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还是死了,其实从媒体把刘涌案报道出来的第一天起,他就已经必死无疑。决定他该不该判死刑的不是他的罪行,而是他黑社会老大的身份。和河南那个酒后驾车肇事的公安局长张金柱一样,都是媒体先判,民意杀人的典型。我不是法律专家,不能判断他俩究竟该不该死,媒体也不是法律专家,同样不能代替法官判决。不管该不该死,媒体都不应该代表法院先行审判。这是对司法独立的极大干扰。在无数民众喊杀,媒体舆论重压之下,法官如何能够冷静客观的判决?
此次刘涌案改判,我以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刘涌收买了谁而导致的。因为在媒体和公众极度关注下,在省里最高领导都被拿下的情况下,谁还敢风头上受贿?谁还敢拿自己脑袋来下赌?
我对刘涌之流非常厌恶,但之所以不赞同这种杀法,就是因为考虑到法治,而不是民意才应该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大多数人的决定并不一定是对的,这早就被证明很多次了。文革时的批斗大会难道不是如此?尼日利亚的一些乡村村民集体将偷情妇女用石块砸死的行为难道不是如此?刘涌已经由民众自行审判了,实际就是一种变相的私刑。这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最高法院的提审,我以为是为了顺应民意。留一个“该死”的人不死,代价就是让千万民众愤怒,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无疑成本太高了。从社会福利上来说,也许刘涌的死是件好事。然而从维护法律的客观公正来说,刘涌的死再次说明,不止是行政权力的干涉,在民意面前,法律同样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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