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转型期的中国的法制。从一个法学家的观察,一个转型社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一方面私权利、觉醒了了扩大了。另一方面公权力又存在很大的控制。我说的“私权利”是“利益”的“利”,“公权力”是“力量”的“力”。在一个崇尚私权利的国家里面,国家的公权力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相当少。在过去保持控制的情况下,私权利很渺小,那个时候也不会出现很大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在现场这样公权力保持相当大的干预的力量,这就造成了转型社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这应该是客观规律造成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私权利和私权利每日每时都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并不可怕,也很好解决。中国终究两者是居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公权力和公权力也会发生冲突。我们现在每个部门的意义也会有冲突,但是公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也有比较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发现私权利是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它敌不过一个国家这么庞大的权利。所以在一个法制社会里面,如何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来如何限制公权力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障私权利的不可侵犯,这是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一个重要课题。2003年将要过去,回顾2003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有了几个重要的实践足以我们进行反思,我想对于2003年的反思,就可以对2004年加以望。2003年发生在我们国家和社会里面第一个重大的事件,当然就是“非典”(SARS)危机,这个突如其来的事件给我们的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也引起了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上的进一步的思考。法学家们提出的第一个思考的问题就是在这样一个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时候,国家和政府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向公民披露真实的信息,我想这也是一个私权利受到威胁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公民要求政府在涉及到自己的生命健康的问题上,能够披露真实的信息,这一点应该是起码的权利。
在我们国家宪法修改的时候,许多法学家提出来在宪法里面应当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那么知情权究竟包括哪些?哪些应当是知情的,可以知情的,必须知情的。哪些是不能够知情的,国家终究还有一些秘密,国家终究有内部的事务,不一定是每个公民都需要知道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政府的信息公开法,我想我们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迫切性。我相信法制建设的完善在将来会有更多的包括SARS以后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我们已经把某些信息定期的公布了,这一条我们预计会有更好的完善。但是信息的公布、信息的披露,涉及到我们新闻的机制,新闻的机制完善里面又涉及到公民有哪一些可以从新闻媒介里面来掌握信息的权利。我理解这是两种渠道的权利,一个是政府要有定期信息披露的机制,从政府机构、从政府机构的网上、从政府机构的发言人那里了解信息。另外通过正常渠道,新闻媒体的渠道来理解自己应当享有和得到保护的权利。
SARS事件里面给我们第二个启示就是政府要有公信力,起初在政府隐瞒一些事情的时候,政府失去了公信力,当政府把一切事情都公布于老百姓之前政府取得了公信力。这样我们就对公信力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不是在喊“市场正在呼唤信用机制”,不少场合讨论市场体制的信誉体制。市场经济里面这个信誉是私信誉,是各位私人的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作为一个公司应该有的信用。但是此外还应当有公信力,政府的信用,如果一个政府失去了信用恐怕要比一个公司失去了信用对社会的危害不知要大几十倍,几百倍。所以SARS事件的案例,应该呼吁我们确立一个健全的、政府的公信力的机制。如果信用可以评估的话,一个银行、一个公司的信用可以评估的话,那么一个政府、一个政府部门的信用也是可以评估的。应当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评估呢?我看人民代表表决里面法院获得了多少赞成票是一个对法院的公信力的评估。检察院的报告里面获得了多少票可以说是对检察院公信力的评估。但是这一条还仅仅限于很小的范围。西方国家对于政府的公信力的评估,对于政府的施政满意不满意,满意度到多少,对于首相的信任度,对于总统的信任度,往往是通过一个巨大的社会的民意调查的网来实现的。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应当逐步建立我们广大的对于民意对于政府的公信度的确认。这是政府的决策人员很好的鞭策和监督。如果领导人仍然迷恋于我是得到了全民的支持,我看这并不有利于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员的完善工作。只有每个人知道自己哪些施政人民满意,哪些施政人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想这个意义上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这一条应该是我们已经有了一些民意的机构,因此这个问题也应该进一步的完善,使得我们的法制更加完善。
SARS事件给我们带来的第三个启示,像吴敬琏教授提出来要建立一个可问责的政府。我想可问责的政府也是政府的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时候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机制。我们提倡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换,我们也应当提倡政府向可问责的政府转换。这次SARS事件确实做到了某些官员的问责、撤职、免职,但是这样的一个问责的政府的制度,辞职或者免职的制度还需要在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不仅要建立可问责的政府和可问责的官员,而且还要确确实实能够有可问责的人,板子打到他的身上是打的不亏的。但是我们现在有的政府人员可能经不起这个责任。有一次有一个人给我来一个咨询函,连续几次给我写信,他说为什么我不能到法院告南昌市委,我说南昌市委不能告,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只能告政府机关,他说这个事情不是政府机关决定是市委决定的,我就是要告他的,我说没有办法告。政府可问责,党委是不可问责,我们法律没有这一条。在我们现在的国家这种机制下,如何能够完善党政的分工,把每一个人责任明确,建立真正可问责,而且这个问责是老百姓可以向你来问责,我想这个机制在今后也是非常重要的。
2003年快要过去了,除了SARS事件以外,我想大家都知道孙志刚案件,孙志刚案件在2003年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波浪,而这个波浪引起的深远意义是重大的。三个博士生向全国人大提出要求1982年国务院通过的一个法规,而这个法规和现在立法法里面的规定是违背的。这样我们的法学家们,我们的法学博士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也就是在我们修宪的时候,一部分学者提出来如何加强我们国家违宪审查的制度,也包括司法审查的制度,只有完善了这一条才能够确保政府的权利不至于滥用,政府的权利不至于扩大到没有人监督。不久前又出现了由于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和全国人大通过的《种子法》是不是有矛盾,如果有矛盾由谁来确认。又有五位律师向全国人大提出来要求全国人大依照宪法审查的程序审查河南省人大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立法,如果真是这样,《种子法》决定种子价格放开是政府决定,而某个省是政府控制的价格。无可讳言,国务院的条例也好,省人大颁布的条例也好,一个叫做行政的法规,一个叫做地方的法规,这给我们提出来如何在法制建设里面建立更完善的体系。
2003年还有一件事情引起了我们很多人的重视,也包括领导的高度重视。这就是由于出现了一些自焚案件,出现有关拆迁问题尖锐矛盾的突出。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如何能够通过权利加以保障。什么样叫社会公共意识,如何加以补偿和赔偿。如果对于一个公民在城市里面的房屋需要拆迁,而补足他们的费用不能够使他在同样地方,同样面积获得同样一些的房屋,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具有一种剥夺的形式,虽然不是全部。我们国家对于补偿、拆迁、征地都应该体现这样一个重要的精神,至少要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赔偿。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在物权法里面也在起草如何给公民合理的补偿。非常感到高兴的是,现在有一些地方比如南京市目前对补偿的办法做了修改,力求使得补偿的金额更接近或者符合他应该补偿的价值。
我讲到这五个问题,第一,公民的知情权。第二政府的公信力。第三可问责的政府。第四,对于政府和省级人大规定的法规的宪法监督和违宪监督,乃至于在征收和补偿的办法里面如何做到共存。这是我们现在市场建设里面比较根本的问题。我们只有解决好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够使私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以对长期以来我们依照庞大的公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制约,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国家的法制才能更进一步,我相信2004年法制会继续沿着这个方向前进,我是抱满了信心和希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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