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
以《潜规则》和《血酬定律》风靡大陆的历史学者吴思因《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而陷入了一场民事官司的泥潭。此书本是10年前花城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2002年4月,当它在《北京青年报》连载时,陈永贵的儿子和遗孀以有损陈永贵名誉的理由,一纸诉状将作者和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思和《北京青年报》败诉。他们不服,提起上诉。尽管吴思提交了大量可信、有力的证据,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还是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造成了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其主要理由无非只有一条:吴思的著作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的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对原告所提供的那些公证书却全部采信,以所谓“合法取得”的理由,当作定案的依据。
《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书中被认定有损陈名誉的主要是两件事。一是陈初见毛泽东时的一段事实。这可以由法院在吴思等提交的11件证据中唯一一件被认定有效的昔阳县档案所证明。二是陈在日本入侵时期有没有当过伪代表、参加过“兴亚会”以及被日伪警察逮捕过的问题。虽然法院对吴思等所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但判决书中有一段话恰好证明此事属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青年报社、吴思提交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发)。文件指出:“陈永贵同志在入党前历史上有三个问题:关于当伪代表问题、关于参加‘兴亚会’的问题、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
毫无疑问,这个《审查结论》就是法院认定的“权威文献”,即使该结论只是说陈永贵的这些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并没有说这些事不存在。即使“权威文献记载”也证明吴思并非编造事实,侵害陈的名誉,法院的判决因此而不能自圆其说。
那么,法律的天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边倒的倾斜、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判决书中的这一句话无意中泄露了其秘密:“陈永贵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等职,1986年3月26日病故。”正因为陈氏曾身居高位,掌握权势,虽然逝世多年,但他的头上依然笼罩着政治的光环,守护这种光环乃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所以他们才会不顾事实作出这样的判决。众所周知,在咱们这块土地上迄今为止法律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是为政治服务的,是权力的工具,没有自身的独立性。陈氏后人之所以胜券在握,所恃的是政治,而非法律。这一判决,实际上不是法律判决,而是政治判决。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生活在文明国度的外人是很难理解的。
如非政治性判决,按照法律的精神而言,法院又有什么资格对历史人物评价的是非作出结论?这本是学术界的事,什么“权威文献”、“非权威文献”也决不是法律名词,充其量是政治名词罢了。即使要审理此案,也应组织学术界人士对史实进行评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这一判决为侵犯学术自由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以此为例,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几乎就只能看“权威文献”的结论,只能以“权威文献”的是非为是非。这样一来,历史这门学科实际上也可以取消了,只要印行“权威文献”就可以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的《江泽民论科学技术》中有一句话:“反对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对学术问题妄加评判,擅作结论”。依此类推,难道就可以用法律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对学术问题妄加评判,擅作结论吗?
即使退一万步讲,学者在涉及一个历史人物的某些细节时与事实有所出入,这也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不是政治问题,只能是学术问题,根本不须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还有什么学术自由可言。让学术归学术,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在中国不知道还有多么漫长的路要走。谨以此文对吴思先生为中国社会进步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敬意。
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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