代的悲剧难道不是由无数的个人悲剧所组成?奢谈时代的悲剧,毛泽东也值得我们"展现更多的同情",没有普罗大众的推波助澜,希特勒或毛泽东都只是一介匹夫,何来祸国殃民的巨大能量?
赫连勃勃大王呼吁:"不再怨毒满胸地去撕开已经愈合的血淋淋的伤口!"
告密者确实容易遗忘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问题在于,受害者的伤口从来就没有愈合,一直藏在历史的角落,默默地流血和饮泣,为了曾经的苦难,为了未来相同命运的人们。
个人的命运不可能脱离民族的命运,不抵抗罪恶,参与其中还推卸责任,这样的民族永远无法长大。艾未未组织的对地震灾区的民间调查,屡遭中共地方政权的打压,而政权并非一个空洞的名词,与黑监狱雇请的打手、中共难以计数的线人和鹰犬一样,之所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权,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只要以体制为盾牌,在忠实地执行命令,哪怕沦为禽兽、践踏良知,亦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
野夫《是非恩仇二十年----熊召政和我必须面对的末日审判》,令读者"fender"感叹:熊召政"写作可以成为知名作家,说明他有才华;经商可以成为一方巨富,说明他做事有手段;能和民运分子说到一起去,说明他明白道理,什么都有了,只是少了德,这样的人并不少"。
同情告密者,谁又来同情李九莲、杨子立"四君子"、以窃取机密罪判刑11年的阿西和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获刑6年的野夫?美与丑、善与恶、自由和自由的敌人,从来就是势若冰碳。
二战时期,一名妻子向纳粹当局检举揭发其夫曾发表反对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从而导致其夫被按纳粹的法律处以死刑。尽管这位妇女申说自己是依法行事,仍于1949年被联邦德国法院处以徒刑[4],因为她"背离了所有正派人的良知和正义感"[5]。
没有清算就没有正义,谁有资格代表犹太人、南京人宽恕法西斯战犯?谁又有资格代表李九莲、杨子立、野夫宽恕告密者?大陆对告密者的清算,目前还只能停留在寻求真相的层面,与法律追究相差十万八千里。如果对告密行为的道德谴责都无法进行,别说正义在哪里,连如何定义它都成了问题。
西谚有云:牢记过去,你一目了然;忘掉过去,你会失去两只眼睛。
注释:
[1]王巧玲《告密者米兰*昆德拉》,《新世纪周刊》,2008年第34期。
[2]《纽伦堡审判:寻求法律与道义的平衡》,朱淑丽,上海法学网,http://www.sls.org.cn/law_update_webf/xuezhe_article_detail.jsp?main_id=7&id=2005711152443
[3]景德祥《二战后联邦德国反思纳粹历史的曲折过程》,《学习月刊》,2005年第7期。
[4]云也退《迷于道德诱惑的法学家》,《方圆法治》,2007年第5期。
[5]谌洪果《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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