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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矛盾
日期:11/6/2014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孔杰荣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孔杰荣(Jerome A. Cohen)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五十多年前,当我刚开始研究法律在中国所扮演的角色时,一 些研究中国的美国专家认为,我恰恰选择了中国从来不曾重视的一个问题。我有些好奇,不知他们现在会如何看待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 全体会议。回顾中国共产党全会历史,这是中共首次将其注意力和全国人民乃至世界的注意力,集中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上。

在过去两周里, 中国内外的观察人士纷纷试图剖析破译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发布的文件。首先面世的是冗长乏味的《公报》,罗列了一长串中国法律制度需要作出的变革,这些变革有 时相互矛盾,或多或少都早已被不同派别的改革人士提出过。几天之后,中央又发布了四中全会的《决定》。《公报》虽然通篇都是老生常谈的意识形态和法律表 述,但也提出了诸多雄心壮志,外界翘首企盼《决定》能够赋予这些内容更为具体、更具一致性的解释。然而,除了少数几个例外,《决定》最终还是言辞模糊,令 人失望。所幸的是,《决定》发布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还作了相关《说明》。虽然《说明》没能完全摆脱枯燥得足以催眠的套话,但是它至少有助于外界了解 《决定》的起草过程,其框架结构和目标背后的考虑因素。

分析人士已经花了不少笔墨分析解读这些文件。鉴于《决定》多次提及"法治",而"法 治"意味着要将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如同其他个人或团体一样,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之下,所以至少有一名外国评论员猜测,这可能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在中国 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传统下,这一事件可说相当于当年的英国约翰王勉为其难地在反对派贵族的要求下,签署《大宪章》,自我限制王权。而其他一些专家则正确地注 意到,《决定》愈发直白地强调要加强党对法律体制的现有垄断,这与"法治"基本观念存在冲突。他们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实带有自相矛盾的政治 说辞的烙印。此外,一些因遭受日益严酷的打压而不得不远走他乡暂避的中国人权律师,则完全将四中全会斥之为不值一提的谬论。

这些文件好比心 理学上的"罗夏墨迹测验",被试者在看测试图片时,总能就其所感兴趣或关心的内容找到支持依据。可谓老少皆宜,各有所爱。对于美国人而言,这些文件涉及的 广度、不精确的承诺和前后矛盾的建议,让人联想到共和党和民主党每隔四年为各自的总统候选人炮制的一套政治竞选纲领,不过没人会把这些政治纲领当真。

但 是,我们应该把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核心论调和铮铮誓言当真,因为它们可能会给中国的法律体制带来重要的进步--即使这些进步有限,而且肯定不具有历史性。这 些变革可能会激发人们更加尊崇法律、恪守法律,特别是能够促使地方政府遵法守法--而目前地方政府法律意识可悲地淡漠。多年前,一位精明的中国朋友告诫 我,对中央政府的论调和地方政府的具体实践加以区别是十分重要的。他引用了广为流传的一个对子:"上级干部太好,下级干部乱搞。"

四中全会 说明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正在作出巨大的努力来改变现状,他们提出一系列措施来改善法律体制,特别是改进全国大约三千家地方法院和三千家地方检察院的作为、公 平性、声望和正当性。当然,中国共产党最有权势的领导人不希望他们自己的决定受制于法律束缚,这一点从他们仍在非法禁闭他们以前的同事周永康上一览无遗。 然而另一方面,他们明显希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政治斗争、腐败、走后门拉关系等其他扭曲法院日常司法并且严重腐蚀法院和整个法律体制公信力的不当影响。

习 近平对法律的依赖并不应该让人感到意外。这属于正统的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列宁在转型成为成功的革命人士 之前是一个沮丧失意的诉讼律师,他把法律视为在全国范围建立权力的一个关键工具。斯大林在无法无天的莫斯科大清洗审判达到高潮时,仍然在说教:"我们现在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的稳定性。"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混乱之后,邓小平和他的同志们在1978年12月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宣布 "改革开放"这一转型政策时,也清楚地表示,要取得进步,至少苏联式的法律体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就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建立正常运作的政府。 对于中国的国内经济发展而言,法律是一个前提条件。要吸引对外贸易、技术转移和直接投资,解决困扰每个社会的成百上千万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刑事案件, 也必须依靠法律。而且,法律体制不仅要有效地打击犯罪,也还需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的前三十年间,这些基本人权却遭到了严重摧 残。

因此,习近平的做法既继承了共产主义的思想遗产,也与把法律作为至上表达方式昭示中央集权的中国皇权专制传统一脉相承。不幸的是,习近 平从这些历史影响中所汲取归纳出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和另一个同样信奉列宁主义政府的践行者蒋介石所采纳的做法极为相似。蒋介石所领导的国民党在 1940年代的内战中失去了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权,此后,他在台湾民主化之前一直以列宁式威权政党主导着台湾的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与蒋介石一样,习近平也无情地打压人权律师和他们的当事人,正因为如此,四中全会没有承诺给予刑事辩护律师和公益律师任何扶持,甚至还威胁要使他们的困境雪上加霜。这个问题和四中全会文件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一样,值得我们在未来继续分析研究。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作者孔杰荣(柯恩,Jerome A. Cohen),为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为《迈向法治:台湾"流氓"制度的兴废与中国大陆"劳动教养"的未来》一书的共同作者。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刘超译。本文编辑王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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