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的民意权力,会腐败吗?
——民意有时是靠不住的,所以它也需要约束(兼与玫瑰讨论)
作者: 逸夫
先说原则,我的观点:民意该不该约束,不是争论个案——中国问题,而是从逻辑上和韦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讨论。
由某地区立法委员会多数代表制定的法律,毫无疑问是该地区的民意,但是这种民意有可能违反宪法、可能剥夺基本人权。比如,1956年,美国南方只有14%的人赞成取消种族隔离(北方的数字要高一些)。而,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判决是在1955年做出的(布朗案)。毫无疑问,在南方诸州,即使直到1956年,民意是明显不会废除种族隔离的,事实也确实这样,发生了骚乱,人民选出来的艾森豪威尔总统出动101师控制局面,并说出了留芳百世的名言:“我必须维护联邦宪法,而且是采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最高法院的判决使这种野蛮的制度终结,这难道不是对民意的制约监督?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个州的立法,全美国的民意则不反对取消种族隔离。任何民意都只是一定区域内的民众意见,他们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稳定制定成法律。无限的用更大一个层次民意否定较小一个层次的民意,如同用多数人投票剥夺少数人权利一样,是不可取的(但这,可以构成制约机制)。因此,本文不会从这个角度论证。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全国民意、还有宗教教徒民意行宗族灭绝(如,二战德国)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请你思考这些屠杀另外一个民族的法律(民意)合法?合理?合什么?又需要监督和废除吗?
任东来先生,在2003年10月读书上一篇文章《为什么独立的法官比民选政客更有权威?》很充分的说明了一些问题。民意有时肯定会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苏格拉底被投票表决处死),两种权利冲突,孰重孰轻有时很难判断,因此,公民权利是不能随便被民意剥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判决。尤其是公民生命、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人类的这些权利是不能被随便剥夺的,这是基于一种先理性的价值判断,是一种不可逻辑推理的预定。古代法治,这种预定通过“自然法”(“神法”)来达成共识,并从自然法中获取改造立法、限制“恶法”的动力;现代法治,则是一种基于“自然权”的制度设置,“天赋人权说”即是其理论基础。这种从“自然法”向“自然权”的过渡,不仅是时代的趋势,也是法治历程之自身逻辑的伟大完善。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理解,反对今日美国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说如此苍白无力的原因。
巴比伦清教徒指出国外法官有不惧民意的传统,我深表赞同,而且也是我的理想。但是,我们国家的很多案件确确实实被民意影响了。因为,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混同了,法院和政府、和公安、和检察院混同了,行政当然可以被民意影响。而且,法律被理解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任何一个法律人可能都不会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只有煽动国民内讧的政客和政党才会用这种定义为自己辩护,为其挑动阶级斗争的行为合法化合理化。
除了以上法律方面的分析,社会学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证明。人们往往小瞧自己的从众程度。面对团体压力的情况下,多数人在不同程度上的从众都是很必然也很正常的事情。一个简单的经典案例“阿希实验”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我在一篇关于阿伦森的《社会性动物》(又名《社会心理学》)读书笔记中有详细介绍(后附)。我的意思是,从众能干好事,也能干坏事,不能小觑这种从众的危害。另外,该书其它的一些篇章解释了人们攻击性行为、歧视以及为残酷行为辩解都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民意如何监督呢?或者用另外的表述更合适,法律如何被审查?各个国家是不同的,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建立起来的司法审查制度,实现权力制约;德国以宪法法院为核心的宪法控诉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国靠的则是宪法委员会;而,中国呢,可能是鲜血,被非法程序处死者的鲜血,还不一定见效。
法院如何监督呢?以前,我说过,主要(不是唯一)依靠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监督,在分权成为共识的年代,这种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观点看起来是荒唐的,但,确实是有效的。他的成因我不想过多解释,那不是本文主旨,也不是笔者目前所能胜任的工作。这里,我愿意给一些相信我的读者提供一部分思路,在法院审判权获得独立的同时,重点强调正当程序,程序是保护所有人的,比如,刑事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则对判决反对方的观点要正面回答;公开记名的判决理由,不只是法院最后的统一意见,即使合议庭法官的反对意见(分歧)也要如实公布;下级法院审判时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等,等等。
最后,重复阿克顿勋爵的名言:“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民意亦然。
补充
一个经典案例(阿希实验) 你自愿参加一个知觉判断的实验中当被试人,与另外四名被试人一起走进实验室。实验者给你们五个人初试了一条直线X,同时出示另外三条直线A、B、C以做比较(如图),让你们判断三条线段中哪一条与X线的长短最接近。
X:--------------- A:----------------- B:--------------- C:------------
这个判断对你来说是很容易的,显然B线是正确答案,而且当要你回答时,你肯定会说是B线。但现在并没有叫你回答,而是先叫了别人。第一个人仔细看了看,回答说:“A线”,这个回答使你惊讶的张开嘴,怀疑的看着他;然后第二个人,他认真的看了看,仍然选择A线,这时,你可能感到这怎么可能呢?此时,第三个人走了过来,同样回答A线;现在轮到第四个人,他依旧回答A线;最后一个是你,你怎么回答呢?这样设计的内心冲突实验同时有好几个,都是极其简单一目了然,连实验设计人都相信个人的判断会很明显的选择正确的那个。但是结果呢?75%的第五人至少一次遵从了错误的答案,总的回答次数中,受影响而遵从错误答案的平均数是35%。
实际上这个实验测试的是从众,即个人受到团体压力(不一定是明示的)时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因此现在读者能够明白了前四个人实际上是实验者的助手,而真正考察的不是你的知觉判断,而是你面对团体压力时的行为反应。结果的数据是不是有些灰色?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独自判断力过于自信了。
阿希实验中没有对不从众者进行惩罚,甚至没有公开的压力,而在其他场合,对于不从众的惩罚确实明确规定。例如:衣冠不整者免入,等等。那么,即使这样一个轻松的场合为什么你会犯错呢?换言之,你为什么要跟着前面的人判断?有两个可能的原因1、力求自己正确。在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个人特别容易相信自己是错误的,2、讨好别人。可能只是表面上的认错(内心上还是正确的),但为了因为自己异议受到别人的不欢迎,再或者照顾某人的面子。因此,在这种场合下,个人的正确与他人的期望发生了矛盾,这样的矛盾是让人不快的,为了避免不愉快,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避免矛盾,不自觉或自觉的选择了从众。
回应 --------------------- peterf1: 我目前还没看到绝对的民意权利造成什么腐败,我满眼看到的都是不受制约的司法官员的腐败和丑闻。
你在你的文章中只提到了“未经正常程序审理而造成的血案”,却只字未提“造成血案而逍遥法外的凶手”,显然后者对社会威胁更大,也是民意最为关心的事情。这是目前司法系统的主要症结所在。
民意所指,人心所向。
至于是不是需要用大范围的民意来否定小范围的民意,这不难通过民意调查来搞清楚。
--------------------- 巴比伦的清教徒: 我要指出的是:国外比我们运用更多的民意,而他们的司法比我们更加公正。比如:陪审团制度。另一方面,公民权利是要受到100%保护的:言论,罢工,游行,人身安全之类的权利。如果屈从民意,未经公正的法律程序而判处某人,那么至少这个被判处的人就未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所以这个民意至少是不完整的,这就不是真正的民意。比如说,文革的时候,只许造反派说话,不许牛鬼蛇神反驳。这就不是真正的民意。最后一点,就象我以前说的,法官不按照法律判决,是法官的问题,不是民意的问题。
--------------------- mysticer: 楼主的话本身是不错的,然而放到中国的现实中来未免有些过于天真了。
正义这个东西本身就带有主观性,那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我认为程序正义的程序的基础是取决于稳定的民意,中国的现状嘛显然不是。即使这样,其中用做遮羞布的部分还常被他们自己撕破。难道中国法官的法锤一敲,你就先验的相信那程序是正义的吗?就宝马案而言,这“正义”已被当事人搞成钱创百孔、被网友分析的千创百孔了。
就玫瑰这个从业者而言,其抱定这个程序正义而不问国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没有人愿意相信:我的事业大厦没有地基。
--------------------- 玫瑰成灰: 民意只是一种意向,一种自由的象水一样的状态才是正常的。民意应该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这意见是对是错,因为它仅仅就是一种思想。
思想要制约
如果民意仅仅是民意,是不应该受到任何制约的。
但如果要上升到议政的程度,要成为一种行动,才会受到法律约束,比如投票的合法性就需要法律来约束。
但民意本身你说要受到监督的制约,那最后肯定就是党来做这件事情了。党已经在做这件事情了而且做得很成功。
所以你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
--------------------- 逸夫:
to peterf1,我一开始就说了,谈的不是中国个案。凶手当然要惩罚,关键是这个问题很难办:谁是凶手?他是不是凶手?我说的鲜血,是那些被冤死的案件。请你不要否定这样的事情存在,我国的严打措施里死的无辜人太多了,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to巴比伦的清教徒,陪审团制度,各国不太一样,但都限制非常多,选拔认真而且严格。以美国为例(小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而且法官还要指导陪审团关于证据的weight问题。
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另外,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
我想说的是,这些程序设置都是对陪审团(民意)的限制,你说呢?
to安替,我就事论事。法律和政治是不一样的,我看了你很多文章,一直怀疑你并不总是你自己说的那样追求真相,有时我更愿意相信你从事的是政治评论员工作。观点时左时右(左右取美国之分),不同的事件中立场不同。监督政府,这样是可取的,作为法律人,他们的观点不能太政治化。换言之,价值中立、保守、不激进、怀疑(针对指控而言)应该是他们的一贯作风,不能因为某一个案件、某一个人或者某舆论环境就发生不可预期的大变化。另外,加州包括还有北欧国家都面临有些类似的困难,因为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福利制度是不可逆的,但会减弱竞争力(从这点上,你似乎应该比我更坚决反对福利民意阿,呵呵)。从理论上说,我们在追求改革的同时,难道不需要警惕这些制度的缺点吗?
to mysticer,我的主要目的不是讨论中国问题,而是和玫瑰探讨民意该不该约束,这是很抽象意义上的讨论。中国问题是附带的论述,而且太复杂。还有,你所说程序正义应该是基于稳定的民意,但,民意能稳定吗?这个位我回答不上来,讲个小故事关于一个美国立国伟人(杰弗逊?亚当斯?),有人问他,为什么要设参议院?众议院不够吗?他回答,我们一般把壶里的水倒到杯子里喝,而不直接对这壶喝,因为,壶里的水太烫了,需要凉一凉。这个故事有没有启发意义?
to玫瑰成灰,民意不只体现在言论,也包括集体行动,投票、游行、甚至有的战争,都是民意的体现。而且即使言论自由也有界限,怎么能不限制呢?请你不要把民意丰富的内涵单一化处理。事实上,言论也是一种行动,人为区分言论与行动的界限非常模糊。
我从理论上讨论的是“我不认为民意需要监督”的观点,是韦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讨论,不要把我往共产党身上靠,你看不懂我说的话?还是希望暗示我跟共产党有什么瓜葛进而让网民骂我?你最后两句扯皮的话,让我非常恼火。理论上薄弱不要东拉西扯撑门面!
另,补充一下美国的言论自由限制,1、真实恶意;2、贸然不顾。
--------------------- 霸哥: 人民往往是最过于偏激的,历史上的很多悲剧都是如此。 现实就是如此,民意是民众意见的表达,但不一定代表正义,最简单的例子,现在的老百姓看到贪官就要杀,那些人真的全该杀吗?还是应该经过审判吧。
个人认为民意是决定政府行政的意见和依据,但是,在民意之上必须有法律这个神圣的原则作约束,不能任凭民意的发展。
想想资本主义的泛滥就是民意的结果,从老百姓个人的愿望出发,普通人都是希望日子过的越舒服越好,但是,如果社会一味纵容民众的享乐心理,那么不就必定会造成社会的堕落吗?
现在中国的社会,有理想道德高尚的人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民意完全被享乐的欲望占领了,我只能这种民意是被误导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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