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本文最后一次改稿的时候,传来了严正学被判三年的消息,台州中级法院对检方关于严正学秘密参加民主党的指控不予采信。显然,光凭八篇文章是难以栽上“颠覆国家政权”这个罪名的,所以法院将其罪名由原来的“颠覆国家政权”改为“煽动颠覆”。实事求是地说,鉴于大陆的现实政治生态,无论是台州检察院还是台州法院,在严正学一案中都表现了一种值得欢迎的进步姿态,我同意李律师的说法,他们比较理性,比其它地区更具有司法理念,但我还要指出,在开放的台州地区,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也比较浓厚,这也就增加了政治迫害的司法成本。至于法院坚持以“煽动颠覆”的罪名强判严正学三年,实乃执行政治任务的不得已之举。跟其他政治案一样,不管判几年,哪怕是“免于起诉”,都是政治迫害,但是从政治现实出发,尤其是与力虹和其他人的案子相比,严正学一案判得不算重。在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的实践中,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我认为,当局之所以对严正学从轻发落,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当局面临明年北京奥运会前夕需要制造“改善人权”的氛围这个大背景,对严正学的处置,重判的外交成本和司法成本太高,收益太低,预期“利润”(对巩固政权的作用)太少,不如轻判;二是当局面临台州当地群众(尤其是失地农民和那些深受贪官污吏欺压的弱势群众)对迫害严正学极度不满的强大压力,此案民心成本太高,只能通过轻判悄悄下了台阶,以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国外媒体和国际舆论的帮助也必不可少,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国外媒体的主要作用是“出口转内销”——使国内老百姓尤其是台州很多群众知道了严正学受迫害的内情。 2007年3月30日重写稿,4月13日修改稿
(原载于2007年5月《人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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