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显示,新的供给标准不仅全面向新颁等级工资制看齐,第一次把不同等级的待遇拉大,而且拉大后的最高和最低收入分配的差距,也扩大到21倍以上,开始直追新的工资标准28.33倍的水平了。
不过4个月之后,因为注意到两种分配制度仍有诸多不能衔接之处,政务院又进一步对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使两者的标准更加一致。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都统一为25.88∶1.而且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将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见表6)。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全面施行
供给制与工资制在等级和级差系数上相互衔接的结果,并没有能够完全改变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实得货币数少于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的情况。
1953年春,鉴于一些夫妇一方为供给制待遇,一方为工资制待遇,既能享受到工资制实得多的好处,又能从供给制中取得保育、保姆等费用,不尽合理,根据政务院的通知,各级政府明令:"凡夫妇一供一薪者,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费等费。"①「《上海人民政府(53)第九·七号通知》,1953年4月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3182/32.」这一政策实行的结果,使相当一批供给制干部要求转为工资制待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通过以下的例子即可了解其不得已。
从1953年4月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再有公函给人事局,要求将本厅一些原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照顾其生活困难。原因是,这些同志"夫妇一供一薪,原由公家发给之子女保育费及保姆费,自本府四月六日沪人(53)第九。七号通知予以停止(通知规定凡夫妇一供一薪者,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等费)后,生活发生困难,要求改为工资制。"其中如杨茂森,行政17级,享受中灶待遇,每月伙食费249600元、津贴195000元、车费60000元、房租185519元、房捐26675元、自来水费8476元、电费12707元、子女上中学一人杂费并医药费等合计70000元;妻子行政28级,月工资468000元。两人月入总计1275977元,全家4口人,人均318994元。
如果杨茂森改为工资制待遇,行政级别不变,月入将为1066000元,家庭总计月入1534000元,较前可多出258023元,人均则变成383500元,基本可以满足生活所需。又如吕虹,行政18级,大灶待遇,供给制条件下,连同妻子工资收入,月入总计1062761元,难以养育子女;改行工资制后,月入升为1487984元,可以基本满足需要。①「《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致上海市人事局》,1953年4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3182/32-35,55,121.」
显然,即使在供给包干费标准与工资制标准已经基本接轨的情况下,工资制仍会对各级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显示很大的诱惑力。当时供给制全面转向工资制实际上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只是由于一时准备不足,才不得不实行这种收入分配双轨制的办法。为解决供给制人员的现实困难,政务院又于1954年6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再度对两种分配标准进行调整,以提高供给制人员的待遇标准(见表7)。
从这一新的标准可以看出,享受供给制的较低级别工作人员的包干费,已经与享受工资制最低级别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差无几。考虑到其仍可享受工资制人员所没有的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等,其待遇明显较工资制同等级人员为优了。也正因为如此,新的工资标准最高与最低比率为26.66∶1,供给包干费标准的这一比率则仅为21.12∶1.
当然,考虑到两种分配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格,特别是两种分配标准已基本接轨,中共中央很快就决定彻底废止供给制、全面推行工资制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周恩来于1955年1月16日正式向中共中央提出了7月份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意见,并指示编制工资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编制工资委员会6月就此报告称:全国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在编人员共15115万余人,其中享受工资制者95万余人,享受供给制者56万余人。"由于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不仅影响干部之间的团结,而且也不符合'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特别是包干制人员中绝大多数人是在县、区级,且多是男的一方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保育、保姆费等待遇,因此,这五十多万人的收入少,生活相当困难。至于包干制所引起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供给制影响下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都充分说明,把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了。"但改行工资制,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特别是10级以上干部子女多,负担重,过去在供给制条件下可以享受较多优待,改行工资制后住房、水电、家具、子女教育费等等,全部都要自己负担,因此问题较多。同时考虑到厂矿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平均高20%左右,故国务院明确提出,下半年本着"上面多加,下面少加"的原则,在下半年再度提高工资标准,以利于"逐步克服目前工资制中的平均主义".①「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决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向中共中央的报告》,1955年6月30日;习仲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问题给周总理的报告》,1955年7月30日。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3-1957)》(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414-422页。」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其中明确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包干)制待遇办法,在过去革命时期,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国务院决定自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利社会主义建设。""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②「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3-1957)》(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425-426页。」据此,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不仅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标准,而且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工资560元,最低工资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与最低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见表8)。
这次工资调整后,高级干部增加收入的幅度如何呢?这可以从上海市所做的新旧工资标准比照表中得到一个较清晰的印象(见表9)。
由表9可以发现,除了行政1级的工资增幅在6%,13级至2级高级干部工资增加的幅度都在8%以上,最高增幅达21.91%,最低增幅7.33%,平均增幅达14.35%.从14级至29级,最高增幅6.66%,最低增幅0.22%,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达416倍之多。不难看出,此次工资调整,再度拉大了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由此自然也就引发了一些问题。
据上海吴淞区政府报告称:此次改资,"一七五人中,增加收入的有四十人,占总人数的22.2%"."改资后生活困难,需要补助的约有44人,占全部改制人数的25.1%,约需补助金额478元。与改制前的补助情况相比,则人数增加214%,金额增加270%."再加上从其他有较高津贴的单位或地区调来,未降低待遇而保留了工资的干部占全体改资人员的70%以上,此次改资后保留工资一律取消,因而"虽然(部分干部)标准有所提高,但实际收入是减少了,因此情况比较复杂,思想问题亦多",工作起来相当困难。①「《上海吴淞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有关文件的工作总结》,1955年10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1659/22-26.」
事实上,包括整个上海市在内,全国各个地区此次工资改革都遇到了"降低收入的面较大,任务比较艰巨"的问题。仅上海供改薪和取消保留工资后,因为生活困难需要补助者,就占了此次工资改革总人数的14.85%.①「《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工作总结》,1955年12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1/1401/5-11.」一向为工资标准较高的上海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的情况可想而知。
注意到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在1956年6月各行各业全面实行工资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再度对1955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将原本只享受少量补贴的大批乡一级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干部,即享受工资制待遇的人员的行列中。同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差为28倍。然而,如果加上每一级别中的等级差,最高和最低工资之差则达到了36.4倍(见表10)。
对照表8可知,1956年6月的工资改革中基准工资增幅不大,最高一级的基准工资并未加薪,2级只增加了5元,3级增了10元,4级往下至11级均增了20元,然后依次递减,最低的几级增加最少,仅2元。较1955年增资,虽然绝对数字仍是高级干部增得多,但这次一般干部的平均增幅则略高于高级干部。如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9%,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
对等级工资制的调整与毛泽东的思考
比较《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所见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批示及电报,他对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和其他政治思想问题的关注明显较多,而对于实行工资制和依照等级划分干部收入标准问题,则很少具体过问。
个中原因,我们目前还无法做出准确的解释。可以想见的关键原因或许在于,建国之初在涉及经济体制建设方面,都有苏联的经验和模式为依据。①「据1940年苏联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月收入最高者可达10600卢布,而月平均工资仅有339卢布。当时工人最高最低工资之差,甚至达到3113∶1.关于苏联工资制的相关情况,可参见谢米诺夫:《苏联工资等级制度》;鲍里斯。迈斯纳主编:《苏联的社会变革》,第33-35、125-127页。」中共刚刚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如此大的一个国家,最初不能不较多地受到苏联经验的影响。也正是基于苏联的经验,中共财经方面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从延安时期开始,就把产生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制,视为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最合理的分配形式。他们并且相信,基于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要打破在共产党人中流行的平均主义观念和分配形式。
因为,"从平均的供给制到混合工资制,再进入全面工资制",即"从绝对平均主义到相对平均主义,再逐渐过渡到按劳得酬"这种分配原则的发展逻辑,还在延安时期就已经深深镌刻在多数共产党领导人的头脑中了。②「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编印:《经费供给工作的简单总结(初稿)》,1945年10月,湖北省档案馆藏,ZNI/174/63.」中共进入东北大部之后,迅速依照苏联模式开始推行工资制,并在激励进步的理由下,开始把苏联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也照搬过来。
同时,由此造成的一个吊诡的现象是,因为相信苏联的分配制度才是最合理的、真正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中共各级领导人在进入各大中城市之后,很快发现自己所要建立的新的分配制度,必须扩大各个不同等级的级差系数,才能符合苏联模式所提供的"合理的"分配标准。如1949年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在武汉地区所进行的关于旧工资制的调查材料中,就明确提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工资制度"存在着平均主义工资率",每级工资增加率仅在3%与113%之间,"实难刺激工人的积极性".其福利津贴的分配,因为太过照顾下层职工,从而使得"各级间实际工资更为接近,平均主义更为严重".③「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工业部工资科:《武汉地区工资材料》,1949年12月1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GM8/27/30-43.」
此后,各地方政府在统一混乱的工资分配办法时,最感头疼的也是如何才能够通过拉开工资级差,克服国民党统治时期旧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刺激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④「《中南区统一工资暂行办法(草案)》,1950年5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ZNI/208/43-44.」结果,新中国成立后工资改革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破除国民党时代旧的薪给制度所造成的平均主义的观念和制度障碍,"反对和防止平均主义"倾向,突出强调"它是按劳取酬的最大敌人,生产中的障碍,应严格批判".①「《郭局长关于工资等级制度初步改革方案的报告》,《工资等级制度改革学习文件之一》,1951年,湖北省档案馆藏,ZNI/307/6.」
关于国民党时期行政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情况,我们可以从表11中获得一些了解。由表11可以看到,战后国民政府文官的薪给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外,共37个级别,每级的相差数,最少5元,最多120元,相邻各级之差较为平均,最高级和最低级之比,亦仅为14.5∶1.而表10所列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工资标准,等级虽然只是30个级别,少于国民政府上述标准7个级别,但每级的相差数扩大许多。以每一级的最低档为例,其最多差到55元,最少仅差2元,有27.5倍之多;最高和最低工资差距之比例,更达到36.4∶1,超出前者一倍以上。即使除去相当于国民政府总统和五院院长级别的主席、总理、委员长级,最高级与最低级之差也达到26∶1之数,仍高出许多。相比之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给标准,确较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的工资标准还略显平均。②「当然,注意到国民政府时期文官薪给标准中最低一级高于当时普通工人月平均收入一倍左右,新中国195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中最低几级均低于当时普通工人月平均收入的情况,可以看出1956年的工资标准不仅是一个较低的标准,而且其设计思想也大不同于国民政府的意图。有关1946-1957年上海普通机器工人工资收入水平的情况,可参见《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94页;《上海市国民经济统计》,1958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B127/1/954/4.」
如果说,新政权上述分配标准着力扩大等级差的目的,在于想要通过拉大等级待遇差距来激励工作人员的上进心和工作积极性,那么,1956年的这一新标准亦明显存在问题。因为其低级别级差远小于国民政府时期工薪级差,即表11所列之标准。其4个最低级别间每级相差只有2元,然后依次是2.5元、4元、4.5元、5元、5.5元。可知1956年标准至少在较低的10个级别中,其级差甚至更小,更不具备所称刺激进步、鼓励多劳多得的作用。
实际上,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过,即使是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之下来争取无产阶级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斗争,共产党人也应当坚持提出"所有官员的薪金没有任何差别"的政治要求,以求最大程度地限制因等级制所造成的种种流弊。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页。」以后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更认为,无产阶级政权下的公职人员应当一律实行低薪制度,即所谓"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④「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5页。」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主张能否完全照搬,或可讨论。但此后欧洲国家,凡社会党或工党执政时,都努力尝试了近似的分配方法,影响到如今的欧洲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普遍差别不很大。在这方面,苏联的做法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革命政权下公职人员应有待遇的设想,却是南辕北辙。苏联所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及其党政干部内部的分配差距,甚至大大超过了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分配的差距。⑤「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如加拿大、新加坡外,一般如英、法、德,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一般仅在8-10倍上下,美、日亦仅在20倍左右。参见孙正民、崔爱茹编著:《国外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工资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24-213页。」
然而,无论是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主张,还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分配的情况,毛泽东这时似乎都不甚了解。从他的读书生活情况看,他在1950年代初显然还没有读过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著作。①「参见龚育之、逄先之、石仲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第18-34页。」这或许也是他不能对等级工资制的建立表示异议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再加上党内对苏联经验的迷信,在毛泽东读过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又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实行"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按劳取酬"原则的观点,苏联顾问不时地公开宣传斯大林关于"谁根据平均主义原则来规定工资等级制度,谁就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列宁主义"的说法,②「参见谢米诺夫:《苏联工资等级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工资训练班讲义,湖北省档案馆藏,ZNI69/1-2.」如此等等,都使毛泽东在这一问题显得无所作为。他只能把问题归结为金钱本身,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钱这个东西是很讨厌的,可是我拿它也没有办法,现在谁拿它也没有办法,列宁也没办法,总归还得有。"③「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编:《毛泽东遗物事典》,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年,第531页。」
但是,毛泽东到底是相信共产主义的,他不是不清楚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至少应当是建立在收入分配相对平均的基础之上这个道理。并且,他出身农民家庭,生活一向较为随意和简朴,生平又"最讨厌钱".④「关于毛泽东生活简朴和长期不喜欢经手钱的情况,可参见《毛泽东遗物事典》一书,以及建国后一直为毛管理生活开支的李银桥撰写的《在毛泽东身边十五年》(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再加上他一向反感中国传统社会中那种"冠带巍峨"、"仆从如云"、"高堂广厦"、"锦衣玉食","出则舆马,入则高坐;堂上一呼,堂下百诺"的官僚政治形式,他更习惯于供给制,对实行工资制本身并不热心。而一向重视自身经验的他,基于革命战争年代的经历与供给制的尝试,在内心里对苏联强调要利用物质刺激,即靠拉开等级间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来调动人们工作生产积极性的办法,多少会有些怀疑,也应属无疑。⑤「类似的这种思想倾向,在建国前夕刘少奇、邓子恢等人的言论中,也都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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