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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我的梦想
日期:12/7/2008 来源:网络 作者:于建嵘


第二,建立自治性县政体制,改变目前的权力来源和责任体制,重构县级党政领导的激励体系,使之保障县级党政领导的个人利益与本地人民利益和国家全局利益基本一致。地方自治原则建立的县域政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重新对县政领导进行政治定位。建立县域政治的关键是建立政治授权程序,使县政领导获得实在的政治授权,同时让他们负起刚性的政治责任。建立了刚性的政治授权程序,县域政治才可能常态化、职业化。建立了县域政治中刚性的政治负责制度,使在县域政治中决策和行政失当的县政领导必须付出个人的代价,无法托庇于干部流动,县政府才会建立公信力,才有可能成为既对本县人民负责又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地方政府。其二,地方政治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充分发挥地方政治精英对地方政治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就是要用地方之人,接地方之议,管理好地方之事。如果具体到制度层面的要求,就是要改变目前县级政权的异地为官和任期制度。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上来讲,民众参与和责任政府是地方政府发展的方向。就县政改革而言,其目标就是在地方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县级政权既向上级负责也向县域居民负责而主要向县域居民负责的转变。这是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城乡社会关系的需要,对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就此而言,县域经济问题也是县域政治问题,只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县域上层建筑,即县域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也才能建设好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

第三,建立司法制衡制度,重构民众对国家权威的信任,把国家政权的认受性(合法性) 建立在保障程序正义的法治基础上。审判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国家法律实施方面的统一性,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使法官的公平和公正执法没有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导致或助长了审判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主张在强化县级政权的自治性的同时,应加强审判权力的中央化和垂直管理化。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制衡原则,它处理的是中央政治的统一性与地方政治的特殊性关系,它要求国家司法与地方政权分离,人和物脱离地方政权,实行司法人员流动的回避制。把县市一级的法院和检察院收到省一级,让县一级的司法独立起来。

刚才我对中国政治做了一个简单的评价,讲了这么多,实际就是在说中国的政治发生了哪些变化,它现在是什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治建议,当然,这些主张只是政治现实主义在操作层面上的表现,需要再一次表述的是,法治式威权体制只能现实有可能做的,而且也是过渡性。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民主,是我的梦想。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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