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裁决前改控罪 男童携雷射笔「蓄意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候判
香港一名15岁男童在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开始前,被警员搜出携有雷射笔以及疑经改装的长雨伞和行山杖,被控两罪,是反送中抗争以来首宗开审案件,最终裁判官裁定两罪罪成,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 2019-11-07 
警方拘捕男童后曾于记者会展示声称曾被改装的雨伞。(立场新闻图片 / 拍摄日期不详) 00:00/07:03  
香港一名15岁男童在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开始前,被警员搜出携有雷射笔以及疑经改装的长雨伞和行山杖,被控两罪,是反送中抗争以来首宗开审案件,最终裁判官裁定两罪罪成,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郑立言 报道) 该案早前经已审结,并订于周四(7日)早上裁决;15岁被告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此案首度将雷射笔是否「非法用途工具」议题带上法庭处理;因此裁决结果备受关注。 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裁定指出,雷射笔可对人的眼睛及皮肤造成伤害,但认为雷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有其合法用途,但被告当时身处游行地点,且携有护膝等防御性装备,认为他当时有意图以雷射笔照射警员或他人。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苏俊文认为当然要尊重法庭的裁决,但他认为雷射笔的用途广泛,例如老师在教学时亦会用到,本身并不是一项攻击性武器。他认为有很多工具都可以伤人,那么这些工具又是否属于「攻击性武器」?他相信是需要厘清的。 苏俊文说:老实讲,针线包那支针可否伤人?都可以的。如果这样说,有很多工具都有这样的危机,在文具铺买了钉书钉又算不算呢? 他担心在此判决后,会加剧警方滥捕的问题,即使平时在街上携带雷射笔,亦有被捕的风险。 苏俊文说:因为看到案例,他们可能不了解法律,只是听到结果说「雷射笔」、「入罪了」。之后在街上看到有人携带雷射笔便可能会拘捕,这会对社会带来一个不好的气氛。但我觉得的是,他有参加游行,又有雷射笔,那么游行时携带雷射笔,是否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论,说他一定会作出犯法的行为呢?如果我带著雷射笔,纯粹射警署的外墙,射到它五颜六色,其实并不是犯法的。 裁判官周四一开庭,即运用《裁判官条例》,将针对雷射笔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辩方一度反对,认为做法对被告不公,但不获裁判官接纳。 苏俊文表示,通常修改控罪书都是由控方提出,但裁判官都可以运用《裁判官条例》修改控罪书,惟情况比较少见。而只要更改不会影响辩方的抗辩方向,带来不公平,便没有问题。 少年面对的两项控罪,原本分别是针对雷射笔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针对雨伞和行山杖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其中非法用途工具罪是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提控,条文禁止「管有任何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辩方指出,控方最初是以管有攻击性武器来控告涉及雷射笔和绿茶樽的罪行,惟检验后确定绿茶樽内没有特别物质,故才以非法用途工具罪控告雷射笔一事。辩方一直以此方向作抗辩,若现时容许控方「掉返转」以攻击性武器罪名来提告,会对被告造成不公,严重妨碍聆讯进程,亦产生额外讼费。 控方回应指,由于辩方其中一个抗辩方向是未能证明管有物品的意图,不论以攻击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来提控,均不影响抗辩。苏官亦向被告解释,条例赋权裁判官修订有缺失的控罪,若证供与指控不符,裁判官必须作出修订。苏官又指,经过考虑后,不认为修改控罪会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遂决定行使权力,修改控罪。 案件早前审讯时,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曾引用控方电子工程专家的证供指出,若要将光束定点射向36米外的目标,实有困难;即使本来可以射到人头位置,只要发射角度偏差少许,光束已会偏移半米外,遑论穿过瞳孔射入眼球。辩方认为,雷射笔在实际运用时,难以用作伤害他人,并且强调控方从无任何证供交代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笔的意图。彭更直指,若管有任何可作任何非法行为的东西均属犯法,条例将是「阔到无伦」;而若雷射笔不是爆窃工具,则条文根本不适用。 被告闻判时木无表情。有庭外守候的支持者得悉裁决结果后感触下泪,向友人哭诉:「我好挂住佢。」 被告的72岁父亲在亲笔信中求情指,被告的母亲在儿子出生不久后病逝,父亲独力养大两名儿子,他后悔未能教好被告。被告先天有读写障碍,学业成绩不佳,惟校长在信中指被告爱读课外书,又积极参与校内活动,是一位好学生。校长愿持续提供辅导及心理支援。班主任亦在信中赞扬被告真诚有礼,同学们均非常关心他的情况。 辩方求情时又指出,本案源于香港前所未见的大规模示威活动,由6月至案发的9月底,社会气氛非常不寻常。辩方明白法庭不是处理政治问题的地方,但很多时示威者的诉求得不到回应,当时15岁的被告在这样的影响下犯事,属非常罕见,再犯机会亦低。 早前刚满16岁的被告,现须继续还柙,待裁判官索取劳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评核委员会报告。裁判官并指,法例已订明相关罪行的判刑选项;若各项报告没有特别建议,他在没选择之下只能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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