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黄静案致全国人大、高法、高检、公安部及社会各界的呼吁书
一 黄静案的梗概
黄静,女、现年21岁,99年从湖南省第一师范毕业后分配到湘潭市临丰小学任专职音乐教师,今年2月24日上午,她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全身覆盖折叠平整的棉被,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当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重大犯罪嫌疑。
此案发生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程序派员封锁、勘察现场,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没有深入细致的勘察现场,就以死者身上无致命伤为由,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并证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现场,不需负法律责任。雨湖区公安分局仅来一名法医,草草看了尸体,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
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和要求下,2月25日上午,法医才对死者进一步外检,查出了暴力性侵犯证据,下午进行解剖查死因。结果在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且完全否认2月25日上午的检查结论,并对死者身上的累累伤痕不作任何分析。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因此要求复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3月19日对尸体进行了复检,湘潭市的三个公安法医一个也没回避,并于5月7日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再次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家属对此结论仍持异议。此间三个多月,本地公安机关对黄静之死拒绝立案侦查,对嫌疑人姜俊武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为了查清黄静的死因,为亲人伸冤,黄静的家人奔走呼号,四处上访,并向社会发出不断的呼吁和求助。由此,首先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共鸣。5月28日,江西教师徐建新和北京记者朱寅年在网上联合发起了“关于黄静案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教育部的呼吁书”,六月初将此签名呼吁书送达了公安部和教育部,时至今日已有365人签名支持和响应。6月16日,记者朱寅年在现代教育报上率先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随后,e时代周刊、香港卫视、潇湘晨报、东方早报和千龙网等多家媒体陆续进行了报道,从而进一步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6月22日,为了支持和推动黄静案的公正解决,艾晓明、李健、茅于轼、秦晖、徐建新、张祖桦和朱寅年等在黄静母亲向社会的求助书的基础上联合在网上发起了为黄静家人募捐的公开呼吁,超过百人响应募捐,黄静家人收到义款近三万元。萧瀚、艾晓明等学者也纷纷著文评论此案。许多素不相识的人也出于义愤和同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黄静的家人伸出了援手。已有近二十万人次访问黄静的纪念网站,数以千计的网民在众多的网站就此案展开了持续热烈的讨论,在海内外形成了巨大的影响,从而,此案也成了继孙志刚案之后,社会关注的又一热点。
正是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据称,公安部领导也先后对此案做出过批示),才促使黄静案进入了立案侦查阶段。姜俊武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湘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日,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尽管如此,由于三个多月没有立案,许多有形的犯罪证据已经销毁流失。并且,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于6月8日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面对这一严峻形势,不屈的黄静家人委托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结果,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于7月3日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审字第16号),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1、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瘁死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为了给侦破案情提供证据,在各方的联系帮助下,依据法定程序,黄静的家人又再委托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遗体鉴定。8月2日,由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的法医专家及中山大学法医学教授博导陈玉川等5名法医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对黄静尸体再做检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这一结论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黄静又不可能是自杀或死于意外,从理论上讲,黄静只有一种死因,那就是他杀。这一结论也成为指证姜俊武确有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关键证据。
8月20日,湘潭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要求其重新予以补充侦查。
9月8日,黄静家人所委托的律师从检察院得知,8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又将补充侦查案卷移送到湘潭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没变,补充侦查中姜俊武反供。
二 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和问题
1 无视现场诸多疑点,当地公安部门拒不立案侦查
2月24日,年仅21岁的黄静被人发现裸体仰卧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的床上,双目皆睁,双手呈握拳状,全身覆盖折叠平整并盖过鼻梁的棉被,以此推断死亡现场显是被人整理过;死者赤身裸体,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呈现反复暴力摧残的现象;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死者外阴部挫伤,阴道口有分泌物,是存在暴力强奸的铁证;当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后来又是他第一时间告诉他人黄静可能出事,而数种判断的死亡时间都指向他是在场之人,因而其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此案发生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程序派员封锁、勘察现场,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没有及时深入细致的勘察现场,提取物证和询问证人,更无视现场的诸多疑点和案发前后的蹊跷现象,就以死者身上无致命伤为由,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并证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现场,不需负法律责任。雨湖区公安分局仅来一名法医,草草看了尸体,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对此结论,死者家属强烈质疑,并针对现场诸多疑点和其他许多反常情况多次反复要求当地公安部门履行职责,立案侦查,缉拿嫌凶。但是,从案发地的平政路派出所到雨湖区公安分局都未能履行职责,针对诸多疑点迅速侦查此案,反而把大量精力用在制造黄静是因病死亡和重要嫌疑人不在现场的假象上(其中包括诱供多名黄静的亲戚以图所得,尸检法医前后颠倒的行为,证明黄静身体一向健康的体检表的不翼而飞,威胁压制受害者家属的申诉行为和正当要求)。而正是因为他们极力为嫌疑人开脱和拒不依法立案的行为,使得侦查行动被人为地拖延了三个多月,造成许多有形犯罪证据的销毁流失,给嫌疑人及其同伙串供合谋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从而为本案的侦破制造了诸多的人为障碍。此后的立案也证明了当地有关公安部门在对本案的早期处理上存在重大的渎职行为,甚至不排除某些干警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毁灭罪证和包庇纵容嫌疑人的行为。
2 一波三折和尖锐对立的法医鉴定结论
2月24日,案发当日上午,湘潭市公安局法检所法医吴建群赶到案发地,简单地看了现场,未做勘查纪录。后在死者家属的再三要求下,法医吴建群于25日上午十点多又到临丰学校对黄静尸体进一步勘查,除发现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确系死者是窒息死亡外,重点检查下身,发现阴道口、5~7点处处女膜被损伤,称“处女膜不完全完整,并在挫伤处发现有分泌物,下身有擦伤痕迹,两大腿内侧有多处抓伤、擦伤痕迹”,并把残留在损伤处的分泌物用餐巾纸取样化验,后经电话告知死者家属,餐巾纸化验结果确是有少量精液。由此死者家属决定要求进行尸检。但在2月27日下午,法医吴建群竟改称“精液是在床头的卫生纸团内化验出来的”,并且在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上,完全去掉了“处女膜部分挫伤,下身有擦伤”等内容,代之为“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的结论,事隔两日,在有关是否发生了强奸行为的重大问题上,其态度反复以致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的结论,并完全无视现场特征和物证而极力排除性侵犯的可能,怎能不使人疑惑?
其次,吴建群是在湘潭市殡仪馆“于自然光下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并凭肉眼直接发现了心脏右心室有“附壁血栓”和“条状血栓”的,以此进而得出“死者生前患有风心病和冠心病”,以及“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的最后结论。但是,按照法医学的常识,血栓必须在显微镜下才能辨析,用肉眼直接辨析血栓是非常不科学的;另外,黄静从无心脏病史,且身体强健,一直是学校蓝球队、排球队的主力,并是长跑能手;再有,能够证明黄静身体一直健康并存放在市教育局档案中的体检表却在同期极为“配合”地神秘失踪。所有这些,不免令人严重质疑吴建群等得出的黄静死因结论,而且怀疑其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
再有,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但该《尸体检验鉴定书》上却刻意回避大量的损伤事实,更谈不上对其的应有陈述和解释,就贸然轻率得出“全身其他部位损伤痕迹,无机械性窒息征象,据此分析认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
最后,鉴定书对死者尸体内是否存在毒性物质叙述不清,只强调未检出毒鼠强,并未排除是否存在其它毒物,也未对可能存在的神经性控制药物进行必要的检验。
综上可知,吴建群等在黄静案的首次尸检中违背了法医学的基本规则和法医鉴定的基本程序,蓄意编造假象、规避问题和毁灭证据,并进而误导案情,为当地公安部门拒不立案提供虚假依据。其所作所为,不仅丧失了从事法医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也触犯了刑律,由他出具的鉴定结论又怎能保证科学、客观、独立和公正?!
死者家属对首次尸检的结论不服,依法于2003年3月18日申请湖南省公安厅重新尸检。3月19日,湖南省公安厅的法医曾晓冠、莫业付来湘潭对黄静尸体进行复检。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作出(2003)湘公刑技第93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死者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但是,由于尸体复检时,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参加第一次尸检的吴建群等法医仍然协助参与尸体复检,吴建群还负责拍摄死者的外伤照片;虽描述死者“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但没有在死者的阴道口取样以检验是否有性侵犯行为发生;没有进行应有的其他毒化检验;更为重要的是,湖南省公安厅在“(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以及后来的“(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尸检报告中分析肺梗死病理时,并没有描述鉴定人是如何发现附壁血栓的,鉴定人员都是依据“首次尸检”的首次发现,即吴建群的肉眼所见。因此,死者家属对此次复检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仍持基本怀疑态度。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于6月8日再次做出(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个结论一直到7月14日才口头告知家属其中的主要内容,8月12日律师才在湘潭市检察院拿到全文复印件,而在7月14日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极力在社会上和网上散布谣言,称公安部已做出最后的鉴定结论,家属已得到该鉴定报告,却为了继续迷惑大众和骗取大家的支持而拒不在网上发表等等,其用心和配合可见一斑。
面对“因病死亡”这一严峻形势,不屈的黄静家人委托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结果,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于7月3日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审字第16号),做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1、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由此,为了取得一次公正的尸检,黄静的家人开始向有关部门递送申请,要求其开出尸检委托函,允许家属自行委托社会上的有国家资信能力的法医鉴定单位对黄静的尸体进行再一次的检验鉴定,以求查出其真正的死因。7月18日,湘潭市检察院要求湘潭市公安局在移送起诉案卷前完成家属要求的再次尸检,湘潭市公安局答应给死者家属开出尸检委托函,并全力配合再一次的尸检。但是,湘潭市公安局于7月25日又不同意了,称马上要将案卷移送检察院,让家属还是到时向检察院申请尸检委托函为好,可是又一拖再拖向检察院的案卷移送,试图以此阻止拖延家属所要进行的再次尸检,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中大法医专家来到的8月1日(星期五)。而当日下午,他们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再一次尸检的情况下,又突然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借此摆脱兑现诺言的责任,而检察院又无时间和可能在当天即刻开出委托函,紧接着又是两天公休,中大法医专家又不能长等在此,企图再一次利用拖延时间的做法来夭折死者家属及其支持者多日以来对再一次尸检的努力争取。即使后来在湘潭市公安部局局长杨建杰局长的支持下,此次尸检也一再出现来自公安局内部某些人的干扰和阻碍。
8月2日,由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的法医专家及中山大学法医学教授博导陈玉川等5名法医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对黄静尸体再做检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这一结论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可惜的是,由于尸体保管不善,已呈高度腐败之象,无法确切查之其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3 一再逼迫和试图强行火化黄静的尸体
2月24日上午11:00左右,在黄静死亡当日且死因还不明的情况下,姜俊武父亲单位、市国税局已派两台车停在临丰学校,平政路派出所宋、袁与雨湖区教育局提出马上将尸体火化,由于家属坚决要求要亲自看“120”抢救记录、法医检验报告、派出所的调查报告,所以未果。
2月25日进行了尸检。2月26日下午,湘潭市公安法医开具黄静系疾病死的死亡证明书。催促家属火化尸体,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写明“尸体可以处理”,同时还托公安其他人员做黄母的工作,赶快火化尸体。
3月25日,第二次勘尸结束以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去电话,要求殡仪馆处理尸体。
5月19日,雨湖区政法委组织协调会,重点是强令化尸问题。
7月14日下午5:00黄静父母亲被雨湖区教育局张副局长通知到该局,传达雨湖区政府关于黄静尸体火化领导小组的决定:7月15日上午8:30,召开区政府管政法的副书记主持与黄静家属见面会;7月18日(星期四)对黄静尸体进行火化。后在家属和律师及社会舆论的强烈抗议下不得不作罢。
8月21日上午10点多,雨湖政法委姓伍的副书记,打电话通知黄静母亲关于黄静遗体强行火化一事,黄母说还没有到处理遗体的时候,火化要等法院判决以后。伍说中大的报告出来了,公安已立案了,人也抓了,遗体还留着做什么?情形和7月15日开会要求强行火化的理由一样。22日下午,湘潭县教育局的领导告诉黄母,雨湖区政法委已作决定,如果这次家属不同意,也无论如何要强行火化,并要求湘潭县教育局作好黄母的工作。后也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告终。
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体首归死者的家属所有,只有死者的家属才有对死者遗体的依法处置权。特别是作为刑事案件重要证据的遗体,更应妥善保管,以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而黄静死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是帮助和配合查清死因,澄清真相,而是特别“热衷”和惧怕黄静的遗体,一而再地利用权力和其他手段,非法逼迫和试图强行火化黄静的遗体,这种有背常理而又目无法纪的行为,除了试图毁尸灭迹之外还能有何解释?
4漏洞百出和居心叵测的刑事侦查
在多方的共同作用下(据称,公安部领导也先后对此案做出过批示),姜俊武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湘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黄静案进入了立案侦查阶段。8月1日,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1日,湘潭市公安局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有关黄静案的“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3)潭公诉字第18号。仔细研读这份“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发现:首先,“两人确立为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姜俊武和黄静回到临丰学校黄静宿舍,洗漱后,两人睡在床上相互亲吻、抚摸”,由此,不可能认定姜俊武存在猥亵行为,也就不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定罪;其次,姜俊武“为达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虽使用了“欺骗”和强力(或暴力),但在黄的“反抗”和“哀求”下,“便自动放弃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兴奋之后将精液射在黄的肚子上,后用卫生纸擦拭精液丢弃在现场”,由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对强奸罪的通常认定,在不存在性交的情况下,不可能认定姜俊武涉嫌强奸,再加上其上所说的恋人关系及之前的两人的亲昵行为和姜俊武的“自动放弃”行为,认定姜俊武涉嫌强奸(未遂)也是根据不足的,更谈不上涉嫌强奸(中止)罪了;最后,“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是由于“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虽然“其体表外伤(发起人注:指该起诉意见书上所说的姜“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但其“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已认定黄是因病而亡(即自然死亡),而男女之间的亲昵行为怎能不令人“情绪激动”,因此姜俊武也只是至多在无意中(事先不知会有这结果,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间接诱发”了这一不幸。那么,仅凭此起诉意见书来看,姜俊武又有何“犯罪事实”?又违犯了那条法律?又何罪之有?按此下去,此案不但不存在法庭审判的可能,而且检察院也不可能送交起诉,最后的结局就极可能是涉案嫌疑人会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至多只是其因“间接诱发”了这一不幸而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罢了!
为此,我们不仅要问,这就是黄静死后5个多月、涉案重要嫌疑人姜俊武被刑事拘留几近2个月、立案侦查廿余天后,湘潭市公安局得出的有关黄静案的侦查成果和结论吗?这份无视大量事实、回避大量问题(发起人注:出于技术原因略),建立在虚假非法的法医鉴定和重要嫌疑人的单方面口供基础上的起诉意见书,焉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又如何能令社会大众信服?这样处心积虑地为嫌疑人解困开罪,究竟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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