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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实践个案解析与经验借鉴
日期:10/14/2009 来源:维权网 作者:维权网

维权实践个案解析与经验借鉴

维权网
2009年10月15日发布

 

目 录

中国维权运动之兴起
维权典型案例之简介
(一)、促使侵权法律、法规的变革与废除
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案例二、乙肝维权事件
案例三、胡星斗网站被关事件
(二)、促使政策或决策停止实施
案例四、20万巴蜀农民强割阑尾事件
案例五、厦门PX事件
案例六、新京报事件
案例七、重庆出租车事件
案例八、冰点事件
(三)、被侵权者获得赔偿或赔偿大幅度提高
案例九、周国聪事件
案例十、灵宝王帅事件
案例十一、陕北民营石油事件
案例十二、重庆钉子户事件
(四)、当事人无罪释放、没被判刑或者改为监外执行
案例十三、孙大午事件
案例十四、杜导斌事件
案例十五、刘荻事件
案例十六、彭水秦中飞事件
(五)、本来当局计划将当事人从重从快判刑的,经过维权,当事人被轻判的
案例十七、南都事件
案例十八、邓玉娇事件
(六)、侵权当事人被审判和撤职的
案例十九、李思怡事件
结语

 

中国维权运动之兴起

何为中国维权运动?被称为“自由的百科全书”之维基百科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透过游行、法律控诉及媒体曝光等,挑战政府或大企业的权限,以维护自身权益”。接着,维基百科解释说:“维权运动约于2000年后在中国大陆开始,在2003年逐渐成形”。

2003年之所以能成为维权运动兴起的标志,是因为这一年先后发生了孙志刚事件、孙大午事件、李思怡事件、杜导斌事件等一系列维权事件。围绕这些事件发生的公民自发抗争和捍卫权利的活动,推动了现行法规与政策的改革,赢得了无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启蒙了民众的权利意识,鼓励了大批公民投入维权行动。

此后,“维权运动”就成为一个热门词汇。如今,在百度(www.baidu.com)搜索“维权运动”,其结果为“找到相关网页约212,000篇”;而在谷狗(www.google.com)搜索“维权运动”,其结果则为“获得大约3,120,000条查询结果”。由于网络通常是当代社会状况的反应器,从这个搜索结果可以发现,“维权运动”已成为大众主流话语。

为什么中国公民维权运动能够在21世纪初兴起?实际上,这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启蒙了民众的权利思想。从1978年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思想启蒙以及民主运动之洗礼,自由主义思想终于在1998年凸现出来。这一年,与自由主义有关的几起事件为:中国学界发表文章纪念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顾准日记》正式出版时,李慎之在序言中将顾准的思想追求明确表述为“自由主义”;刘军宁编辑出版《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一书,凸现了北大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作为一套思想体系,其中必然包括权利思想。权利思想的传播与启蒙,为维权运动的兴起提供了思想基础。

其次,国际人权知识与条约在国内传播,为维权运动提供了国际法保障。1998年,中共当局分别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至今中共当局还没有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但签署本身就会使其中的国际人权知识在国内传播。而且,中共签署这两个国际公约的行为,还导致国人去追寻《世界人权宣言》等其他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权条约。

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12月9日,通过的《个体、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与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言》(简称《人权捍卫者宣言》)。宣言第一条宣布:“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无论律师、记者,还是医生、工人,都可以成为人权维护者,维护他人或自己的权利。虽然这一宣言通过之后,中共当局一直拒绝向国内宣传。但是,在国际人权组织的帮助下,国内人士近年来开始了解到这一宣言。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内维权人士,开始自称为“人权维护者”。

第三、人权入宪,为维权运动提供国内法保障。2004年年初,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维权人士可以利用《宪法》这个武器进行维权。虽然人权入宪时,维权运动已经开始。不过,人权入宪本身就是公民维权运动推动的结果。

第四、国际舆论的压力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援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九运动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权关注加大,对中国官方对人权持续的、大规模的侵害,不断发出谴责的声音,这客观上也帮助了人权知识和观念的传播语言。同时,国际人权组织一方面对中国政府的得侵权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另一方面也采取各种措施具体支持国内人士采取维权行动。

第五、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兴起,为维权运动提供了有力武器。互联网、手机兴起之后,使得维权行动的成本大大降低。维权人士可以很方便地利用互联网、手机,将维权案件的材料,通过文字与图片,快速地传遍到世界上的各个角落。在没有互联网时,要发起一场签名运动,需要一个一个地打电话或面谈,这会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在互联网时代,只需要群发一封电子邮件,或者在网上将签名信贴出,就可以征集到大批签名。而且,也正是互联网,不仅扩大知识分子的参与空间,而且为底层大众提供了参与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参与到维权运动中,甚至自己发起维权运动。这是中国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大众化媒体的介入,为维权运动提供了舆论支持。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大陆开始兴起一场大众化媒体浪潮。这些报纸,如《南方都市报》、《燕赵都市报》、《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新快报》、《华夏时报》等,都属于大众化报纸。在商业竞争压力以及记者良心驱使下,这些媒体报道了大量的维权案例。

第七、独立经济力量的出现。在此之前,由于当局垄断一切资源,不服从者就不得食。为了饭碗与生存,不敢轻易起来与之对抗。而现在涌现出大量的民营经济、个体经济所有者以及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受中共当局直接的经济控制,所以当他们自己或别人的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时,他们敢于站出来维权,发出独立的声音。

第八,维权律师群体的出现。本来,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权公民权利的。但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国内某些律师,要么与官方勾结,共同对公民权利进行侵害;要么因为胆小怕事或只为了赚钱,不敢接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侵权案件。所以,中国出现了专门接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侵权案件的律师。这类律师被称为维权律师或人权律师。当然,在维权运动兴起之前,维权律师可能就只有少数几个人,这时还不存在维权律师群体。不过,随着维权运动的兴起,加入维权律师阵营的律师越来越多,才出现维权律师群体。可以说,维权运动的兴起与维权律师群体的出现是相互促进的。

第九,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与日益加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当局推行权贵资本主义路线,集权于官,与民争利,垄断资源,强取豪夺。其结果是权贵集团成员滥用公权,滥施暴力,横征暴敛,举家暴富。而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大众的切身利益则受到严重侵害,住房被强拆,土地被强征,财产被强夺,自由被强暴。

第十、国内人权NGO的出现。1998年,四川省成都市公民黄琦在成都建立了天网寻人事务所(后改名为“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成为国内第一个公开宣布成立的人权组织。此后,公民维权网、“阳光宪道”(后改名为“公盟”)、“维权网”、“民生观察”、爱知行研究所、“益仁平中心”、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中国律师观察网、传知行研究所、德先生研究所等大批非政府人权组织和网站纷纷建立。虽然这些人权组织和网站的建立,可能是维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的存在,却进一步推动了维权运动的发展。


维权典型案例之简介

自公民维权运动兴起以来,每年都会涌现出大量的维权事件。这些维权事件的主体是一个一个的公民以及公民群体。按照他们的职业与行业可以分为:业主维权、工人维权、农民维权、民办教师维权、学生维权、网民维权、农民工维权、知识分子维权、退伍军人维权、出租车司机维权、强制拆迁户维权,甚至还出现警察维权、城管维权。可以说,维权主体已经遍及中国的各行各业,即每一个行业与职业都存在维权主体。

在这些维权事件中,维权人士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有发表抗议文章,联合签名抗议,集会游行(有些地方叫“集体散步”)示威,散发传单,绝食抗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起诉,调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国际媒体进行追踪报道,引起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的关注,呼吁中国政府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等。

不过,由于维权案例实在太多,本报告不可能将所有维权案例都一一加以分析,只能选择一些具有重大影响以及有代表性的维权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侧重于对这些典型个案进行解析并试图总结出其中的经验教训以资借鉴。


(一)、促使侵权法律、法规的变革与废除

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在广州工作、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外出上网。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当晚出门时,他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他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遭遇警察检查暂住证。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为了确保“两会”顺利召开,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因未办暂住证以及未带身份证,孙志刚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黄村街派出所。

在查问过程中,由于孙志刚性格倔强,认死理,所以与警察顶了嘴。警察决定将其以“三无人员”收容,并伪造了“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生活来源”和“无合法证件”的审问笔录。前来保释孙的同学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

次日(即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9个小时后,孙向中转站护师殷孝玲,报告自己有心脏病,因为紧张而心慌、失眠,要求放他出去或住院治疗。中转站遂以“心动过速待查”为由,于同日晚10时许,将孙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治疗。据孙的父母后来说,孙志刚身体一向很好,从没听说有心脏病。孙何以声称自己有心脏病无从得知。他的一位朋友猜测说,或许是他以为医院的待遇会更好一些。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个救治站只有四名医生和10名护工,却要照顾近200病人。孙正是在这里因“不听话”、“太闹”而被殴打致死。

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刚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背部的出血区几乎覆盖满了整个背部,其状惨不忍睹。

孙志刚家人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派出所、检察院、民政局、卫生局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由于在广州人生地不熟,家属为了打官司,只好在家乡请律师。然而问了五个律师,他们一听与政府打官司,都不敢接。后来终于一个律师王向兵敢接,让他们做尸体解剖。家属凑了4000块钱,找到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该中心出具了《检验鉴定书》,明确确认“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并说,“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时发表评论《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首次披露了孙惨死后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南方都市报》的热线几乎打爆,接到数百条热线电话,甚至不少读者还发来传真。读者们纷纷要求彻底调查,严惩凶手。

文章就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网民一片愤怒,纷纷要求调查真相,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底查清此事的各个环节,为无辜者申冤。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南方都市报》关于该案的报道,并开始追踪报道。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排山倒海般的谴责和抗议也对广州当局形成了极大压力。”

5月4日,人民网发表了网友“锦秀文”的《孙志刚案,是谁在“装聋作哑”?》。看文章的风格,这个“锦秀文”应该不是普通的网友,有可能他就是人民日报的评论员,甚至更高级的官员。对此,《南方周末》后来在《人民网文章增加了侦破孙志刚案的决心》报道中说:“据一位了解孙志刚案件调查经过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说:‘可以说,这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的决心。’”

这篇文章加上一位记者向中共中央递交的内参,致使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

5月13日,新华社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13名疑犯被缉捕》为题,报道该案疑犯已被缉捕的消息。并且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高度重视此案,公安部派工作组赴广东督办,由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和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侦破。

6月5日,广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嫌的警察在天河法院;涉嫌的医护人员在白云法院;涉嫌的8个“护工”在中级法院。虽然当局声称“公开审理”,却“徒有虚名”。庭审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甚至家属与记者都不能旁听。

6月9日,法院对12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李龙生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而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六人,被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案的结束,因为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暂住证”制度依然还存在。所以,舆论界继续对“收容遣送制度”以及“暂住证”制度进行穷追猛打。
《南方都市报》报道出来后,社会各界人士也立即给予关注。4月29日,余樟法、杨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国人大,呼吁废止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随后,知名学者旷新年、李陀等5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呼吁改革收容和暂住证制度。

法学界人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萧瀚则于4月30日,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恶法必须废除——评孙志刚之死》的评论,认为“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要求将这样的“恶法非法”废除。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师许志永、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俞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滕彪三名法学博士,则于5月14日,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传真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这不仅推动孙志刚事件的讨论使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且开启了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在此之前,还没有采用过这一方式,为维权运动增加了一种全新的方法。此后,乙肝维权、强制拆迁等维权行动纷纷采用这一方式。

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北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 5月21日,江平、秦晖等8位学者又就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

5月22日,在三博士上书的基础上,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

6月初,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杨支柱又发起《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签名信》,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衔,从广州市以外的地方抽调检察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志刚案专案组,彻查此案。这封信获得贺卫方、秦晖等一百多人签名支持。

在众多法学家以及舆论的压力下,2003年6月18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6月20日,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81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中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7月21日,民政部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特别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实施细则》还对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8月1日起实施。

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的维权取得了成功,虽然广东当局对有关责任警察还存在开罪、判刑较轻等行为,然而毕竟还是对其判了罪,有关官员还受到处罚,而且其家属也得到高达50万元的赔偿。更重要的是,正如其墓碑所说,“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使得对公民权利广泛侵害的收容制度得以废除,可谓功莫大焉。这将使孙志刚的名字永远铭刻在中国公民权利运动史上。

孙志刚维权事件之所以取得成功,一方面是由于“收容制度”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官方也乐意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主要的是网络的兴起,再加上此时中共当局对网络控制还不是很严密,使得大量有关案件的报道以及各种维权行动能够通过网络发布出来,广大网民也因此得以广泛参与讨论与抗议,这是维权运动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

案例二、乙肝维权事件

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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