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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于权力的媒体无须权力支持
日期:11/14/200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邵建

邵建


还是记者节前夕,广东东莞市委负责人这样送上记者节的问候:“一定要支持记者,不论是正面新闻还是反面曝光都要支持。”此前,广东省委负责人在视察《南方日报》时也表示“要为新闻舆论撑腰打气”。比较而言,广东算是一个舆论相对开放的地方,这和它特殊的地缘优势有关,以致形成一种南方品牌的言论传统。如欲推进这一传统,其关键可能不在于权力的撑腰与支持,而在于真正推进可以让新闻和言论不受阻挠的制度环境。

因此,记者真正需要的,未必是来自权力的支持,这种支持在表态的意义上是个人行为,而非制度保证。作为个人,他今天可以支持,明天也可以不支持。同样,这一任权力可以支持,下一任则可以不支持。支持与不支持,如果取决于权力意志,那它不支持的时候,舆论和舆论监督怎么办。

世有记者节,说明记者也是一种弱势,正如强势永远不会有节一样。记者的弱势,恰恰是针对于权力的强势而言。它不是不需要支持,但,它所需要的是来自制度上的支持,这种支持与权力的支持、不支持无关。什么叫制度上的支持,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是宪法。请看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的自由属于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这个自由,就是制度上的支持,它意味着自宪法以下的各种权力都不能干涉这个自由。

但,就权力本身而言,干涉是它的本性。这不奇怪,人类社会在缔结契约时需要推出权力,其诉求之一,就是当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权力可以介入干涉。但,权力本性有扩张的趋势,尤其媒体的功能之一就是监督乃至批判权力时,它更容易形成对媒体的不当干涉。所以,像美国这样的宪政国家,为防患于未然,在宪法之内更设宪法修正案以为宪法之补充。它的第一条就是针对权力“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是一个防止权力干涉的条款。所以,美国没有我们这里一些学者不断呼吁要建立的新闻出版法。对于宪法保障的自由,不需要再用下位法重复。如果再行立法,不但叠床架屋,反而会形成限制和干涉。

可以注意到的是,以上“不得立法”条款,针对的是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并且整个宪法中对来自行政的干涉竟无一辞。这不是疏忽,而是无此必要。美国的媒体都是民间性的,政府不准拥有媒体,就像记者不是政府的雇员。在这样一种制度架构下,由于媒体和行政权力不是上下属的关系,后者对前者便没有干涉的可能。亦即当媒体独立于权力时,权力不但不能干涉媒体,也不能支持媒体。因为你能支持,就能干涉,甚至支持本身就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干涉。

国情不同。在本土,对媒体能够形成干涉的,不在立法在行政。因为是政府办媒体,媒体天然属于政府,故行政权力很容易对媒体指手画脚提要求。不但如此,权力还可以对记者采访行使批准与否的权力。这里说的正是广东东莞,前段时间,该市出台了一个《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其中一条便是给当地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这好像是给记者放行,但,明眼人一看,这不过是开绿灯,亮红灯。比如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将收回专用采访证。发,莫非就是为了收?记者的身份目前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地方权力难道有再核定的权力?发放专用采访证,等于是在媒体中筛选愿意让其采访的人,这个文件的名头是“支持”,可是,像川剧“变脸”一样,干涉却不遑其后。这果然是权力运作的一种智慧,“专用”云云,恰恰显示了它对媒体的“专权”。

独立于权力的媒体无须权力支持,当然这种独立首先是制度保证的独立。如果我们的制度环境尚不能达到这一步,那么,权力若真的支持媒体,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无为”——既不表态支持,也不实际干涉。有道是权力不过问,舆论方自由。


作者系南京知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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