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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警察一案两判看司法专横
日期:2/17/2008 来源:公民 作者:刘路

刘路


2007年8月,一个素不相识的广州警察给我发邮件,称他在一个程序中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了两次,分别是9个月和1年。在他随后发给我的材料中,我果然看到了盖着大红印章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同一案号不同刑期的两份判决。这是我从事律师执业以来从未遇到的案件,我决定接手承办。

抓了上级被逮捕

苦主陈军育原是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派出所的副所长,2001年3月份在一起治安清查中,抓获了正在嫖娼的三名公务员,陈将他们带回审查。不巧的是,这三个人中有两个是警察,而且是他的顶头上司。这种案子处罚与否已经不是他这个副所长所能左右了,他和他的同事做完这三男三女的笔录,人立即被上级命令放走,两个警察还是上级领导亲自来车接走的。本来这事就算完了,谁知一年后,当年参加清查行动的一位杨姓警察因为盗窃收缴财物,面临重刑判决,杨为了立功减刑主动“交代并揭发”当年伙同陈军育敲诈那两个嫖娼的警察上级30000元。(陈军育称是杨单独敲诈了30000元用于赌博,案卷材料也显示陈军育与被敲诈的人没有任何接触)。陈立即被逮捕,在开始的公安审讯中遭遇酷刑,跳楼摔断了腿。2002年12月份白云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起诉陈,2003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8月11日下达判决书,陈军育被以受贿罪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陈军育不服与送达判决书的法官大吵,法官一怒之下,于8月12日再次以同一罪名、同一案号下达了第二份判决,刑期变成了一年。

陈军育不服上诉,上诉状被看守所扣押误了上诉期。出狱后的陈军育继续申诉数年之久,2007年6月4日广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由白云区法院再审此案。

程序上的错误

这个案子首先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其一,公安越俎代庖

本案一开始是以滥用职权案和贪污案立案侦查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此案一开始的抓捕以及刑事侦查却是由白云区公安局操作的,这个非法程序所产生的证据材料居然全部成了控诉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这就严重的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其二,法院一案两判

本案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起诉,法院改变罪名以受贿罪判了9个月,按照法理,检察院没有起诉受贿,法院不该判罪。但是,中国的法院不按照法理裁判的不在少数,这还不算白云区法院的大错。最荒唐的是,当事人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法官居然“大怒”,而且大怒之后还加重判刑,这就耸人听闻了。实在说,如果不看到这两份判决书,笔者是绝对不敢相信会有这样荒唐的法官、这样荒唐的判决的。这可以堪称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奇闻!

其三、看守所剥夺上诉权

法官给了两份判决书,陈军育当天即8月12日就把上诉状交给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的刘管教并请求他尽快寄出。上诉期10天,到8月22日到期。但是,上诉状2003年8月24日才被寄出,陈的父亲8月25日才收到。(有邮戳为证,信件及信封请看附件八),已经超出上诉期限3天了。陈的上诉权利就这样儿戏般地被剥夺了。

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哪怕是口头上诉,管教也必须立即呈报受案法院,不得拖延,陈军育写了书面上诉状,看守所竟然敢拖过了上诉期再寄出,其滥用职权之肆无忌惮的程度不能不令人目瞪口呆。

司法专横的内部成因

陈军育的全部不幸来自四个字:司法专横。试想,如果不是与本案具有极大利害关系的白云区公安局非法介入此案,陈军育或许能避免被刑求而作有罪供述;如果不是检察院明知有错而不纠、碍于兄弟单位情面而起诉,这个案子或许可以被撤销;如果不是法院严重越权非要罗织罪名蛮横胡判,陈军育的无罪供述完全可以被采纳。甚至如果看守所不扣押上诉状,陈也有在上诉时获得改判的机会。但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一个注定要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一笔的奇案被制造出来了。陈军育,一个正直、优秀的警察就这样被枉判了,开除了,他一夜白头,成了千百万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接手这个案子,笔者心情复杂,感慨不已。因为笔者无法想象这样的案件会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发生。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保障人权、依法治国也都写进了宪法,为何还会出现这种让国人震惊、被国际社会耻笑的奇案呢?笔者认为,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出现了严重问题。

对司法的监督无非有三个来源,一是党和政府,二是人大,三是新闻舆论。在具体的个案上,第一种监督是指望不上的,第二种监督往往也流于形式,最有力的是第三种,即舆论监督。但是,近几年来,各地党政大员纷纷反弹,上告中央,异地监督已经被封杀殆尽,在陈军育这个案子中,国内舆论监督也令人尴尬地缺位。

没有了监督,司法专横就成为必然,陈军育的命运也就注定了。


(首发《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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