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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草案三次审议 将有黑名单
日期:4/26/20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中国人大常委会就《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放宽部分限制,但强化资金监管及违反国家安全时的规定。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的规定,有律师指称﹐这种风险随时存在。(夏诗闽/潘加晴 报道)

    新华社周一(25日)报道,中国人大常委会就《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当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在加强监管的部分,草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帐户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对比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删除三条“限制”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办理程序,适度放宽发展会员的相关限制,但强化资金监管及违反国家安全时的规定。
   
    三审稿将法律名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强调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
   
    其中删除或放宽后的三条限制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可以不止一个,可以按需申请设置,并将临时活动须申请许可改为活动15天前备案即可;删除了二审草案中驻在期限五年的限制,不再设限;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也不作限制性规定。
   
    在放宽规定的部分,亦明确受管理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等,但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术研究机构与国内相当机构交流合作,不受此法规范,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有关草案的三审﹐北京律师梁小军分析说,此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不论如何修改,立法目的不会改变。所以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不乐观。
   
    梁小军对于此法律规定,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俗称黑名单质疑,在中国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犯罪的定义没有标准,是由执政者说了算,境外非政府组织也面临随时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梁小军并称,三审稿如审议通过﹐通常会有颁布实施的具体时间,但从审议通过到颁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美联社报道,预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周召开的两个月一次的常会上﹐投票表决此三审稿。
   
    美国NGO自由之家周二(26日)对有关草案稿发表声明﹐批评草案是容许执法机构有更大权力监控NGO的工作﹐目的是削弱独立的民间公民社会﹐包括一些监察政府行为及提倡公民及人权的组织。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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