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规则修订 邓炳强:惩教署可为“主要目的”,就探访施加限制
港府上周提出修订《监狱规则》,收紧探访在囚人士制度,包括除另有规定外(如警务人员、法庭人员、法律顾问的探访),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获惩教署署长授权的人探访等。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周一讨论修例,民建联主席陈克勤关注若个别律师、教士被限制与特定在囚人员的会面,与其他当事人的会面是否同样受限。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称,“不代表所有囚犯的面见都唔得(不行)”,但要根据个别情况处理,举例若会见的囚犯涉及危害国安,就会禁止面见。
发表时间: 07/07/2025 - 14:22更改时间: 07/07/2025 -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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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 路透社图片
作者: 弗林
《明报》报导指,保安局拟修订《监狱规则》,包括大幅修改探访制度等,以达维护国家安全等五大“主要目的”,并称过去有人滥用探访机制,以人道支援为名探访,以软性手段影响在囚者。修例后惩教署可就监狱安排设限,其中可基于“主要目的”限制或拒绝不符法定目的之探访,受限对象除亲友亦涵专职教士,另裁判官可颁手令禁法律代表及私家医生联系在囚者。港府消息称,过去曾出现“探监师”等情况,故需重新检视,相信修例只影响极少数人,会因应个案个别评估。保安局称,听取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意见后将尽快将修订定稿,以提交立法会作“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修例将于刊宪当日立即生效。
据“香港01”报导,在周一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修例会上,就惩教署可限制部分法律代表、专职教士与在囚人员接触的修例建议,陈克勤关注,是否连带影响上述专业人士和其他在囚人员会面。邓炳强回答称,相关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律师或专职教士,与某一在囚人员的案件,“并唔系自动地(探访)其他囚犯都唔得”。不过,他强调要根据个别情况处理,因为若该专业人士对接的其他囚犯,是做危害国安的事情,“我哋都会禁止,但并不代表所有囚犯的面见都唔得”。
据悉,邓炳强周一在会上开场发言中提到,“我们建议完善探访在囚人士的制度,清楚反映立法原意,订明除《监狱规则》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获惩教署署长授权的人探访;同时清楚订明探访的法定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相关在囚人士改过自新或为其重投社会作准备,而透过该些探访可以令有关在囚人士能够与其家庭或社会维持联系,或会为该名在囚人士带来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援,以达致上述的法定目的。惩教署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访。同时,我们建议惩教署可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访施加限制,以确保探访制度受到有效规管”。
据了解,所谓“主要目的”包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罪行发生;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或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邓炳强发言称,“在专职教士的探访方面,我们建议赋权惩教署可就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有需要为‘主要目的’对个别专职教士与在囚人士的接触或其举行的宗教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等,以期强化监狱的保安和管理,并有效防范国家安全风险”。
邓炳强续称,“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建议并非要妨碍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参与宗教仪式,他们仍可接受其他专职教士探访或参与未受限制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教士活动。因此,在囚人士的宗教自由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邓炳强还表示,“我们建议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让惩教署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所需,而根据裁判官发出的手令限制在囚人士与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以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由于拟议机制允许在囚人士咨询另一名其所选择的法律代表,在囚人士依然享有秘密法律咨询和选择律师的权利,而法院会确保在法律程序的进行中,在囚人士会获得公平审讯”。
邓炳强补充道:“与此同时,参照上述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可向裁判官申请就在囚人士和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施加适当限制的机制,我们建议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就候审在囚人士及上诉人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接受注册医生探访订定类同的机制,使惩教署可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就有关的探访施加适当限制,而有关机制也会加入类同的程序保障。同样地,相关候审在囚人士或上诉人可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咨询其他注册医生”。
邓炳强在发言中还提到,“亦建议修订其他相关条文,清晰订明惩教署人员行使与监狱管理相关的权力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等‘主要目的’。这些修订包括:在囚人士发出和收受信件的规定;审查在囚人士收发的信件;处置来自监狱以外的刊物;中止某名在囚人士与其他在囚人士交往;及向候审在囚人士供应消遣品的安排”。
邓炳强表示,当局会全力推进修例工作、盼“早一日,得一日”作法例修订,并指“修订《监狱规则》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持续巩固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基础,以及强化惩教署执法效能方面有必要性,修例方案将于刊登宪报当日立即生效。我们正全力推进修例工作,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会争取尽快将修订《监狱规则》定稿,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所谓“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指的是,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须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立法会可于该次会议后28天内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借通过决议,修订该附属法例。此外,立法会亦可借通过决议,将审议期延长21天;或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第21天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除非另订日期,否则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当日生效。
据了解,香港各教派专职教士由行政长官委任,有权探访囚犯和主持宗教仪式。选委界陈沛良询问当局,如果专职教士数次违反规例探监,特首会否撤销委任,“更加一了百了”。邓炳强首先强调,根据修例建议,如果一个专职教士被限制与在囚人士会面,该人士还可以选择与其他教士见面。不过,他指如果当局觉得专职教士出于某些原因,不适合在惩教署的工作,就会报告特首,等特首考虑是否要撤销工作。
邓炳强于会后被问到,就探访安排设限是否设上诉机制,他称在囚人士可从不同渠道作申诉,包括向惩教署长、申诉专员、探监的太平绅士提出,经法律程序作申诉亦可。他还称,不设探访人士一刀切黑名单,而是视乎案件的情况逐一决定。邓炳强并指,建议修订规则没追溯力,在条例生效当日开始才作出相关禁制或向裁判官申请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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