闁搞儲绋戠粣娑氱磼鐎涙ɑ缍€濞存粌鎼敍瀣⒔閸粎闅樺瀣仩椤箓骞嶉悷鏉挎珯闂侇偒鍠楀畷锟�缂傚啯鍨靛鍝ユ嫻閵娧勭€垮娑欏灴缁跺啿效閻旈鍟婇悗鐟邦槸楠炴瑩鎮橀銉︾盃缂佹梹鐟ㄩ鐔衡偓鐢靛枎閸ゎ喖袙濞嗘劖鈷曢悗鐧告嫹濞戞挷绀侀宥夊窗濠婂啨浜卞ù婊嗘〃閸烆剚锛愰崱娆樺剳濞戞挴鍋撻悘鐐才堥埀顒佺矊閸欐洖顫濋幋婵嗩潝闂佹彃绻愰〃娑㈠灳濠靛牊鐣辩紒娑欐闂冭法鎷犻敓锟�闁告瑧澧楅崪鏇熸綇閹规劗顩柛鐘叉搐濡层垽宕哄ú顏勬濞村吋鐭拹鐔轰焊閸忚偐藝閻忓繑鏌ㄥ﹢鎾閸パ冪秬闂傚懏宕橀埀顒€鎳庢慨娆戠矈閸埄娲挎繛澶嬫磻缁憋拷缂傚倸鎳愰弫濠氬几濠婂嫭娈熼柟瀛樕戦弸鐔煎箰娴h櫣鏁鹃柡鈧崹顔剧泿闁告劖绋栭~锕傚箰閸ャ劌顫ラ柟铏瑰Т閵堢ǹ菐椤愩埄娲┑鍌︽嫹闁靛棗锕i懙鎴﹀炊閼恒儲寮撻柡澶堝劤婢ф宕舵穱鎵佸亾鐎n亝鍋傛慨婵婎唺濮癸拷闁哄倹澹嗛弸鍌炲礂椤撶姵妯婇柡鍐ㄧ箣濮瑰鎮锝呯樄婵炴垵顦版禍鍦偖椤愩垻娈搁柡澶嗗亾 濞存粍鏌х粩鎾礈瀹ュ懎鍐€闁诡厽鍔曢妵鍥с€掗崨顔惧弨閻忓繐鍚嬬涵锔句焊閺傛寧鍕鹃梻鍥ф搐閹鏁嶇仦鑹板幀闁搞儴濮ゅ鍓р偓骞垮灱椤斿洩銇愰弴鐔稿缂佸倽宕靛﹢锟犳儎閿燂拷妤犵偛銇樼粭銏$▔婵犲倸纾€规悶鍎板Ч澶愬礉閸愭彃袟闁煎搫鍊归悥鍓佹偘瀹€鍕磾闁告鍟抽鐔兼⒐閸パ冪闁炽儲绮忔竟鍥疀閸愵亜袩闁炽儲绻傞悺娆愮附閸愯尙娈洪柛锔哄妿缁躲劑骞嬮幇顔惧綄閻忕偟鍋樼花顒勬嚊椤忓嫮绠掗柣銊ュ閸欐洟鎯勬繝鍕煁缂備緤鎷�濠㈣埖鐗犻埀顒€鍟慨鐐哄箯閸喓浜i柛鎾崇С閼垫垿宕楅柆宥囧蒋閻庤眉缁狅絿鈧稒鍔楅埢濂稿箞閺囥垺歇婵繐绲块弫鐢垫嫚鐏忎讲鍋撳⿰鍫燁嚊婵ɑ鍨熼埀顒佺箚闂娾晜绂掗敓锟�濞戞梻濮剧换搴ㄧ嵁閾忣偂鍒婇悗纭呮硾閻ゅ倻鈧婀瑰Ч锟� 闁硅埖娲濈粊顐︽偝鐎n亙娣柡瀣殘缁繘鎳為崒娑欑?闁稿骏鎷�妤犵偛銇樼粭銏$▔濠婂棗閲滈柡浣规緲瀹曞牆顔忛妷銈嗙溄婵炴挻鐡曢、鎴犵矆閸濆嫧鏋�婵炲婢樺ù妤呭礃瀹ュ懎顔婇柛娆愬灩閺佹挾绱掗弶鎴炲劚閻忓繑鏌уЧ澶愭焻閸愌囶€楀ù婊冾儎濞嗭拷 濞寸姴绉靛﹢锟�8濞存粌鎼﹢顏堟焻閿燂拷缂佹鍓欏畷鍕沪婵犲啯顥戠紓鍥ュ€濆ḿ姘剁嵁閹绢噮鏆欓悶姘墱閻栫儤绋婇悩鐑樺剦闁哄倷鍗冲鍫ユ偋閸︻厐锟�4鐠猴拷29闁稿繈鍔屽ù妤呭触閸曨厽娅曞ù婊冩惈閿涘娼婚懞銉㈠亾濠靛牄鍋斿┑鍌滃У閻忓嫰寮伴顫磾闁告帗婢樼紞瀣沪閳ь剛绮婚埄鍐ㄤ粯闁瑰灚鎸哥敮锟�閻忓繐鍚嬬涵锔句焊閺傛寧鍕鹃梻鍥ф穿閸ぱ囧极閺夋寧鍊抽悷妤勫劵濡矂姊鹃悙顒傛瘜婵繆顔婃鍛婂緞濮橆偅鐪介柛娆愵殔濞诧拷
邵燕祥 所谓“躲猫猫”事件的真相,如大家所料到的,终于经有关方面证实了。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蹊跷死亡的李荞明,是在负责看守的警方人员不在场时,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而据说“这个监室,确实有发生多次殴打新进(来的)人员的这么一种犯罪行为”。 如果说云南晋宁此案发生在看守人员不在场时,那么,律师黎朝阳羁押在广西兴安县看守所忽然死亡,却是看守所长授意有关警察指使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实施虐杀的。没有说这些凶手是牢头狱霸,该算是看守所依靠的“积极分子”吧? 说李荞明死于“躲猫猫”人们为什么不信?说黎朝阳律师死于“青年猝死综合征”人们为什么不信?因为人们知道,在看守所、监狱、劳改(教)农场一类地方,不但有“老传统”即古已有之的牢头狱霸,而且有“新传统”即后来为烈的“积极分子”。即使像云南李荞明死亡事件中,警方最后承认是“牢头狱霸”之所为,而这些凶手是不是也曾被看守所当作“积极分子”来依靠,来利用,也还是值得一问的。这些地方的“意外死亡”、“突然死亡”,不能不使人往他们身上去想。 人们的认识有古今中外多种多样的参照系。过去,这样的司法丑闻是“不得外传”的,不论有罪无罪,从那“不得见人的地方”出来时,都被告以“出去不许瞎说”,说了要负“法律责任”的,云云。直到改革开放后,还有记者因涉及公安干警负面行为的报道而受到不应有的追究。然而,纵使亲友中没有曾被拘留、监禁的人,没有听过这方面可信与不可信的传言,但在现实社会生活里,经历过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或称政治性的群众运动),那依靠积极分子对斗争对象(包括对预设的对立面,对假想敌)的秘密调查,公开围攻,乃至动手施以体罚肉刑,都是听惯了看惯了的。纵容打人的指导思想,是不能给积极分子“泼冷水”,自然也不是完全放手,是以不致打死为限加以控制,这样就可算“掌握政策”了。 李荞明和黎朝阳都是在尸检时,发现了若干也许不是立时致命的旧伤痕旧肿块。若是没断气,应该也在看守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吧。若是没致死,亲属怎么会知道他们在押的家人身上有伤,更不会有人在网上曝光了。 那些成为“积极分子”的,自有他们采取“积极”态度的正当理由。那就是协助监督其他人员“端正态度”,遵守监规,以至“认罪服法”。他们都被赋予了必须积极检举揭发的义务,由于这成为“立功赎罪”的条件,所以能极大地调动在押人员“汇报”的积极性。 历史上政治斗争的战术和策略之一就是“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利用某一集群中或有的矛盾,争取利用某些人,孤立并打击某些人,那么,鼓励告密或称检举揭发,不失为必要的手段。对已经在押的劳改、劳教人员,无须许以经济报酬,现成的就有政治帽子的威慑! 是先有在对付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使用线人一类做法,然后施之于政治斗争呢,还是把政治斗争的一些做法(从纵横捭阖到有打有拉)泛化到刑警工作乃至一般社会生活中去了呢?这有点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高难问题了。然此风一开,各级有关人员发挥创造性,利用在押犯互相告密就成为难免的事。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创造,在中国的公案小说和外国的影视作品里早就不厌其烦地讲过这样的故事了。 近年有好几位文史学者发表过关于告密传统的考证。我读史不多,却买过一本雍正皇帝的密折,读了这位勤政皇帝对密折的批示,什么名家高手吹捧雍正的文章影视我都嗤之以鼻了。不过,古之告密,大体上还是在幕后进行的。因为那时候不搞群众运动。后世则未必然。一到政治运动来了,你看平时的“有心人”,在会上能够拿出小本本,一条一条地给你翻出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地你对某人说过什么话,在场的还有某人等等,原来都已记录在案。 这一套后来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不仅是一般没有享受到真正公民权利的普通公民,而且连高级干部、开国元勋也深受其苦。于是在艰难的“拨乱反正”之际,叶帅提出党内斗争不得再沿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胡耀邦提出隐秘斗争不应针对人民群众,云云,都是大得民心包括正直的党员之心的。他们不愧为杰出的政治家,一句话就说到了点子上。只是他们没有能够继续深入,并在有生之年,在任之期,努力促成它落实到法治建设中去。 今天的年轻人,看国外警匪片、国内电视剧,处处有线人、卧底,“无间道”,谍影重重,英雄孤胆,看得紧张过瘾,甚至心向往之。他们想必是想像自己处于“正方”,才能这般心安理得。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父兄一不是杀人放火的黑道,二不是走私贩毒的帮伙,却在很长时段里,曾经生活在被监控、被告密的恐惧之中,因为他们的政治生命以至肉体生命被掌握在不知以什么名义出现的牢头狱霸(还有“董超薛霸”)之手。这就是为什么从历史深处走过来的几代人,从心底向往着“免于恐惧的自由”,期望着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