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在一步到位的民众愿望和阻力如山的现实中间停滞不前,不如退一步从各方面都能有基本共识的地方做起。与其在过高的标准上难于启步,不如看准大方向后, 先开枪再瞄准。与其继续坐而论道,争论不休什么赦免、宽容与和解,不如现在就实行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所以现实的态度就是从增量做起,这也是中国改革的一 个普遍经验,也就是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原来笔者以为这只是从新任职的处级干部或者新科的公务员开始实行,那么从这些人开始,新的约束条件也就能建立起来,也就意味着20-30年后,当他们成为 高级官员甚至决策者时大概率都应该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这点时间对于一个励志伟大的国家来说又算得了什么。但现在看起来实际执行力度会更大,因为它是从 新提任(新后备)的干部就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现有官员从任何目前官阶往上提拔的话,他都会受到这个阳光法案的约束,例如从正部上升到副国也得满足这样 一个约束条件,这会使得原来的存量也都一并进行管理了,除非这个官员永远不打算升迁。这就像上海目前试点的房产税一样,名义上是对增量收取,只要你不交易 就理论上不会被课税(成本太高),但如果你要进行任何一套的交割,则可以对你名下的所有的房产都进行房产税征收,如果不交税则不予交割。一些基层的反馈显 示,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在根据拟提拔的干部的家庭资产情况来进行候选人的甄别和筛查了。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放弃了一日建成罗马的目标,改成在若干年内逐步渐进地有序实现。既消解了既得利益,又避免了疾风暴雨,做到了润物无声。一旦成行,就会形 成结果控制(刑法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会成为对腐败的最大制约。它同时也是无声处的惊雷,切勿低估它的严肃性和作用力,回想下前面提到的那个"替代 率",虽然无法精确测算,但这个法案净化官僚体系的速度一定比期望中要快得多。
4)审计监督:这也是事后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家治理中,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 功能的"免疫系统"。在《世界审计组织战略规划(2011-2016)》中,明确要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坚定反腐、加强问责、促进透明、强化良治方面不断 努力,以展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财务数据上的可疑线索。刘志军案就是由审计署发现的线索"牵"出来的。2013年全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15万多个单位 和政府部门,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经济损失4500多亿元,移送2400多件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至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特别是今年6月16日到25日,审 计署连发17份公告,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中国烟草总公司等11家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国家发改委 等37个中央部门单位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仅11家央企2012年财务收支审计,就对19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 理,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人民网)。
5)考虑到前述三项制度建设的渐进性,当下体系内的中共各级纪委仍然会是中国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方面包括以下五项制度升级和优化:
A)提级管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中共十 二大正式确认了纪委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体制,但实际上纪委仍主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成为影响其工作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以前各级纪委书记发现 了线索,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汇报,对方同意后才查处。如果一把手想瞒报,上级也不知道。现在显然这种方式不行了,必须同时报给上级纪委,隐瞒难度加 大。另外开始执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同级党委一把手说了不算,而且"上级纪委"还放在"组织部门"之前。
B)巡视组:强化派驻监督和完善巡视制度。以前中纪委的纪检组,都是派驻到国务院系统的政府部门,比如教育部、公安部等,而在党务部门比如中组部、中央统 战部、中联部,除少数特例外,还都没派驻。现在则是要全部派驻或者全面巡视(包括增加专项巡视),包括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政治局委员,都在巡视监督范围 内,谁都不例外;对于巡视工作发现的重点线索,责任到人、逐一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对违纪违法的,及时报告、及时移交;同时创新性组建巡视组组长库、一 次一授权,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的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有助于提高巡视质量和实效。
C)权力制衡:重点是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是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减少其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一把 手确实会管宏观,但是没有具体事权,想绕过副手很麻烦;同时降低一把手对同僚晋升时候的影响权重,就算副手拒绝一把手的不合理要求,至少不能直接处理意见 不同的副手,形成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
D)廉政问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反腐问题负责,如果下属腐败频发,其必然脱不了干系。如果发现一把手在此类问题上有失职,那么 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而且一是要追究到个人身上,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二是终身追究,即不管其将来职位如何变动,都会要追责,跟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终身追责一样待遇。
E)选拔标准:用人选拔则是源头控制。2013年底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调重用四种人,即对群众感情真挚、深得群众拥护的;说话办事 有灼见、有效率的;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的;清正廉洁、公众形象好的干部。同时首次明确若有以下六类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 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受到组 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这些措施也是多年摸索和磨练的经验积累,而且有自己的逻辑,例如如果上级有效监督下级则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为什么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呢?因为下一级官员往往 是上一级官员亲手提拔起来的,所以又要分散主要领导的人事权和决策权,还要配合派出巡视制度,同时还得要前置通用的选拔标准,还要实施"连坐"性质的问责 制度。但是仅仅依靠内部风控难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已经在一系列重大腐败案特别是"一锅端"的窝案中得到了充分证明。中国的党纪国法之网不可谓不密,执 行法纪的部门不可谓不多,但为什么仍然问题频出呢?特别是如何才能彻底防止出现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领导干部?问题的根源显然 是同体监督,内部制衡和暗箱操作。只有异体监督,外部制衡和阳光操作,才能真正做到事半功倍。
6)异体监督。所以除了体系内的办法,更需要依靠社会和民众的监督。尤其是在目前的权威体制下,如果没有足够的反馈机制就会发生方向性的偏差。正如毛泽东 在其著名的"窑洞对"中所指出的:"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体系外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目前多数还 是以打落水狗为主),特别是网络监督。根据民意调查,腐败一直位居当前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中的前列。要知道贪污的赃款是老百姓和纳税人的钱,是民脂民膏, 因此与每个人都有关系。对官员的监督必须上下结合,形成一种浩大气势,使腐败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和全民公敌。
特别是在群众主体性和网络公开性等导致社会监督的主体力量和技术手段都已经日益具备的前提下,作为现代政治的最重要监督力量的社会监督通过网络技术的放 大,已经成为了最为直接的民主监督力量,新的社会契约正在逐渐达成,这有别于过去任何一个时代。其实微博微信已经使得部分官员"被公示",众多"表哥"和 "房姐"的落马就是很好的例子。官方应该回应和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有效的网络反腐原则就三点:一是对网络上举报的要及时查处;二是对失实的要及时澄清,把 内部查处结果进一步透明化,既是对公众交代,也是对相关官员交代;三是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网络举报大都是匿名,这也算是对网络举报的一种必要的约 束。贯彻这些原则的体外监督会使得政党与社会之间会形成了一个联合互动的净化机制,社会监督将有效配合上述权力清单、负面清单、预算公开、财产公示等阳光 化制度,帮助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其实也是群众路线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
7)法律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因进入深水区而难于推进的中国司法改革已被提至改革日程前列,其中的核心就是司法独立。 要尽快进行《反腐败法》立法,反腐处分未来主要依国法办理,党纪只能对本党内成员的约朿和处分,不能作为反腐的法律依据。加强检察院在监督官员方面相对于 纪委的独立性,保障法院依法审判时相对于政法委的独立性,促使反腐模式从党内主导转为司法主导。
这就要求在人民法庭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确保权责统一。加强审判活动监督管理,深化司法公开,要立足人民法庭与人民 群众打交道多、审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大力推进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扩大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中的 应用,防止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公正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去年山东法院对薄熙来案的审理就可圈可点,特别是其中微博直播等做法, 多少为中国的司法公正树立了一个重要的标杆。最高法院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 在网上公布。
法律监督方面还有一段有趣的插曲,就是美国也帮着中国一起反腐,而且还应该掌握着不少关键线索和情报。例如近期美国监管部门已扩大了对大型银行在亚洲招聘 行为的调查,SEC在2014年3月初,向包括瑞信、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瑞银在内的一些公司发出信函,要求他们提供在亚洲招聘方面的更多信息,调查 这些银行或其雇员是否招聘了与业务有关联的政府官员的亲属,从而违反了美国的《反贿赂法》。这方面国际媒体爆料不少,警示作用也正在凸显。最新的进展是, 在刚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对话的成果中包含以下执法合作内容:美国更新中方在逃人员名单,并优先处理现有案件。双方重申在二十国集团所作打击外国商业贿 赂、拒绝提供安全庇护和资产返还的承诺。
有理由相信,这种七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应该就是所谓"制度的笼子"的最坚固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增强的可行路径和最佳实践,它能够有效发 掘和充分调动政党内部、国家制度、市场秩序和社会组织四个方面的各种正能量和积极性,并进行有机结合和互动,这将促使最终形成正反馈系统,一定会有利于腐 败问题的彻底根除和政府治理水平的快速提升。
四、三项技术保障
标本兼治的反腐,除了有决心、有方法、有制度以外,还要有充分的技术手段保障。中国即将进入更加精确的"数目字"管理阶段(黄仁宇),执法系统将有能力全 面获取关于居民财富的存量信息,特别是居民的资产负债表。一旦关键数据库完成并且实行全面联网,则达摩克利斯之剑就将永久高悬于腐败者头上。这具体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的技术支持:
1)不动产登记。所谓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法草案经多次审议、反复修 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2014年6 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现在已经7月了)。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 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4年5月8日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并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显然房产登 记和联网系统是真正的大杀器,因为中国居民家庭财富的50%-70%是体现在房产上的(160万亿左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仅将为房产税的开征奠定基 础,同时也能为反腐添上一柄利刃,所以王石也说对房地产的最大调控就是反腐。
2)海外资产登记。随着对外开放度不断加深,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不少贪官和富人担心,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安全,十年前都玩 起裸官和移民潮。有媒体披露,中国居民海外存款折合接近30万亿人民币,海外资产和投资可能还要加倍。2013年11月22日国务院签发第642号令《国 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申报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 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如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个人和机构,由外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由得让人联想到2013年4月2日,俄罗斯发布的针对官员 申报个人财产的总统令,要求本国高官和政府工作人员在3个月内关闭他们的海外账户并出售海外资产,否则将被解雇。
3)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系统。实际上国外也在进行类似的行动,这会对中国的努力形成配合。这主要是指: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系统以及相关的《全球账户税收合规法 案》(GATCA)。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恶性税收竞争(特别是税基侵蚀利润转移BEPS),经合组织一直希望提高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度,并打造国际税 收征管合作新秩序。2014年2月13日,OECD发布了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该标准要求世界各国间进行自动的系统化税收情报交换,这将使得纳税 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各类财务信息。6月6日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和巴西、中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共同签署 实施该标准的国际协议。经合组织表示将进一步细化实施规则,并提交2014年9月的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通过,预计将于2017年生效。基于这项 标准产生了两个重要事件和影响:
a)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该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个人5万,机构25万美 元),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同时,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 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 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该法案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实施。它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届时,未签订合规 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 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部分特定类型的企业未被包含在内)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作为 惩罚,将对上述"三非"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截至2014年5月,已有二十多个国家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巴西、韩国、印度、香港及台湾等三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也已经与美国政府就 FATCA签约基本达成协议。按照这一趋势进展,对中国而言履行这个法案并且要求美国提供对等信息作为交换也就是迟早的事情。未来中国将把有关美国公民所 有在华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国税局,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在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
b)离岸中心的破灭。根据1934年通过的《联邦银行法》,瑞士银行应防止客户信息被第三方获知,无论第三方是私人还是官方。否则将面临最低6个月到5年 的监禁,以及最高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最为重要的是,该保密协议终身生效,不会因为银行职员离职、退休、解雇而失效。瑞士因此赢得全球客户信赖,吸收了高 达全球三成的离岸财富逾2万亿美元。但同时瑞士也因其银行业保密传统缺乏透明、涉嫌帮助客户逃税被指责为"避税天堂"。也有不少国家指责瑞士银行吸纳了一 些腐败高官和恐怖分子的资金。
2014年5月7日,瑞士政府表示支持关于实施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标准的宣言,承诺将自动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这是全球打击逃税举措的最 重大突破之一。与瑞士一起签署协议的还包括开曼群岛和泽西岛等离岸中心。其他的离岸中心预计将被进一步孤立,经合组织今年可能列出一份不签署信息透明协议 国家的黑名单。
随着经合组织成员国、传统"避税天堂"瑞士和国际重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加入这一标准,银行保护客户隐私的传统可能被终结。电影"华尔街之狼"里面背着 大量现金去瑞士的桥段将不会再上演。未来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网络的构建是大势所趋,任何富人和跨国企业想通过离岸避税港藏匿资产并毫无代价地逃避纳税义 务将几无可能,腐败分子也是一样。
结论: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
现在中国的情况是: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勾画出系统化改革的美好蓝图,但仍然是知易行难,执行相当困难。尤其是经过最近这十多年的一轮高速增长和成果分配, 路径依赖已经形成,利益分肥已经被特殊集团"准私有化"和"封建化"、而社会矛盾加剧难以凝聚民众合力来形成足够的改革共识和动力。在这种环境下,完全可 以理解决策者运用反腐作为政经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并将为政经体改提供重要保障和基础支持。
反腐既是治吏,从严治吏才能使得政令畅通扫除阻碍,为转型改革保驾护航;反腐也是党建,高压肃贪才能聚拢人心,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反 腐更是关于国家治理如何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和主要内容之一。这方面可以做的工作很多,尤其是应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对官员手中权力的限制、监 督和约束,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一个权力配置失当且无足够监督约束的官僚制度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巨大酱缸或者说绞肉机,这边进去的是一个有为青年,那边出 来的则是一个贪官污吏。
此新闻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