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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日期:12/11/2011 来源:共识网 作者:童之伟

我在大学教了20多年宪法和比较政治制度课程,深感包括自己在内的我国普通公民严重缺乏参与政治过程的管道。不错,我可以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但因在选举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正式候选人,他们也不发布什么政见,故我极少参加投票,即使参加投票也是投弃权票。话说回来,即使区县级选举时我参与投票且获得我选票的区人大代表真的当选了,他/她这个代表选出的代表和他/她参与选出的代表的代表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也无法想象。所以,在我国人大制度下,如果说我有可能给予政治过程以原子分子级影响的话,那基本的渠道可能就是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该条还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表达方面的其它权利。关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状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估计:一种认为中国公民没有言论自由,不少西方人和旅居海外的中国人持这种看法;另一种看法是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国内不少官方媒体持这种论点。我国公民到底是否享有言论自由,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言论自由?这是一个需要进行评估的状况。

为了搞清网络这个言论前沿地带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状况,从2011年10月中旬至12月5日,我花了50多天的时间做了一套较完整的微博议政实验,先是新浪微博,后又增加了腾讯微博。为达到实验目的,在实验期间我用微博在我选定的若干领域刻意发表了一些前沿性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论。我做微博议政实验的目的主要是:(1)测试、感受一下在代议民主不发达或仅具象征意义的社会条件下,微博议政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以博友为主体的新兴公民阶层的回应;(2)在实施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这项基本权利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我想通过微博议政实验做一点测试和评估,了解一下在这种状态中公民事实上享有的言论自由度和官方管控公民言论的真实尺度。

在具体介绍我的微博议政实验及其所获得的结果之前,先循宪政原理对介绍一下评估一国言论自由度涉及的衡量标准或相关知识点:

1.言论自由与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如办报、办刊、办电台、办电视台、办网站等等)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创办承载言论内容之物化平台的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首要内容;同理,公民是否享有这项权利,也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首要标准。

2.不论私人可否办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承载言论内容的物质平台,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和实施保障或规范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都是言论自由的第二重要内容。是否创制和实施了这方面的法律,因而也成为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二重要的标准。

3.是否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的争议由法官、法院裁判而不是由行政性机构单方面认定,是言论自由的第三重要的内容;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是由行政部门等组织径行认定,还是可诉诸司法,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三位的标准。

4.凡属国有的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讲坛,其所有官员或职员,不论是主编、副主编、记者、编辑,还是出版社正副社长,其审查把关活动都是在事实上行使国家新闻出版检查官的职能,都具有对公民拟发表的言论进行事先审查的性质。

5.如果公民无权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国家立法机构又没有创制、实施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从而司法也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受理公民在自认言论出版自由受侵害时对相关公权力组织的起诉,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就在宪法、法律和司法三个层级上没能获得保障。不过,即使一个国家出现这种情况,它也不表明该国公民毫无言论自由,只能说此时公民言论自由的多少只能完全由公权力掌握者的意愿而定。

6.不论承载言论内容的物质平台由官方还是私人创办、拥有,官方新闻出版检查人员对公民以文字、音像、图形等形式的作品进行审查,都不一定表明公民没有言论自由。国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应严格区分为作者发表前审查与发表后检查追惩两种体制,其中,事先审查体制表明在相关领域公民没有享受到言论自由,事后检查追惩制表明公民真实地享有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

在自2011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5日的总共56天中,我在微博上发布的主要议政言论,可分为多个专题。下面先分专题逐条展示,其中每一个“◎”代表一条微博博文(曾被删的博文做了必要合规则化处理),每个专题后方括号“【】”中是我对官民双方对博文内容的反应的介绍和简短评论,最后是我的总结性评论。

(一)关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依法执政要求党政分开;应在当年胡赵主导的党政分开基础上往前推进一步:政党财务公开,党产国产分开,不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任职的专职党干由党自养、自投社保。执政党不要给公众留下其机构和人员有纳税人供养的形象。执政党经费不够可由国家补贴。

◎步子大的话好说,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能取得一点进步就好,哪怕仅仅一小步!现在我们面对现实是,很多事情不仅没一点进步,反而在退步。

◎卡扎菲和他的家庭的命运表明,权力虽然是个好东西,但千万不能无节制地占有和使用,对于任何个人、机构和组织来说都是如此。

◎民生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联系,集中反映在食品特供体制上。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10月22日在西安召开。陈斯喜先生、陈弘毅先生和我分别做主题发言。我主题发言的题目是:《让宪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我们这部宪法落后于社会发展太远了,应该尽快赶上。

◎据报导,朝鲜近日公布世界203国国民幸福指数,中国得满分,100分,第一;朝鲜98分,第二;韩国18分,第152;美国3分,最低。消息来源:环球网视频,http://t.cn/hDQRN4。

◎斯大林女儿拉娜o彼得斯能谴责其父冷漠、偏执,这是有反思能力的表现,很了不起。如果这类人物的后人都能用人道、人权、法治和民主的标准反思自己前辈的行为,他们就为社会的进步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否则只能说他们在认识上仍然可悲地停留在其前辈的时代,数十年没有长进。

◎吉拉斯说过:从前的革命,革命者都不曾从革命中获得过利益,只有无产阶级革命,革命者独享革命成果,形成了垄断一切资源的新阶级。或许,用时髦的话说,就是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看来,改革就是大众要分享这些利益,其艰难困苦程度可想而知。农民起义是改朝换代,吉拉斯没把它们算作革命。

◎改革肯定比革命好,但不改革会不会出现革命呢--这似乎越来越成为当代一些中国人担忧的问题。

◎看到了昂山素季参加议会补选的新闻。这位女士是上天赐给缅甸民族的最宝贵的政治资源。天降大任于斯人,她必将带领缅甸人民告别独裁专制政体,建设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新缅甸。

◎温总理喊了改革,也说了应该改革的内容。在其他人对改革提都不提的时候,出来呼吁的人是承受了压力、需要些勇气的。没有改革的行动不能怪出来呼吁的人,中国最高层是集体领导,对改革内容和步骤有共识才能付诸实行。

◎12月4日应邀出席复旦大学《未来世界论坛》第四届年会,我专题发言的题目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分配正义课题”。物质财富的分配与政治资源的分配,都必须符合正义。在我国,政治资源分配符合正义的课题比物质财富分配符合正义的课题更难解答。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对以上微博言论,博友反映并不热烈,其中他们较为感兴趣的是关于党的领导应肯定,但党权应该受宪法具体限制的言论和改革与革命关系的谈论。微博监管方面对以上言论比较宽容,没有删帖,似乎也没有给予其它形式的限制。

(二)关于党内民主和最高领导层组成人员之差额直选

◎我希望我D的18Da差额选举中央W员、政治局W员、政治局常W,不赞成18Da未开就事实上确定政治局常W或准备等额推荐政治局常W候选人,我党必须在确定最高领导层方面进行有竞争性的、差额的选举。--这是我昨天读11月4日《参考消息》上《中共18大代表选举更具竞争性》一文后忍不住发出的呼吁。

◎我是有差不多25年党龄的中共党员,但我迄今为止只有机会在党支部委员的选举中投过票。这类情况从此应该改变,我党内部必须实行真正民主的选举!

◎这(主张中央政治局常W差额选举)是昨被删了的帖子。依宪法我国任何公民都有表达次类见解的自由,因为在这类问题上,每个中国公民都是利益相关方。

◎“江苏差额选举省委常委”非常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W选举也一定要有差额!中共中央选举常W,如果中央W员对候选人都没有实质性选择推举权,中共就很难说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这是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

◎因连日出差,今上午才在新浪网看到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选举举行首场电视辩论会的完整实况录像。我对官方媒体展示这种实况录像表示高度赞赏。竞选辩论虽是欧美政治文化的典范,但也体现了当今世界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中国应该在适当时候引进这种先进政治文化。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博友对以上言论很热心,尤其对其中第一条博文反应极为强烈。我注意到,在这条微博的评论、转发数异常迅速地飙升的同时,我基数很小的粉丝数也急剧增长。但这一条博文在新浪微博发出1个多小时候后既被删除,我多次少量变换文字后重发,均告失败。我甚至感到自己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受到了其它方式的“惩罚”(有感觉但没证据)。不过,我后来出于测试目的把在新浪微博被删除的完全同样的那段文字放在腾讯微博上,监管者并未予以删除。看来,对同样内容的文字,删除或不删除,是可以因监管者意志不同而命运有差别的。不论怎么说,监管方面对谈论类似话题比较忌讳,但他们的删除行为显然没有法律和公开的政策做依据。

(三)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之保障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西安圆桌会议的中方学者普遍对陈光诚案高度关注,认为有关方面处理此案非常不妥。他们把东师古村搞成了一个中国对外展示践踏人权与法制的窗口,而实际上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虽有些问题,但并不像在这个“窗口”中向国际社会展示的那样糟糕。不过,中方学者并未与外国学者谈论此事。

◎地方当局这样对待陈光诚很不明智,于人于己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陈光诚真的死了,当局是不好交代的。

◎我期盼社会和谐。有关地方当局应该与陈光诚先生好好谈谈,希望陈先生承诺守法和体谅地方的难处,同时地方当局承诺保障陈先生的正当权利。我认识陈光诚夫妇和他们的一些朋友,我对地方当局也抱友好感情,如果有关当局愿意委托,我愿意受托前往东师古村,协调双方关系。把此事了结了,对哪一方都好。

◎某知名媒体的朋友约我写法制文章,我说想写写对陈光诚案的看法,正面的。想不到朋友赶紧喊停,说上边规定不能提陈,不知道为什么。我真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不可思议嘛。

◎为政治服务就可以不依法办事、无法无天吗?政治要纳入法制轨道,所以宪法才规定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卡扎菲式政治是搞不得的。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陈光诚夫妇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一度引起很多博友关注。我认为,有关方面处理这件事失当。博文虽然对官方处理这件事的方式做了较严厉的评议,但监管方面没有删帖。

(四)公民言论自由之保障

◎请公开涉案的全部文字,供大家讨论,增强全民宪法和法律观念。(背景: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在互联网上写了4篇文章以及部分博文,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本文作者初步判断罗美华老师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回家3天后,罗美华的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这是侦查机关将强制措施作为刑罚运用的典型案例。罗的行为不大可能被定罪,所以,侦查部门以监视居住变相对他施以刑罚。更严重的是,按拟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会出现秘密监视居住。请大家继续关注刑诉法修改。

◎继续关注因行使言论自由被注监视居住的公民。对于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警方监视居住一事,我跟帖对@南方人物周刊说:“应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一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谁设置不让评论的?怪哉!

◎在今下午《法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我主张:关于学术研究,不要提什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个口号从来没带来什么好的结果。我们应该按宪法的规定,提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提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提法会造成否定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的后果。

◎这是宪法学者应该重视的资料。我希望能知道此表出自何处,作者仅凭感觉制作还是有客观事实做根据。我对“解放后”得分低于“慈禧”很不能释然--难道“解放后”言论自由度还不如封建社会?若果真如此,那“解放后”岂不成了“捆绑后”?做这样的结论应谨慎和拿出事实根据。

◎某知名媒体的朋友约我写法制文章,我说想写写对陈光诚案的看法,正面的。想不到朋友赶紧喊停,说上边规定不能提陈,不知道为什么。我真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不可思议嘛。

◎在“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上,台湾政治大学刘定基教授对首次将新闻自由纳入基本权利范畴的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9号解释所做的剖析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该解释例肯定了博客和微博的新闻媒体性质和博主的新闻采访权,在宪理上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价值,值得大陆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关注。

◎央视张泉灵女士那同事到叙利亚去了没有?去了吧!(背景:张泉灵女士发一微博大意是,她一同事走到哪,哪里的恐怖头子或专制统治者就被杀。)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针对时政,如果博主讲些一般化的道理,看来是没问题的,但针对具体事情发议论,可能就会受到限制。在上述博文关涉的事例中,博文受限制的情况出现了两次:(1)我针对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被刑拘后改监视居住的案子,曾试图发微博呼吁继续关注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事,还吁请首先披露此案的刊物”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帖子写好后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我多次重新发送,均告失败。(2)央视张泉灵女士写了一个关于独裁克星去向的帖子,我试图评论后转发,多次尝试,电脑上得到的回应都是”违反政策法规“!我至今搞不清违反哪部法规的哪一条,也不知道违反什么规范性政策文件。

(五)关于公民政治权利之实现

◎把每个选区待选正式代表的党派、职业特征、性别等条件先规定下来,然后据此确定正式候选人--这就叫计划政治!政治计划者此举事实上剥夺了选区中除符合这些条件的人之外的所有选民的被选举权,也事实上剥夺了该选区全体选民的选举权。这个道理,没有学好宪法学的人是不容易明白的。这就是我坚决反对计划政治和提倡市场政治的主要原因。

◎今下午就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接受了英国TheDailyTelegraph记者采访。我对独立候选人参选给予正面评价,但同时认为参选人数极少,能当选的更少,实际意义十分有限。而且,中国的选举法,1979年后多次修改,总体看是一次次退步。选举在民主程度、竞争性方面要有实质进步,得靠政治体制改革。

◎对某些人士,有关方面最”聪明“的做法是接受选民推荐,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布,然后在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阶段,经过几上几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将其”自然“地放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外。在这个过程中,谁”根据“是黑的,”较多数选民“也是一笔糊涂账。

◎其实,直到现在,某人当选或未再当选某某委员等等,其本人听广播或看报纸才知道的情况也不鲜见,前年我有几个朋友在香港城大开会时曾以亲身经历就此现身说法。计划政治嘛,它是决不尊重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意愿的,只是一个落实计划制定者所制定的政治资源分配方案的形式或过场。

◎竞争性选举是公民得以用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手段。只要能够做到不同的权力相互制约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消除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等乱象自然就会消除。

◎大陆教授的一跪能抵得上台湾选民的一张选票?笑话,政府会在乎你们!(针对背景:某大学教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向市政府下跪。)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博友对独立候选人参选乡镇区县两极人大代表并不十分关心。之所以不太关心,或许是因为这些代表基本都是按”计划“产生,且在人大体系内所处层级太低,在政治生活起不了多少作用。以上博文均没有被删除,转发似乎也未受限制,博主接受外媒采访一事官方机构也并没有对之表现出兴趣。

(六)关于公民文艺创作和科研自由之落实

◎所有的创造性活动,包括文学艺术创作,最需要的是自由,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这是基本常识。对这个基本常识,在我们社会是官越大越不懂。那一代人从来没有感受过自由,因而也不懂得自由的社会价值,更不知道他们的重视、关心、关怀恰恰是在挤压甚至扼杀人进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法律环境。

◎我们现在许多所谓学术会议,越来越没有学术、学问,越来越只有官员、领导、权势、权力。在很多”学术会议“上,是权势者、权力者台上表演,学者、学问家台下作陪。

◎官场或党政机关里这样做没话说,大学里不可如此。(针对背景:清华”官本位百人图。)

◎胡总编好不晓事,居然:1.吹捧艾W未,把他抬高为“西方撬动中国的一个支点”--艾有如此之高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不得了啊!2.向中外各界揭露:罚艾1500万,是中国搬掉西方“支点”的一个政治措施--阁下的说法陷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于不义啊。看来阁下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还有待提升!(针对《环球时报》胡锡进总编的言论,其中英文字母代替汉字是胡本人采用的做法。)

◎阁下说魏j生被尊为“中国民主之父”?我到过欧美不少国家,做访学短则一月,多则半年以上,在港台还教过书,我怎么没听说有谁把魏称为什么“父”?国内更不可能这样称呼魏j生?阁下不能把自己认的“父亲”强加给博友!阁下要否认把自认的“父亲”强加给博友不难,请标明文献出处!(针对背景:环球时报胡锡进总编的相关言论,其中英文字母代替汉字是胡本人采用的做法。)

◎怎么把这种类型的讲者请到大学的讲台上去了?如果有问题,首先是邀请者不够格在大学讨生活,与讲者没有什么关系。(针对背景:司马南先生做近似恶搞中国宪法的演讲。)

◎我不知道程海华何许人也,但我敢肯定他关于写作《中县干部》“有悖学术伦理”的判断无聊之极。我们中国有美国那样正常研究官场的条件?这时候忽然拿美国的所谓标准说事,难道读者不觉得奇怪吗?(针对《环球时报》批评《中县干部》作者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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