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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力并不等于拥有真相
日期:8/11/2005 来源:观察 作者:崔卫平

崔卫平


署名为“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的《关于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停课情况的公开说明》(下简称“说明”),其中三处用了“事实真相”的字眼:第一段宣称,这份“说明”是“为使社会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说明”的第三条涉及对于卢雪松的“进一步作出处理”,理由是“卢雪松回避问题的关键,掩盖事实的真相,利用互联网公开惑众”;“说明”的第四条涉及关心卢雪松事件的人们——“希望各方面人士在发表自己的言论前,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这样才能真正对个人、对组织、对社会负责”,这就有必要关于“真相”说几句。

一、两个“真相”

需要将围绕这件事情的“真相”做一个分析。因为其中所涉及到的“真相”,拥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一个是到底发生了“什么(what)?”另一个是“为什么”(why)停掉卢雪松的课?这两者之间有联系,但并不等同。

前者(what)是一个既成事实,是无法改变和移动的。比如卢雪松私下对某个学生说过什么,是在什么样的情景、气氛、上下文之中,在这场谈话中这个学生又是怎么说的,她们两人之间是如何互动的,等等。这一切无论如何都已经逝去,成为不可更改的,尽管不同的人转述起来可能有不同的面貌。对于两位当事人来说,都没有料到后来发生的事情。因此对于眼下和今后的所有人来说,那场谈话已经成为人力所不可及的既定事实。

而后者(why)则完全在人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是由一个小圈子的人们来决定的。他们为什么要停掉卢雪松的课?根据什么来加以判断?是上课的时候播放和讨论有关林昭的纪录片,还是她在课后与同学的交流,以及她曾经的背景如何作为一个参与因素,这种参与的成分有多大?到底是根据这其中的哪一条,来判定取消卢雪松的课,这仅仅掌握在极少数有关人士的手中。换句话说,这个“真相”是在若干可能之间,它是一个“移动能指”,是可以重新推敲的。因此,对于这种“真相”(why)人们可以认可它,也可以不认可它;可以与之分享,也可以不与之分享。

因为始终没有一个正式的书面文本,又有“戏剧学院的书记”向卢雪松口头告知“你在课堂上使用的《寻找林昭的灵魂》等,不符合中央对历次政治运动的书面决议,不符合教育部对高校教师授课的要求”(《我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那么卢雪松认为问题出在林昭的纪录片上面,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二谁有权力颁布“真相”(why)和如何颁布

停课的“真相”(why),不仅掌握在吉艺有关人士手中,而且在什么时间颁布这个“真相”(why)、向谁颁布、如何颁布,也掌握在同样的人手中。

为什么不在停掉卢雪松上课的第一时间明确告诉她本人,她为什么应该遭此处罚?而且在她本人连续写了几封信之后,仍然没有回音?在学生面前停掉一位老师的课,这件事情实在太重大了,无论多忙,都是应该及时给出一个说法的。这不仅是给卢雪松老师本人,也是给班上的全体同学以及全校师生的。

卢雪松5月份在上课的途中被拦住,与这份“公开说明”在时间上相隔两个多月。而即使在7月31日颁布的这个“说明”,也不是面向卢雪松本人的,而是面向社会的(“为使社会了解事实真相”),卢老师吁请一个书面文本的要求,仍然被置之不理。如此对待自己学校的老师,也是不多见的。

“说明”中的有关表述,读来十分微妙。且看第二条,共有四层含义。第一,它交代了卢雪松曾经的“背景”;第二,近半年来,有学生“反映卢雪松在课堂上时有对党对政府的过激言论”;第三条,“对卢雪松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却没有交代这种“批评教育”是在近来“学生反映课堂”情况之后,还是此前更早时候。因为据卢雪松称,最近大半年来,“基层党组织”并没有与她打过什么交道,宣布停课“是第一次遭遇”(《送给我的一位“学生”的三句话》)。那么,运用“进行了批评教育”这样时间上含混的说法,是什么意思呢?

接下来的第四点最耐人寻味——并不在于其表达的内容,而在于它与前面几点的衔接——“此次学院决定卢雪松停课检查,其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并不是直接原因。”有这一句,好,倒是交代了停课处分与课堂教学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及有学生“反映课堂”上如何如何呢?而既然停课与课堂教学没有关系,即使是课堂上的“过激言论”也不构成停课的“直接原因”,那么它与卢雪松曾经的“背景”则更加没有关系,因为没有具体的事实表明,卢雪松把“背景”带到了课堂上,否则肯定会以课堂讲课论处的。“说明”的这种写法就像电影中的“蒙太奇”——造成某种特定的前后衔接,让人产生特定的联想。但是,应该提醒的是,这个文本应该不是艺术创作,而是只能根据一字一板的事实来说话。需要回答的只是:卢雪松曾经的“背景”与这半年来课堂教学到底有没有看得见的直接关系?如果没有,做这种罕见的公布,唯恐天下不知道,又有什么含义呢?真可谓费尽心机。

再追问一句——有关卢雪松曾经的“背景”,卢雪松自己能够说吗?她能够把某些字眼镶嵌到自己所写的任何东西里吗?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禁忌,这样的“真相”只能有由“发言人”来说了。他们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能够这样说,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至少这不能用来论证卢雪松本人“回避问题的关键,掩盖事实的真相”。

三、如何确立“真相”(what)

虽然我们知道无法复原一场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谈话,但是,关于这场谈话的内容、起因、上下文,也应该同时听取卢雪松本人的解释,让卢雪松也有机会就自己所说的以及怎样的上下文作出申述,而不是仅仅听取来自学生一方的意见。如果必要的话,可以有旁人在场,让两个当事人当面对质,让她们各自对自己所说的负起公开的责任。这本来是一场私人谈话,不管其内容涉及什么,谈话的前提是在两个人互相之间,是两个人之间的互相认同和认可,在这场谈话中,学生说了什么,也是不可忽视的“真相”(what)之一。

包括这份“说明”中提到的卢雪松的其他做法,她给学生提供过什么样的阅读材料,也需要展开严格细致的调查,同样需要向卢雪松本人求证,问询其上下文;也不排除让卢雪松与这些学生当面对质,各自承担自己所做的事情。学生并不是一张白纸,他们也有他们自己的要求和想法。某些交流没有在课堂上进行,就说明其中没有任何强制性、强迫性,是双方认可和情愿的。本来,老师与学生之间互相介绍网站和提供软件,是稀松平常的事情。除非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不准许去往某些网站,否则就应该视为正常。

而校方是如何向学生求证的?他们对学生说了什么?说话的口气如何?谈到什么程度?学生对校方所汇报的内容,与原来的场景、气氛、内容是否有出入,有多大的出入、出入多少就不该视为有效?所有这些,都应该视为“真相”(what)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它们是导出“真相”的途径。

迄今没有证据表明,校方在“经初步调查”之后,拿这些“真相”去找过卢雪松本人,让它们得到卢雪松本人的认可。至于学生向校方到底说了什么,卢雪松始终蒙在鼓里。她无权指认其中哪些属于事实,哪些不属于事实。

这种情况令人担忧:吉艺校方如此倚重卢雪松与学生私下接触所涉及的内容,倚重这样一种由学生“反映”问题的途径,势必把这些学生牵连进来,造成这些学生的某些心理压力和对于他们的伤害,使得他们的良心难以安宁,一辈子背负沉重的良心负担。将私人领域归私人领域,私人关系归私人关系,私人谈话归私人谈话,这个由若干年惨痛经验付出的代价,难道还不应该汲取吗?当年打击“胡风反党集团”不也是大量利用了私人之间的书信,酿成大面积严重的后果吗?

四、“真相”与“罪名”

人们从“说明”中了解到所谓的“真相”,并不仅仅是原本的“真相”(what)本身,而是伴随着对于“真相”的解释和定性。声称卢雪松曾经习练过某门功法,它除了是一个“真相”之外,还是一个罪名;或者说,它更是一个罪名,一个直截了当的罪名,而较少是一个“真相”。这个罪名它所说出的东西,远远超出了卢雪松在课堂上或者课后做了什么;它所期待的效果,也远远超出人们对于卢雪松到底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的关心。

所以,这份“公开说明”,与其说是在向社会公布“真相”,毋宁说是在宣布卢雪松的“不容置疑之罪”。那么同样,对于这样如同“真相”一般的“罪名”,人们可以采取与之合作的态度,也可以采取与之不合作的态度,即不认可的态度。试问如果这就是罪名,这项罪名早就已经成立,那么卢雪松为何在这个学校教书至今呢?

对于“说明”中所说的——“希望各方面人士在发表自己的言论之前,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现在可以作此回答——由你所颁布的这个“真相”(你的why以及你的what),实在无法说服人、无法令人苟同。

而对于“公开说明”中所称——要对卢雪松老师“进一步作出处理”,我们表示强烈关注。

200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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