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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别裁 公力犯罪备忘录
日期:1/29/2004 来源:法律思想网 作者:萧瀚

2003别裁──公力犯罪备忘录

萧瀚


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太宗(626)

姑息者是希望鳄鱼最后一个吃他而给他喂食的人。——温斯顿.丘吉尔(1954)


历史,常常只残酷地记得住现实的胜利者,而完全遗忘掉那些功成一将的万千枯骨,即如茨威格所谓“历史的目光只盯着胜利者而置被征服者于不顾。”2003年——不少知识界同仁称之为“新民权运动年”,但我们同样有理由记取无数个与制度变革同在,却是或可能是因为公力犯罪而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与事,本文所涉仅及要略,挂一漏万实难避免,为行文方便,同时考虑到读者们对这些案件并不陌生,因此所用资料就不一一注明。

“七宗罪”

1、张明君等被不当重判

虽然新华网不屑于将孙志刚事件列入十大新闻,但是它无法阻止人们记住这个名字,记住这次事件。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仿佛皆大欢喜——不少人能够为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启动而感到遗憾,但未必有多少人为孙志刚案的司法而遗憾。

在这一恶性事件的假公开审判之后,那些官方调查结果中渎职的警察和医务人员以及殴打孙志刚的人被一一判刑了,其中打人者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缓,钟辽国无期徒刑,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各15年,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分别从轻、减轻判处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从略,因为对中国人来讲没什么意义。)根据报道,这些殴打者除了乔燕琴和李海婴之外,其他人都是被授意或者胁迫下殴打孙志刚的,像张明君等人不但被胁迫,也是被打的人(15年!),而胡金艳甚至阻止过殴打行为(3年!)。孙志刚主要是死于收容遣送制度,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在一个公正的司法之下,对于非主使而仅仅是参与殴打的人虽然也可以有所处罚,但应该从轻发落,而广东司法当局置之不顾,一味地严刑峻罚,其潜台词就是“你们民间不是义愤填膺吗,那我就重判!我要让你们后悔!”好在整个孙志刚事件过程中,民间主流声音虽有微弱的重判呼声,但并不侧重于要惩罚谁,而侧重于废除恶法,因此广东司法当局的暴行不能要求民意承担责任,主流民意也决不会为此承担半点责任。记得我的朋友沈岿副教授在本案一审结束后郑重驰书广东省高院,希望他们能够考虑制度恶果的因素而不可按照一般性的伤害致死案件处理,做到司法公正,但像绝大部分的国家机关,这封信当然是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2、张斌被折磨致死案

如果说孙志刚事件虽然留下司法遗憾,但还获得恶法废除这一成果的话,那么这位同样惨死——被活活折磨死的被劳教者,却没有孙志刚那样不幸之中存大幸,这起发生在辽宁葫芦岛、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至今没有了结。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审判过,但不知道有没有判,如果判了,也不知道怎么判的,而劳动教养制度当然是纹丝不动,因为它可能还要肩负打击阶级敌人的“重大使命”,虽然已经有无数学者痛斥这个与收容遣送制度一样邪恶的恶制。

3、黄秋香女士遭警察绑架,生死不明

“两位恋爱中的男女被诬嫖娼卖淫,警察对他们分别关押24小时,并且毒打被诬卖淫的黄秋香,据报道,黄秋香至今伤口未愈,不但如此,3月9日上午黄秋香在投诉途中再次被警察带走,至今生死未卜。”这是我在2003年3月19日的评论《愿黄秋香早日回家…》中的一段话,可悲的是,到现在,这段话依然有效——黄秋香依然“至今生死未卜”,至少没有任何媒体告诉我们黄秋香怎样了。

该说的,我已经说了很多,关于警察滥用警察权,以公力绑架等种种恶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媒体一直在夹缝中寻求报道的空间,他们也为黄秋香呼吁过,我和许多朋友也写过不少老调重谈的文章,但是黄秋香之行踪生死依然是个谜。

4、赵粉绒女士无辜身陷大狱,曾两次生死悬于一线

这几年,死刑错判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位陕西农妇被判了三次死刑!而定案的依据只有她自己的口供,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物证和人证,因为碰上两位有正义感的律师王新和张佩英,她总算留下一条命,最后一次幸好陕西高院觉得应该慎重而改判死缓,至于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照例只当什么也没发生。本来按照基本的疑罪从无原则应该罪名不成立而释放,却被改成死缓,两位律师还在为最终的胜利孜孜以求,但是至今也没有下文。这让我想起张思之律师的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几乎所有的死缓案件都是冤案!”在一定程度上,死缓判决已经成了法院维护自己面子的遮羞布,但无论怎么样为了使得那些被错判死刑的同胞们能够有机会重新获得自由,对于这样的改判,我们也只能感激,这是多么的可悲啊!

5、郑恩宠先生无辜入狱

这位被上海市无数底层人视为房产保护神的杰出律师,在一个荒唐的泄漏国家机密罪指控中身陷囹圄,判刑三年,他的辩护人张思之律师的人格足以让我相信郑恩宠先生是无辜的。据说此案与政治有关,我没有能力也没有勇气谈政治,我和绝大部分人一样怕坐牢,但是,郑恩宠无辜入狱,则是我们必须记取的事情,当于心中默默祝福,为他祈祷,并且以各种方式为他早日重获自由而努力。

6、黄静女士裸尸床头,沉冤难雪

这位充满青春活力的湖南湘潭临丰小学的花季教师于2003年2月24日不幸去世,死亡现场具有十分明显的他杀嫌疑,然而警方在最短的时间内撤离现场,当天即判断不属于他杀,不予立案。在黄静家属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在网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如艾晓明教授、李健先生等的艰苦支持下,历尽波折,终于获得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的中立尸检报告而推翻原有三次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姜俊武(黄静的原男友)开脱嫌疑,却又漏洞百出、翻烙饼似的尸检报告,即警方原来认为黄静属于自然死亡被新的尸检报告认定证据不足,本案近来虽然有点眉目,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姜俊武,但是离真相未必就有多近。这起案件再次昭示了公权力不作为所导致的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和全社会的消极犯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严正关注。

7、朱胜文先生是自杀还是谋杀?官场黑洞深几许?

就在年底,2003年即将过去的时候,媒体惊爆正在服刑的哈尔滨前副市长朱胜文先生自杀身亡,一时间网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更有人公布了朱胜文生前写就的申诉书部分内容,其中涉及极端残酷的刑讯逼供行为(从这些材料的细节看不像是伪造的),让人不得不猜测朱先生入狱是否天大的冤案,于是12月29日的所谓自杀让人疑窦丛生。如果网上公布的材料不是捏造的话,如果朱妻范珍不是替丈夫死不改悔的话,那么此案可以说是官场黑幕爆料中最具代表性的黑案。如果此前提成立,那么它将再次展示在一个司法不公开的国度里,在一个连最高法院都不把刑讯逼供当回事的制度下(见刘涌案最高法院判决书),不管谁,无论官多大,只要政敌动用国家机器,那就无人能够幸免,而且他们会像一切冤狱一样带着世人的唾骂和愤怒的石头去死。普通公民被冤枉而死未必会在历史留名,而高官的屈死如果不能翻案,则可能沉冤千古!35年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受尽折磨背负恶名而遗恨九泉,今日朱胜文之死谁能说一定就不是刘少奇第N?只要这个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尤其是暗箱司法这一恶制的基本结构不变,那么冤狱永远不会离我们远去。只要这样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变,反腐败谁能够说就不会成为“反反腐败”?国人既然可能成为郑恩宠第二,也就会成为朱胜文第二(如果这是一起冤狱的话)!

如何消除公力犯罪?

就像总有人会记住孙志刚,记住政府废除了一部恶法一样,我相信人们同样会记住张明君们的名字。

记住张明君、记住张斌、记住黄秋香、记住赵粉绒、记住郑恩宠、记住黄静、记住朱胜文,也就是记住劳动教养、记住警察依然是公力绑架的主要原因,记住司法不独立、不公开是公力犯罪的主力。记住他们,是为了我们自己不成为他们!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不成为他们!

这七个人的命运代表了公力犯罪下的悲剧命运,代表了当前中国最为惨烈的生存处境,除了黄秋香是被警察侵权,其他的都是拜黑暗司法所赐,这种司法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的犯罪都给我们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上到高官显贵下到贩夫走卒,没有人能够逃出它的魔爪,当然,这不是指独立的司法,而是政治化的司法和黑帮化的司法。毫无疑问,怵目惊心的司法犯罪正在以最快的速度进一步销蚀本就稀薄的正义资源和政府合法性资源,作为整个权力互联网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政治制度的庇护、授意或者绑架下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两大巨型毒瘤之一(还有一个是警察权滥用)。

这些公力犯罪在20世纪下半叶的前30年是一个“合法”的社会存在——那时候的公力犯罪甚至连连程序都混乱不堪,这是军事暴力与心理暴力合一的必然产物——不管这种全社会的心理暴力是否刻意愚化的结果,它的稳定性基于全社会的信任是不容置疑的——虽有旁议也因声音过于微弱而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后极权时代,公力犯罪出现新特征,一是除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权力犯罪之外,更多地借重司法程序,二是社会基础完全丧失,虽能大肆存在却无法找到正当性论证,因此后毛泽东政权的合法性进一步严重耗散。换句话说,极权时代的主要执政特征就是害民,它维系的主要基础是执政党承诺未来的美好生活,而后极权时代的执政党只能依靠保民来获取合法性资源,人民在极权时代被残害之后部分省悟,觉得所谓的美好未来是不可信任的,而将眼光盯回现实,于是不能给当下带来利益反而损害当下利益的公力犯罪就百分之百地失去依据——执政党自己立的法律也常常证实这一点。

转型是转后毛泽东时代的型,是替30年毛泽东时代料理后事。虽然前有党内有识之士和全社会的自发努力,现在也有清醒且戮力改革的高层实权人物,但毛时代的恶行以及当时储备待发现已爆发和将来会继续爆发的恶行都有待制度清理。对于执政党而言,尤其高难度的是要依托人治的手段实现法治转型,于是转型悖论就成了一个让人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问题。

李慎之先生生前说现在宪政改革的时机已经烂熟,激切希望改革的人往往会不假思索地赞成这一判断,这么说确实不难,但怎么下手却可能难倒所有人。虽然从理论上说,政治制度——不是政治体制——的变革势在必行,没有真正的宪政议员和良法、受约束的行政权还有独立而公开的司法,没有自由独立的媒体,民权难得保障,社会难得安宁,政治休想清明,政权也难以维续,公力犯罪在这种大背景下很难获得实质性的改变,并且成为这种背景的点睛之笔。具体到总体改,还是一项一项地慢慢改就不是那么容易二分和选择的事情,即使在总体改革中到底如何兼顾并行也是个不易判断的问题。如果政府和人民都不愿意社会动荡,那么至少应该考虑两个问题:如何才能既推进改革,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动荡,也就是说改革必须在稳定的社会中才可能有效进行,像康有为一上台就以废科举作为改革的起点,以至社会根基、文化根基被破坏,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有时我们不得不从边缘、薄弱的地方入手,而不是从最根本的地方入手,例如虽然党权领导一切是中国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如果从削弱党权入手改革,那就肯定失败,因为从现实看当前的改革无法不借重党权。当前中国正是要摆脱那种只看到一面的必需就动手改革的弊病,而是必须全面考虑问题,但是选择相比较而言最容易并且最亟需下手的地方开刀,同时兼顾和推进其他相关领域的变革,既不能因为改革的难度而停步不前,也不能贸然下刀,急躁冒进,改革的节奏和步伐的控制可能直接决定改革的成败。从某种程度上说,旧制度下的成功改革就是成功地与虎谋皮,谨慎的改革者和赞同改革者就是无论其可能性多大,都要谨慎地一试,政治改革不能冒险、冒失,百年中国已经吃够了朝野奉行这两傻“冒”的苦头,应该引以为戒。

唐太宗曾经说过:“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贞观政要.卷一》)可谓深知治道三昧。我们要防止的就是政府迟迟不肯主动进行宪政改革,以至割股啖腹、拖得病入膏肓,以至人民不再愿意让它改。因此明智的政府应该懂得如何从人民那里获得改革的时间,也就是首先要政府给人民以诚意,否则一切都是空话。当前的政府从其所为来看,应该说具有改革的诚意,但是,很难确知其改革的决心和行为能力是否足以保证及时抚平人民长期的积怨,从而让社会在稳定中渐进变革,我们也很难确知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智慧能够保证在抚平民怨的同时保证节奏适中、选点准确的宪政变革,这两项无疑都是高难度的政治行动。一般而言,一旦发生动荡将导致人权更难保障,社会更不稳定,因此谁也不愿意平白无故地倡导或者发动革命,但是如果政府本来能够做得更好而迟迟不做或者节奏过于急躁导致反扑,或者选点错误引发外围改革失败、社会失衡,从而导致人民失去耐心而要“与日偕亡”的话,谁都无力回天。

基于上述论及的转型期真实的复杂,转型不但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更不是无风隐浪的静湖,而是随时可能舟覆人亡的凶险之事。原有政治制度下的法治转型不可能脱离原有易遮蔽甚至鼓励公力犯罪的结构模式,民间也缺乏基本的宪政、法治思维方式。从公力犯罪表现得最为突出的警察权滥用问题和司法犯罪领域看,前者如警察权的极端膨胀不可能一时间限缩,司法独立问题不可能一时解决,例如郑恩宠案明显的是政治司法行为,而不是独立的司法行为;后者如司法独立、司法不公开问题在民众中还没有形成有效质疑,刘涌案和苏秀文案中汹涌的民情主要指向刘涌和苏秀文的人头,而不是强烈质疑司法公开这两起具体个案的本质问题。政府对于如何实现法治转型未必就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例如刘涌案中,最高法院的提审不是解决最关键的司法公开问题,没有公布其整个司法过程,因此提审反而损害其司法权威,即使将刘涌处死也解答不了:“真相到底是什么?”这个“国问”。即使不少法律人对这些问题也不是那么清晰,例如陈永苗先生将庭审公开当作司法公开,以至于得出司法不应该公开这种荒唐的结论(不知道他是否参照西方一些法治国家的庭审未必公开得出这种结论的)——他居然不知道司法公开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没有这个基本制度,司法独立就会一定程度地转化成司法独裁,如果再加上新闻不自由,那么司法独裁就是百分之百。因此无论朝野都未必有恰当的改革时间表和足够的理论储备、民心储备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公力犯罪问题。

公力犯罪问题当然不是今年的特产,但是从上述这些极具典型性的案件来看,它已经是当前中国人最瞩目的问题,人们对警察群体的恐惧和厌恶,对司法腐败的痛恨本质上是对司法不公的失望,而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其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改革的前提是社会的稳定,那么作为社会稳定死敌的公力犯罪无疑是改革的起点,贺卫方先生多年来坚持不懈地鼓吹司法改革不是没有深意的,几年来的改革也表明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是,这些离宪政司法还很遥远,离遏制甚至最大限度地消除公力犯罪一样遥远。显然,要解决公力犯罪问题,限于现有的司法改革是不够的,由于司法独立的难度和牵一发动全身的特点,使得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改革进路来对付公力犯罪,为此我个人认为必须让司法公开制度浮出水面。司法公开在形式上是司法过程的公开,是法律文书、庭审材料一直到判决书的全面公开(不公开的例外情况需要特殊程序和说明),这是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同时它不容易产生过度的政治敏感问题。司法公开是表明司法正当性的主要方式之一,当然,为了保证其公开的真实性,就同时还需要有媒体的独立和议会的宪政化。

真实的司法公开将直接促成司法的独立、法官的水准提升,从而遏制公力犯罪,防止政治司法和黑帮司法,同时遏制行政权对人民的侵害。这是稳定社会,保证政治改革的重要制度手段——从宪政本身来讲也是目的之一。

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说:“正如及时的改革对政府有利那样,温和的改革对人民也是有利的。之所以对人民有利,不仅因为温和的改革具有持续性,还因为它具备一种生长的原则。”这是转型中国最需要人们去细细体味的金玉良言。政府和人民都应该清楚,改革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才有可能成功,如果公力犯罪问题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就等于是政府主动破坏社会稳定,与其自身曾经强调的“稳定压倒一切”自相矛盾,同时人民也需要一定程度地理解改革的难度,不能过于激切。话虽如此,关键还在于政府能否及时解决公力犯罪问题,否则人民很难不希望激进变革,为此当今中国最需要的就是朝野良性互动、精诚合作,用仁善的真情、理性的思想和智慧的手段铲除或者促成其铲除残害人的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力犯罪,只有这样才是理性的政府和理性的人民,也才是对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负责任、可能迎来太平盛世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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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诸事件尤其是朱胜文之死的判断都是根据报纸及网络上的材料作出,也许从事情最终真相上看,可能存在错误,但是这些推断并非空口捏造,而是经过一定的甄别作出,因此,只要拿出真正权威的民间独立机构能够推翻现有材料的调查结果,就可以纠正本文对这些具体案件的判断,届时我一定向读者道歉,先立此存照。

2004/1/16

萧瀚 律师、政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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