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61岁的董慧也离开人世。董慧出生于香港一个富裕人家,为了追求革命理想来到延安,1940年与潘汉年结婚,而且利用父亲的银行家背景帮助中共做了很多工作。所以董慧被捕后,潘汉年曾说她是“最冤枉的”。而无论环境多么险恶,董慧从未离开过潘汉年,想来令人叹息。因为潘汉年与董慧夫妇生前无子女,身后无亲人,裁定书除了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外,已无处送达。
潘汉年被平反后,虽然遇到了一些阻力,但扬帆最终也被平反。
众所周知,潘汉年案的背景非常复杂,牵扯到的面也非常广。而直到现在,很多材料还没有完全解密。所以此案的很多疑问,我们现在也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的答案。
潘汉年案发生在1955年3月全党代表会议讨论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期间。在讨论中,很多干部做自我批评,交代与“高饶”相关的一些问题。潘汉年想起1943年被李士群、胡均鹤挟持去见汪精卫的事,一直没有向党中央报告,想借此机会把事情的经过向党说清楚。因为陈毅是华东组的组长,潘汉年先找陈毅谈了相关情况,随即写了一个材料,委托陈毅交给党中央、毛主席。陈毅觉得这个问题很严重,当天晚上便到中南海直接将材料给了毛主席。
潘汉年被捕后,作为和他交往最长、关系最深、接触最多的人,周恩来总理对此案非常关切。原中联部部长罗青长多年后写了一篇《潘汉年冤案的历史背景》的回忆文章,透露了很多鲜为人知的细节。当周恩来得知潘汉年1939到1948年和中央来往的电报都在时,他让罗青长等人把这些材料搜集起来,按年、月、日排列,潘汉年报告的,中央如何指示的?罗青长回忆,“根据档案材料,当时潘汉年所做的工作,如打入日寇内部、利用李士群等,中央都是知道的,档案中都有记载。而且当时采取革命的两面政策,中央也有指示,是完全允许的。中央对他的工作也是肯定的”。最终周恩来、李克农出面于1955年4月29日向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写了正式报告。
李克农在报告里提出了有力的五大反证,请中央慎重考虑潘汉年问题。可是这份报告并未有引起中央的重视。而这份报告,当时也不可能附在案卷里,我们在秦城审阅案卷时,甚至在给潘汉年平反之后,都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份这样的材料。
当时不少冤假错案,都是像潘汉年案一样,有关部门为了保密,不将有关证据材料附卷移送到法院审核,以致错判。所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明确规定:凡是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认定有罪与无罪的证据材料,都要如实附卷,移送法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在当时是一个比较大胆的决定,因为它可能会触犯了一些兄弟部门,它们往往以保密为名,不给我们提供相关材料。以潘汉年案为例,如果早看到潘汉年与中央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往来的电报,事实不就不言自明了吗?
总理虽然对潘汉年案很关心,让李克农写报告,但最后在给潘汉年定罪的判决书上,他还是签了字。
不尽思考
潘汉年被平反以后,社会反响特别大。这么多年来,关于潘汉年的文章、书籍甚至电视剧层出不穷。“潘案”也一直是大家议论的热点。有的人说潘汉年案是某人一手炮制的,有的人说是那个人罗织的,口诛笔伐,受指责的人很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少挨骂。作为当年潘汉年案的审判人员,我们也一直有一种负罪感。
1996年,我去北京医院探望生病住院的曾汉周,正好碰上了高法的老副院长王怀安。那时候正在播《潘汉年》的电视剧,我们也谈到了潘汉年案的问题。王老长叹后说了一句:“你们当时怎么判得下去!”
王老的话,让我们心情都很沉重。曾汉周无奈地说:“我们是奉命办案,没有办法。潘汉年的案子是怎么回事,谁心里都明白,但谁也不敢说个不字?”我不知深浅地说了句:“周总理都救不了潘汉年,又有谁救得了?”王老是共和国建国之初,毛泽东任命的由沈钧儒等17人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他是1979年返回司法部工作的,没有亲身经历,感受也不深。所以我们就谈了当年审判前后的一些情况,谈了一些鲜为人知的事。这时在一旁的曾汉周夫人说:“你们说的这些情况不写出来,将来还有谁知道,谁能说得清楚?”大家听了之后,都陷入沉默,没有再继续这个话题。
此后,曾汉周多次和我谈起潘汉年案。他说:“潘汉年案的错判,教训太深刻了。你应该把它写下来,让外界特别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会错判,这也对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是有益的。”
丁汾的思想负担更重,她经常说这样一句话:“我参加革命几十年,半生从事审判工作,一向谨慎,最怕判错案子,冤枉好人。这辈子记不清办了多少案件,扪心自问还是个称职的审判员,唯独潘汉年案做了违心的审判,一世清明,毁于潘汉年一案,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她和曾汉周都觉得,我们当年是亲身经历者,有责任把问题说清楚。但他们年纪大了,很多事情力不从心,所以寄希望于我。丁汾病危期间,还念念不忘此事,她一再叮嘱我:一定要把潘汉年案的审判真相写出来,让世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今,他们俩都已经不在人世,我想我更有责任完成他们的心愿。人治司法制度的危害,是我们从潘汉年案得出的基本教训,而结束人治,真正实现法治,是我们法律人矢志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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