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
铁岭中院2月9日开审盘锦“涉黑案”。尽管黑白不分、官匪合流已成为一些地方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学者们称为一钟“西西里化”的陷阱。但像此案34名被告就有22名公安干警,包括作为头目的两名分局副局长和派出所所长,还是很鲜见的。况且罪恶就是罪恶,不因为它已经泛滥就不再骇人听闻。
一个单独的歹徒无论如何凶残,都不构成一桩丑闻。因为这种风险是社会可以预期的。冷静地说也是一种健康的制度必须接受的。因为一个社会共同体要良性的续存,就必须承受偶然的凶杀、抢劫和一切罪孽,就像承受突然的车祸和禽流感。什么是法制?法制不是一个可以除掉罪恶的机制,法制只是一个抗震装置。制度的最低作用就是让一个社会不散架,让社会有抗打击的能力。
人们爱说“黑道白道”,也爱说“黑猫白猫”。我给一个定义所谓黑道就是有组织的私人暴力,白道就是有组织的公家暴力。法制的意思就是用白去对付黑,完成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抗震机制。从历史上看只要有了这个机制,以武犯禁的私人暴力就很难使社会秩序全面崩溃。一种制度可以承受非常黑的部分,但任何制度都无法承受黑白之间边界的消失,这是会让社会秩序崩溃的真正风险。真正的腐败就是指白猫变成了黑猫,或者反过来。黑白颠倒使社会最基本的抗震机制失效,这比任何凶杀或禽流感都可怕一万倍。用执政党历届领袖的话说,就是一种“亡党亡国”的风险。
所谓政权的“西西里化”就是指黑白力量的混淆。这种风险单凭“法制”或“依法治国”是解决不了的。法制医治的是社会的中“黑”,依法治国是白猫依据法律去惩治黑猫。它强调的是对付“黑猫”也要讲求法律。但这并不能反过来对付那个拿着手枪的白猫警长。
从近年类似盘锦“涉黑案”的一系列案子来看,未来中国出现大规模的黑白合流和公权力变异,这并不是一种耸听的危言。要防止这种恶化局面,就必须从“法制”走向“法治”,也就是从对抗黑猫走向制衡白猫。什么东西才能把黑和白截然分开呢?从制度上讲有各种手段,如遵循正当程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但这些制度背后最根本的是确立一个黑白之间非此即彼的准绳,这个准绳就是基本的、斩钉截铁的人权。
1月底,胡锦涛在访法期间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已加入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前者被称为B公约,后者称为A公约。两个都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那么哪一个体现了区分黑白之道的准绳呢?A公约规定的是那些必须依靠白猫努力“为人民服务”才能实现的公民的“积极自由”。要得到这些人权就必须强调公权力的积极作用。所以A公约基本上是鼓励和利用白猫去为老百姓谋福利的。这固然好,但停留于此我们是看不到黑白分明之道的。如在盘锦“涉黑案”中,涉及的犯罪大多发生在警方介入的原油、汽车和房产等买卖中。“白猫”大规模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是我们改革时代的一个总体特征。这正是白猫变黑猫最重要的背景,也是把实现社会、经济诸权利看作社会最高目标的代价。
B公约才是一个真正的准绳,因为它规定的是那些使个人免于国家干预和压制的“消极自由”。包括财产、人身、思想、表达、迁徙、隐私等各方面的古老人权。它非常清楚的为白猫警长划出了一个行动范围,通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成为法治的起点。B公约是一部否定性的法律,也是最符合法治精神的一部宪章。因为在西方的法治传统中,真正的法律都是否定性的,指向俗世中的权势。
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也将讨论执政党提出的含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修宪建议。这个人权也首先应该是B公约意义上的消极人权,而不是A公约意义上的积极人权。
要根除那些来自公家的频繁的丑闻和腐败,要重振乾纲,把黑白两道的力量和名分分开,需要公法领域一个重大的制度转型。在我看来这个转型就是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从“社会、经济和文化诸权利”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转型。必须把否定性的基本人权看得比肯定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诸权利更重要,把约束白道看得比惩治黑道更首要,才能使社会免于公家暴力的反噬。
在得到和失去之间,一个良性的制度应该把防止个人已有的权益受侵害放在首位,这意味着一个民权或人权的时代。而“社会、经济和文化诸权利”却意味着一个改革时代,它倾向于把争取更大的、未来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使政府力量的介入和各种权益的重新分配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也使政府的权力失去了清晰的边界。
要让白和黑泾渭分明,就要从改革时代进入人权时代,让政府的一切权力和行为都接受公民宪法权利的约束,防止白猫窜到没有光的地方去。
2004-2-12于红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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