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本沈阳一街痞,如果没有身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一位资深的政法干部”的老爸,没有身为“沈阳市和平区区劳动局党总支书记”的干妈高明贤,没有身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干爹刘实,没有身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姘头“焦玫瑰”,如果它没能成功收买沈阳当时的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党政要员,它能混出个什么名堂、能混成个什么人物?
“这样一个黑社会头目,竟然是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致公党直属支部组委(它干妈与姘头送给它的“礼物”);
这样一个初中毕业生,在遗书中错字连篇的大企业家早获得大专文凭,还准备报考“研究生”,并曾走进辽宁大学为大学生们讲课……
刘头顶上的大帽子还有;对外联络部副部长、和平区政协委员、沈阳市私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南站地区商会副会长、和平区太原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和平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
很明显,它能指使小弟们对贪官批给它的价值3.5亿的土地上的居民以打砸手段进行“强拆”,但它不可能同样以打砸手段获取以上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地位!它凭什么能混得如此,风光、不可一世?很明显,是它的“保护伞”在发挥作用!
为刘涌辩护的人说“是媒体的误导使人们产生了刘涌该死的错觉”,而刘涌的爪牙宋健飞已经被定罪并执行死刑。既然爪牙都是死罪,为何首犯能“死缓”?当前法制特点人所共知,一旦被判“死缓”就意味着逃出生天,我国历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传统“首恶必办”如何体现?难道媒体同样“误导”出了人们对宋健飞的“错觉”?
贪官为数十万美元批一块土地给刘涌,就令其尽得3.5亿国土资产,而对刘涌的二审判决却只“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如此不痛不痒地“意思一下”,是不是意味着交了罚金的刘涌家族就取得了对数亿国有财产的合法拥有权,这几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是不是就成了“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样的处罚是在“惩罚”、还是在帮强盗洗钱?
坐拥数亿非法所得的刘涌,就算以每天1万元的薪水雇用“大律师”为其翻案,两年下来连区区千万的花费都到不了,而那些被“强拆”、被打死打残的民众却连日常生活都难以为继,遑论请律师打官司?“大律师”收了钱,自然就要跳出来为刘涌“维护人权”,没钱没势的受害者指望谁来维护自己的“人权”?法院顶了个“人民”的帽子,应该维护谁的“人权”,还用得着争论吗?有法学“专家”说“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是没错,但我还要追问一句:“哪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是通过践踏弱者人权的方式来保护强者人权的?是不是我抢光了你的钱,然后用这些钱去雇一个律师,我就比你更应多些人权?”--这是哪种性质的社会的法制精神?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刘涌的律师也不辱使命,在审判时没有纠缠于细枝末节,不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而是将辩护的重点集中于刘涌被“刑讯逼供”的“莫须有”。甚至一群名动京城的“法学家”也以“维护人权”的名义,用刘涌律师提供的经费和材料在豪华宾馆里为刘涌研究出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刘涌的律师不是观音大士,为其辩护的有关经费当然是从刘涌多年“辛苦聚敛”的财产中支出。而“当案件有一些阻力的时候,我依照法律程序,逐级地正面地反映情况”,这样的话出自一位“大律师”之口,能被理解为是“没有去寻求个别领导人所谓的行政干预”、没有试图“妨碍司法公正”吗?
如果辽宁高院认为“刑讯逼供”成立,则应查清并说明事实,并依照客观事实改判刘涌,同时追究有关公安人员的责任!在认定“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之后,却又不清不楚地来一句“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改判死缓,难道此等案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不够深?辽宁高院要认为民众被祸害到什么程度才有必要以死刑为民众伸张正义?“具体情况”是个什么东西?在判决书中说不清“具体情况”是不是在侵犯刘涌的人权?这也能算法制的“进步”?刘涌的律师把“具体情况”解释为“刑讯逼供”是不是对办案人员的公开诽谤和人格侮辱?
几百年前,“莫须有”害死了岳飞,几百年后,“莫须有”却要救一个黑社会老大的命,历史是在和我们开玩笑?还是在讽刺我们的法制“进步”?
杀掉一个刘涌很容易,冻结或没收其全部家财,“人权卫士”们自然作鸟兽散,到时它是死是活自然无人过问、更无需争论;或者哪怕是出现一位义士,以“流血五步”的气概也可了断它。但是,如果不能彻底清算刘涌的“保护伞”,不能彻底摧毁“刘涌现象”滋生的温床,不能建立一个为最广大人民撑腰、真正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平等人权的法制社会,还会出现更多的“刘涌、陈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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