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的策略 ——透视政治迫害案背后专制当局的成本-收益算计
吴高兴
政治迫害案中,法庭判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的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当局在政治上的成本-收益算计。 高智晟被"判三缓五", 虽然嘴巴被封,起码五年不能说话,但人毕竟放出来了。人们本以为力虹的案子也会照跟,判个缓刑什么的,不料被判了六年,超出了一般"煽动颠覆"的最高刑。嗣后,浙江民主党人池建伟也被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判了三年,象关在笼子里待宰的生灵一样,接下去应该是严正学、郭飞雄了。四月五日对严正学的庭审中,台州检察院的罪控由四项减到二项,至于郭飞熊的案子,估计开庭也为期不远了——他们会受到专制当局怎样的处置?……与刑事案件不同,政治迫害案从立案到判决,都不是由事实和法律决定,而是由专制当局的政治需要决定,因此,它象天气变化一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毫无规律可循。只要我们能够洞察专制当局政治需要的变化,就可以作出一些大概的预测。 中共历来强调有了政权就有一切,没有政权就丧失一切。根据这一行事原则,我们可以把中共政府看作一个追求权力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从社会经济领域到政治法律领域,直到思想文化领域,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最大化自己手中的权力。比如,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是稳定物价还是增加就业?其分配政策的主旋律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公正"?对腐败案件是揭还是保?是曝光还是掩盖?对付群体性事件是用"胡萝卜"还是用"大棒"?对政治异见人士是抓还是放?是严厉打击还是从轻发落?一切都以维护权力为目的,都围绕着如何维持"稳定"而展开。邓小平当年说得很明确:"稳定压倒一切"。他们在处理每一起个案时,都会仔细权衡利弊得失,凡是觉得对巩固其统治地位利大于弊的就干;否则,如果觉得原来的处理方案得不偿失,他们就会改变方案。2005年11月胡耀邦诞辰90周年纪念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按照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任何政府都不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而只不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此,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为施政目的,不独中共政府为然。但是,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政府的权力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而且其一切行为都被置于阳光之下,无法进行黑箱操作,从而,民主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唯一的办法是尊重民意,尊重宪法。增加国民的福祉虽然不是他们施政的出发点,却必定是他们施政的结果和归宿。而权力不受约束的专制政府则不同,他们施政的直接依据,就是权衡自己这个现政权的利弊得失,尤其是当权者个人的利弊得失。而不断制造政治错案和冤案,不断打击政治异己,则是他们巩固权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不可或缺的日常措施。 共产专制制度可以分为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主义两个阶段。在极权主义时代,专制政府打击政治异己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发起群众运动,大搞"群众专政",他们更喜欢采用的是"隔离审查"、 "办学习班"、"批判游斗"、"下放劳动"之类的非法律手段。极权体制有一种不断向左的机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政治迫害案制造得越多,挖出的"阶级敌人"越多,当权者的政绩就越大,对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越有利。极权主义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革命的原则高于一切,为了坚持革命的原则,可以不惜代价,甚至不怕革命的航船因内斗而砸板沉没。1959年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整肃彭德怀时威胁说,"你们解放军不跟我走,我就重新上井冈山打游击,找红军去",就是一种不惜代价的心态,文革时强调"要算政治帐,不要算经济帐",也是这种心态的表现。所以,极权主义时代的专制当权者制造起政治迫害案件来没有政治、经济、法律和舆论方面的约束,政治迫害案的决策人和经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一般也用不着进行复杂的利益算计。 但是,在革命的链条已经松弛而专政的机器还能正常运转的后极权主义时代则不同。在这个时代,共产主义的信仰已经全面崩溃,法治虽然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法治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从而专制当局已经无力通过群众运动打击政治异己,劳动教养、"双规"、办学习班之类的非法律手段虽然时不时还在运用,但他们打击政治异己的主要武器是“法律”。他们强调的所谓"依法治国",运用到政治迫害案上,就是"依法整人"。既然是"依法整人",一般情况下就得走法定程序——否则总体上对他们所需要的"稳定"不利,这就意味着搞政治迫害或多或少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能象毛时代那样为所欲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在后极权主义时代,革命的意识形态对于巩固专制政权已经不起作用,与极权时代不同,无论对于整个专制政府,还是对于官僚个人仕途的升迁,做事并非越左越好。在后极权时代,专制政府维持"稳定"的基础是发展市场化的经济,而要发展市场化的经济,就必须在政治、行政、司法、新闻、信息、舆论等等各个领域实行有限度的开放,这些构成政治迫害案的约束条件。所以,专制当权者在制造和处理政治迫害案的时候,并非象极权主义时代那样无所顾忌,不计代价,而必须在经济、政治、外交、国内外舆论等各方面全面权衡利弊得失,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在政治迫害的广度、力度、方式上不断进行调整,以实现其权力的最大化。 这种情况,跟一个企业家的行为十分相似。本文的分析表明,企业投资追求利润最大化,专制当局搞政治迫害追求权力最大化,两者遵从的是同一个行为逻辑。专制政府制造政治迫害案件的目的是剪除政治异己,同时在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这些构成"潜在不稳定因素"的群体中杀鸡儆猴,杀一儆百,以实现他们所需要的"稳定",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收益"。但是,打击、迫害政治异己和异议分子对他们的"稳定"也有许多"负面影响",这是实施政治迫害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第一,引起国内知情民众的反感、愤慨和抗议,这是其“民心成本”。尤其是高智晟、严正学这些深入民众,经常为弱势群体说话的维权人士,在下层民众中具有较好的口碑,深得一般民众的同情和爱戴,专制当局对其实行政治迫害的最大顾虑,就是怕引起群众不满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最近台州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严正学案,由于当局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国安、信访三个部门全线出动,严防群众到场旁听,甚至连证人出庭作证都被阻止。所以,与极权时代通过召开 "公判大会"大肆渲染的做法相反,现在专制当局对政治迫害案件的处理,从拘捕受害人(政治犯和良心犯)到开庭和宣判,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有关消息能封锁则封锁,只有在纸实在包不住火时才低调报道一下。1989年六四迫害王丹、吾尔开希等学运领袖,1995年迫害民主斗士魏京生,1998年迫害民主党人徐文立、王有才,最近迫害异议作家力虹,虽然官方都通过新华社作了极其低调的报道(而且基本上不对内),但都是由于案件影响太大,无法隐瞒。第二,引起国际社会反弹,其中包括人权组织、各国议会和行政首脑以及知名人士的抗议,这可以称为“外交成本”。在改革开放的后极权时代,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频繁的、全方位的对外交往,每一届政府都十分在乎国际舆论的反应,每一个高层官员都十分注重自己在海外的形象,如果政治迫害案件太多(尤其是在自己的辖区内),就等于往自己的脸上抹黑。第三,由于办学习班和劳动教养之类的措施赤裸裸违背法治精神,以办学习班和劳动教养之类的形式迫害政治异己太不得人心,而且往往"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政治迫害案件通常要走司法程序,这就会在取证、起诉、抗辩、判决等诸多环节造成许多"摩擦",这些"摩擦"可以称为政治迫害的“司法成本”。 作为司法成本的“摩擦”,是指实施政治迫害过程中所特有的司法系统内部的心理排斥和互相推诿现象。1989年秋天,我的"六七"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的主审法官曾对我妻子说,"他们都做刁,把这个得罪人的事情(指当时专门负责审理台州地区的六四政治迫害案)都推到我头上,让我做木驼(笨人),我办这些案也实在是没办法。"台州检察院好多人甚至在办公室公开对我妻子说:"你丈夫又没偷没抢……"最近听严正学夫人朱春柳女士说起,台州检察院的一些检察官也常在背后发牢骚:"(严正学)无非写几篇文章,过激一点,什么颠覆政府!"有的甚至说:"有权的人你告不得,横告直告先把自己告到班房里去!"这种心理排斥现象在公、检、法三家队伍中都有,但由于公安部门设有专门负责处理政治案的"国保",而且"国保"是政治迫害案的始作俑者,因而公安警察中虽然也有排斥心理,但一般不会形成办案的摩擦力,摩擦力主要来自那些现代法治意识较强的检察官和法官。举例来说,公安机关的"国保"人员拘捕了迫害对象,经过预审和取证以后将材料移送检察院起诉,迫于"政法委"的压力,检察官虽然不能拒绝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但如果国保移送的材料"证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就可以名正言顺地退回"补充侦查",甚至减除罪控——最近台州检察院撤销了对严正学插手温岭农会的指控就是一个例子。而且,在法治精神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今天,无论是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还是主审法官,开庭时面临人权律师在法理和道义上居高临下的抗辩,即使没有负罪感,起码也存在强大的心理压力。所以政治迫害案的决策人在确定迫害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司法系统内部的可接受程度,一方面尽可能指定那些政治可靠、法制意识淡薄的检察官和法官担任案件经办人,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避免那些子虚乌有、牛头不对马嘴的指控,这些显然都增加了专制当局打击政治异己、实施政治迫害的难度,同样构成制约政治迫害案件的成本。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收益扣除了成本以后就是利润,不断增加收益,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是企业作为经济人的本性使然。同样,专制当局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打压公民维权活动、镇压政治异见和结社组党过程中制造政治迫害案的时候,考虑的也是"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其宗旨也是实现“利润”(权力)的最大化。这一理论模型可以解释政治迫害案件中专制当局的种种行状,例如,他们为什么对维权活动的打击从宽而对民主运动的打击从严?为什么对政治异见的打击从宽而对结社组党的打击从严?为什么对“群体性事件”打击从宽而对“单干户”的打击从严?对政治异己分子,中共历来有"大蒋介石养,小蒋介石杀"的说法,为什么对知名度高的"大蒋介石"愿意养起来而对知名度低的"小蒋介石"要杀掉?这些都是因为,打击前者容易丧失民心,引起国际社会反弹,在司法系统内部可接受程度较低,从而总成本较大,但是总收益(对巩固权力的作用)较小;后者的情况刚好相反。总而言之,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引导专制当局如何处理政治迫害案件的一只无形的手,跟企业家投资一样,专制当局的官僚们在这一问题上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 根据成本-收益这个理论模型,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的基本策略,就是增加政治迫害的成本,减少其收益,降低其预期利润——也就是说,要首先突破专制当局的信息封锁,扩大影响,使政治迫害的案情大白于天下,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各种措施增加政治迫害案的民心成本、外交成本和司法成本。最近力虹"煽动颠覆"一案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反思的案例。"煽动颠覆"的刑期一般是五年以下,而力虹被判了六年,我以为,其主要原因是中共当局在十七大前夕的紧张心理,特别是今年大年初一,公安部长周永康就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表讲话,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典型的成本-收益计算。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法院开庭以前,国内外解救力虹的呼声过于微弱,尤其是宁波当地群众知情者太少,没有形成对专制当局的强大压力,迫害力虹的民心成本、外交成本和司法成本都十分低微。去年底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中虽然提到了力虹,但这不过是隔靴搔痒,对增加力虹案的外交成本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与国内外人权界的习见不同,专制当局最害怕的,或者说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最有效的,不是国外媒体的声音和国际舆论(虽然那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是国内老百姓的知情。当然,在“新闻是党的喉舌”,信息被严密封锁的情况下,要使普通群众了解政治迫害案的内情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但决非毫无办法。如何披露政治犯和良心犯受迫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让当地群众了解政治迫害的内情,这与其说是一门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重要的是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在这一问题上,严正学案开庭消息的披露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严正学开庭以前,海外呼声较高,而且其女儿严隐鸿写了《呼唤我的父亲严正学》,这篇抒发父女亲情的文章在当地一些网站和群众中广为流传,此文虽然无一字涉及那些敏感话题,却把严正学因坚持社会正义而受迫害和将要开庭受审的消息透露出去了。这正是当局不惜抛弃法律这块遮羞布,全面出动警力阻止群众旁听和证人出庭的原因所在。前往旁听的群众虽然大部分被拦住了,证人也被阻止了,但严正学一案的影响更大了,专制当局所受到的压力也更大了。正因为如此,我在《熊的帮忙——严正学案出庭作证受阻记》一文中,把当局的这一愚蠢行径称为“熊的帮忙”。 政治异见人士中间有一种说法,认为政治迫害案的处理决定权一般在中央高层,从立案到量刑,都是"上面说了算"。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化。时下的中共官场,在经济方面通行的规则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是经济上的责任制;在维持"稳定"方面,则通行"为官一方,保一方平安",这是政治上的责任制。正如经济责任制造成了经济决策权方面的分散化一样,政治上的责任制也需要政治决策权的分散化。不可否定,相对于经济决策权来说,政治迫害案的决策权是比较集中的,而且我相信,象高智晟这样全国性的大案要案,中央有关决策机构会亲自过问。但是,在这个革命链条已经松弛的后极权时代,政治领域跟经济领域一样,中央机关的作用主要是制订政策和实行宏观调控,而如何贯彻政策以及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还得看中央和地方的博弈。中共行事历来讲究政策,在如何打击政治犯和良心犯的问题上,中央肯定会下达许多内部文件,颁布许多"指导性"政策,例如,规定哪些行为属于"颠覆国家政权",哪些言论属于"煽动颠覆",哪些应该转为"普通刑事案件",哪些应该"严厉打击",哪些应该"重在疏导"等等。这些政策是从"稳定大局"的角度考虑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考虑的却是当地的利益,是当地的"稳定",责任人和经办人考虑的是仕途的升迁,这就需要纵向和横向的协调。种种迹象表明,在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的问题上,省级和各地市级的"国保"是最基本的共谋者,省级"国保"会经常召集各地市级的"国保"交流情况,商量对策,决定对谁下手等等。从去年9月上旬到10月中旬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浙江省紧锣密鼓地先后拘捕了宁波的力虹、台州的严正学和杭州的池建伟等人,似乎印证了这一推测。一般情况下,他们总是先通过成本-收益的权衡确定抓捕对象,然后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具体材料栽上一个尽量能够自圆其说的罪名移送检察院起诉――"国保"确定了罪名,也就确定了量刑的幅度。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案,还是量刑,并非全由"上面说了算"。 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不仅是推进公民维权运动的需要,也是其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人权律师的崇高职责。研究如何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如何迫使专制当局最大限度地减轻高智晟、郭飞雄、严正学这些中国的普罗米修斯们的刑罚,这是当代中国民主进程中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如果上述理论模型能够解释专制当局在政治迫害案中的行为特征,上述推测也大体符合实际情况,那就意味着,就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的客观效果来说,人权律师的辩护策略应该是:暴露政治迫害的事实真相为上;通过调查取证从证据上根本否定"国保"指控次之;从法理上进行辩护第三。在谈到人权律师的辩护策略时,有的朋友认为,由于专制当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律师只能从法理上为受迫害者辩护,而调查取证之类不会有什么效果。我的看法与此正好相反。确实,政治迫害案的辩护律师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制作辩护词上,习惯于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从法理上说明受迫害者的言论和行为无罪,殊不知,这恰恰是最没有效果也最容易做到的一招。从法理上作无罪辩护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律师讲究实际效果,就应该正视现实――在政治迫害案中,法庭判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的依据,并不是法律,而是政治上的成本-收益算计!因此,法理上的辩护除了增加办案人员(包括国保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心理压力,对减轻政治犯和良心犯所受到的惩罚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相反,辩护律师如果能够通过取证从源头上否定"国保"的指控,有时确实能够增加政治迫害的司法成本,从而迫使案件决策人改变对受迫害者的处置方案。严正学案例中,经过李健强律师的调查取证和抗辩,这次台州检察院撤销了关于严正学插手温岭农会和为刘宾雁募捐两项指控,就是出于司法成本方面的考虑。 律师的辩护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法律框架内所作的辩护,例如否定专制当局所指控的事实(不论这种事实从法理上看是否构成犯罪)究竟能不能减轻刑罚?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可以找到肯定的例证,也可以找到否定的例证。1989年六四镇压时期,杭州中级法院以陈龙德参加"劳动党"和"反革命宣传煽动"两个罪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后陈龙德通过上诉否定了参加"劳动党"的指控,被省高院改判为三年。这是肯定的例证。否定的例证是,1993年,严正学通过行政诉讼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打人致伤,北京市公安局要求严正学放弃行政诉讼而改为只控告凶手个人的刑事诉讼,被严正学断然拒绝,北京市公安局为阻止这一行政诉讼而存心对严加以迫害,可是从品行端方的严正学身上又抓不到任何把柄,最后竟然陷害严正学"偷自行车"而判其劳教三年。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一类政治迫害案件中,除了揭露专制当局的阴谋,任何法律框架内的努力都毫无作用。仔细探究我们会发现,前一种政治迫害是由于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踩踏了专制当局根据政治需要(而不是法律)设置的雷区而引起的,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可依,我们可以称之为制度性政治迫害;后一种则是专制当局(往往是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某一个具体目的而专门制造出来的,是一种权宜之计,大都属于冤案或假案,带有偶发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偶发性政治迫害。显然,大多数政治迫害案都是制度性的,在这种政治迫害案中,除了那些上面直接督办的案件以外,律师在法律框架内所作的抗辩对解救政治犯和良心犯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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