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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共处法」无法带来和平,也难以平等共处
日期:11/21/2007 来源:陆委会 作者:陆委会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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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网址:
http://www.mac.gov.tw9611月21编号第104号


「两岸和平共处法」无法带来和平,也难以平等共处

针对曹兴诚先生提出推动「两岸和平共处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21)日发表以下看法:

一、两岸之间相互的政治定位不应由中国单方面律定。中国坚守「一个中国」的原则,也要求台湾遵守或承认,即隐含两岸间只有走向统一之一途,排除了其它的可能,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建议。

二、大多数台湾人民希望维持台湾主权独立的现状,这最可能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两岸的现况。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国家主权属于2300万人民。台湾前途之任何改变,只有2300万人民有权决定,此为当前台湾社会对国家主权及台湾前途之最大共识。台湾历次民调均显示8成以上民众主张台海两岸「维持现状」,此「维持现状」乃给予台湾人民在时机成熟时作出选择之要件。所谓统独公投都不是政府现阶段所要推动的重点。当前台湾社会对于推动相关立法的条件与共识均有所不足,政府更无法架构限定台湾前途及限缩人民自主权的法律规范,由现在的民意决定台湾很久以后的政治走向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民主。

三、两岸要和平共处,不是只有单方立法之一途。两岸的问题基本上是政治问题,双方应在不设定前提的情况下坐下来谈,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社会与政治条件来立曹先生所希望的法;如果真要立法,可能适得其反,未立而先乱,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既不明智,也缺乏政治智慧。

四、「和平共处法」只确定不得办独立公投已属不智,竟可纳入应中国要求时可举办统一公投之文字;此种立法古今所无。依此逻辑,我方可否要求中国之「反分裂国家法」中不要主张「一个中国」,或可应我方之要求而不动武?中国竟可启动我方之国内法,这真是匪夷所思。

五、曹先生对「高度自治」似有过度之憧憬。港澳主权转移至中国之后,其自治之高度有多高,系来自中国之授予;要改变也是由中央来决定,不需要港澳同意。台湾人民希望的国际空间,在高度自治之下也是不存在的,高度自治下的台湾也无缘加入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台湾一定会如现在的港澳没有外交权,而只有外事权。中国在香港设立外交部特派员公署,即系为统筹处理香港之对外关系。曹先生主张:「『统一公投』之前,应请中国官方将其「高度自治」之具体实施内容,连同台湾人民在统一后之权利、义务等等,公开予以详尽说明,以便台湾人民做出判断与决定。」就此等说法,观察中国订定之「反分裂国家法」第5条第3项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中国的制度,高度自治」;及第7条规定,两岸间可以就「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之活动空间地位」等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可知曹先生所主张之「统一公投」,无异是为中国「反分裂国家法」量身定作的「公投」,且对中国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六、曹先生应该理解,两岸的症结在于双方体制悬殊、民主发展理念的不同、人权保障程度的不同,曹先生并未认真思考这些根本的问题,这才是台湾人民所真正切身的问题。中国经济发展固然快速,令曹先生印象深刻,但就如「17大」政治报告所言,未来中国仍是由共党一党专政的体制,届时台湾的地位在哪里?曹先生的主张,完全将台湾未来发展置于中国支配之下,忽视台湾人民过去五十年来的努力与发展成果,我们不知道曹先生如何以对国人。

七、两岸关系经纬万端、错综复杂,不宜率尔提出自我矮化、不切实际的建议,又购买报纸广告版面,大肆宣扬。陆委会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建言,但请以台湾主体地位为本,以台湾人民苍生为念,才是积极稳妥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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