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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犯罪缺乏明确的裁量标准
日期:11/15/2009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郑建伟

郑建伟


最近网络热点关注的福建闽清因严晓玲事件引发的“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诬告陷害案”的审判已经开庭,对于这个案件我只关心一个问题:认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过程中,构成犯罪的司法裁量标准究竟是什么?因为不解决这个司法裁量标准,不公示这个司法裁量标准,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过程中,都有可能被犯罪。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但,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对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刑法》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涉及言论犯罪的刑罚条款主要有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建议、批评、控告、申诉的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也明确了公民说错话是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的。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是如何一个局面呢?

众多网民关注的范燕琼等诬告陷害案件源于一个叫严晓玲的女子的死亡,范燕琼等依据严晓玲母亲的陈述写作控告书,制作视听资料,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控诉。这个行为过程本来就不是捏造事实,如果坚持要说这个过程就是捏造事实,那么捏造事实的只能是信息的初始来源者——严晓玲的母亲。范燕琼等根据严晓玲母亲的陈述加工整理的文字和视听资料不应当是捏造事实。法律对于那些行为属于捏造事实是应当给与明确界定和公示,否则,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完全没有法律保障,随时有可能被构陷入狱。

我也注意到近年来,有不少网友因为写文章而锒铛入狱的。文章是公民言论的文字化。写什么样的文章不至于构成犯罪,缺乏一个明确的司法裁量标准,什么能写,什么不能写,没有一个警示性的告知,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是,如果明确给出了一个限制性标准,也就无所谓言论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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