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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立:中西制法背景比较
日期:1/23/2009 来源:观察自由圣火 作者:刘自立


在另外一个方面,清廷宪期, 很快使得这个专制社会出现前所未有之活力。此活力无论来自赫胥黎之天演论、还是斯宾塞之社会达尔文主义,卢梭的民主主义抑或来自约翰.穆勒和边沁之自由主义(严复等业已涉及诠释之),都使当时的社会政治呈现了从未有过的西化或者化西。民间出现宪呼之声和为此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千家民报和民党,加上洋人办报、团契其中,使得清朝文化,在最短的时间里,接轨西方文明和政治文化。康熙以来善待汤若望和南怀仁的外向正择得以宣统继续,出现一个为中国近代百年以来的大开局。于是,问题固然丛生,困难当然不少,但是,国人放眼世界有了具体的文化承载——这个06签署运动的授众,是一个可以组党和看见外部媒体的人民——和08宪章之人禁锢桶中实有迥异。这是我们考察清朝世界性现代性萌芽不可不察之局。这个局面,使得清宪不管成功与否,其对于打开封建(姑且这样说),还是意义非凡,影响至深的。

再就是,制宪和革命产生的复杂关系, 究竟如何与宪政和后来的三民主义相系,相比;孙文以后蒋介石政府在那些方面得以继承清廷遗产,并且继续实行我们所谓蒋介石和胡适之之自由主义互动——又,何以毛式革命会彻底摧毁所有这些,把中国拖后清廷一百年!是为再问。

所以,充分而不是羞羞答答回顾清廷预宪, 不仅仅是考察一场流产的孩子之危局和遗憾,而在说明国人何以在一百年前既有认知,而一百年后却继续朦胧、不知不觉之鬼奥。在纠察预宪,革命和极权概念的时候,历史老人和政治巨擘给出的结论其实非常简单。这个简单的结论就是:专制主义留有文化余地的政治文化改制、宪政改制和后来的民主改制,都是一种文化承传的自然结果;而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中断了文化信息和文人节气与品格的端正和正直,遂将中国变为一个看似没有历史,没有文化和只知道奴颜婢膝之辈,之局,实在是历史瞬间中最为丑陋的一个插曲,一根鸡肋。我们中国人只要去除这个累赘,文化复兴,宪政复兴和人格复兴,很快就会到来。

最后,我们实行的革命,其实是一种反革命。 革命之所谓就是推倒一种反动,建设一种进步——而建设之政治预设,无外乎民主制度和自由人格。所以,以往一切不管是不是残暴和牺牲之革命,只要她的革命底线是建设和民主,那么,其换得的价值评估就是正面的——如,汉纳.阿伦特说的美英法革命;而中国俄国革命,其实是推倒进步或者正在进步之制度,换而迎接反动。这样的革命,就是倒退。

革命和宪政之标尺,在横量进步与反动的时候殊途同归, 都是为了造就进步而不是反动。如果宪政或变为恶法,革命或变为独裁,二者一样败坏而不伦,是一种罪孽。一切革命和法制,都要做背景和实际之论,而不可以不论。是为结论。

而如何看待宪政和革命,其根据就是采纳国家主义、君权至上主义, 还是采纳民权和个人主义。这个课题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间早有争论,且眉目初见,十分醒人,亦为一景。和势下人们只是期待政府主导论,大非!

故此,我们在初步梳理了西方哲学中关于自然法意,国随教定( 相反就是教随国定),民权理论和国家意志的竞相登台,"优胜劣败"之历史后,现在转移视线,把焦点移到本土。这个国人法意的转变,一是参考了前朝的制度和律法,更是对比了西方尤其是德日之法律。实行了一种法意的西法中用或者与时俱进。虽然,其中认知与行动既有落差,革命和保守更同水火。在此,我们只是从一个学理的狭隘角度,对此粗做窥视,以求真面。





下面,我们大概梳理这份历史悬案和遗产以做澄清;当然, 是十分苟简而提要的。这个澄清的第一点就是,清末宪政预备运动,是以提倡皇权至高无上,为其唯一前提,而不是任由任何民权(乱党)因素,可以须臾进入的一种封闭式宪改观。其中主要观点(甚至原则),即出于达寿,于式枚和李家驹几臣。达,于,李主张之要,就是鼓吹中国应改行德日法式,而规避英法。其中主要论点就是,德日法制之表象上的君权至上论。

1,达寿考日后观点即为,"三权分立之说, 在昔孟德斯鸠本有误解。"彼之所言,谓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宜各设特别之机关而行驶之,互相独立,不受牵制。是说由今观之,不能无弊。何也?夫所贵乎国家者,以有统治之权利也。统治权系唯一不可分之权,若其可分,则国家亦分裂矣。故分国家主权为三事,而使分任之者,各自为其权利之主体,此种理论,实为国家统一之原则。大抵今日立宪国家,固以孟氏之论调为基础,然舍美国实行分权制度外,余则未有不曲加改良者。其在日本,则如司法之裁判所。其法律本位君主所定,裁判官以君主之名,执行法律。固裁判官直辖于天皇,不受他机关之截制,以此谓之司法独立,非裁判所别有法律,虽天皇不得干预其事也。此司法独立未尝减少君权一分耳。至于立法之议会,在日本议会,不过有协赞立法之权耳。其裁决与否,属天皇之大权。至法律案关系重要者,政府犹得用种种之方法,操纵议员,以求其通过。而最终尚有命其停会和解散之权。其议会提出法案,虽亦宪法所许,然其决意上奏者,天皇可下内阁审议。内阁若以为有碍政府施政之方针,则不奏请裁可。于是议会提案,遂以未经裁可,不得成为法律。此立法独立未尝减少君权二也。若夫行政之内阁,则尤为完全属于天皇施政之机关。自表面观之,内阁大臣事事宜负责任,其权似较天皇为大,而实际不然。日本宪法,国务大臣之负责任也,非对于议员负责,实对于天皇负责,固天皇有任命大臣更迭内阁之权。"达寿说,这无异于"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焉"。(《孟森政论文集》)关乎于此,达寿尚有详细论述,尚略。

2,于式枚考德后说,"'臣遍考东西历史,参校同异, 大抵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西法则定自下而上遵守。"惟日本宪法,则纂自日臣伊藤博文,虽西国之名词,仍东洋之性质。其采取则普鲁士为多,其本原则德君臣所定,名为钦定宪法。夫国所以立曰政,政所以行曰权,权所归即利所在。定於一则无非分之想,散於众则有竞进之心。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法国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深,欲以立宪救亡,而適促其乱。日本当尊王倾幕之时,本由民力,故以立宪为报,而犹缓其期。中国名义最重,政治最宽,国体尊严,人情安习,既无法国之怨毒,又非日本之改造。皇上俯顺舆情,迭降谕旨,分定年期,自宜互相奋勉,静待推行。岂容欲速等於取偿,求治同於论价?至敢言监督朝廷,推倒政府,胥动浮言,几同乱党。欲图补救之策,惟在朝廷举错一秉至公,不稍予以指摘之端,自无从为煽惑之计。至东南各省疆吏,当慎择有风力、知大体者镇慑之。当十年预备之期,为大局安危所系。日皇所谓'组织权限,为朕亲裁',德相所谓'法定於君,非民可解'。故必正名定分,然后措正施行。臣滥膺考察,断不敢附会时趋,贻误国家,得罪名教。'章下所司。寻调吏部侍郎。"(《清史稿》)

"式枚复奏言:'德皇接受国书,答言宪政纷繁,虑未必合中国用, 选举法尤未易行。又昔英儒斯宾塞尔亦甚言宪法流弊,谓美国宪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权握於政党,平民不胜其苦。盖欧人言宪法,其难其慎如此。今横议遍於国中,上则诋政府固权,下则骂国民失职,专以争竞相劝导。此正斯宾塞尔所云政党者流,与平民固无与也。伊藤博文论君臣相与,先道德而后科条。君民何独不然?果能诚信相接,则普与日本以钦定宪法行之至今;如其不然,则法兰西固民约宪法,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者数十而犹未定?臣愚以为中国立宪,应以日本仿照普鲁士之例为权衡,以毕士麦由君主用人民意见制定,及伊藤博文先道德后科条之言为标准,则宪法大纲立矣。'"(同上)

(李家驹说辞同理,谓:法自上裁(参日),是权生法而法不生权( 见其摺)。

载泽,汪大燮等人之论谓:英国法制:条理烦赜,不易察晰—— 是为对于英之宪政不解——不解于英,等于不解法。

美国之:"纯任民权,与中国不同"。贬斥民权显矣。

法国之:"比之英吉利,一则人民先有自治之力,而后政府握其纲; 一则政府实有总制之规,而后人民贡其议,施之广土众民之国,自以大权集一为宜。"——鉴王大燮,载泽等人之考英法美摺。)

3,这个"法定於君,非民可解",树民牧之的说法,严格说, 就是不必言法,回到古制,提倡君治人治,也可。至于说,"美国宪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权握於政党,平民不胜其苦。"(《孟森政论文集》)更是谬乎其言!但是,于式枚辈并非盲瞽之辈。他所言日本法制之从上而下——实为从下而上——是为关键。在此,他从反面论证了日本维新和法制之要义原则。日本王政幕府、公私两间,就是到了明治时期,也遗传了他们的政治制衡特色——这个特色在完成召开议会和制定宪法以后,确认的一个基本事实,不是于式枚所言之,其民主政治和钦定大法之自上而下,或者不完全是自上而下+还有自下的很多成分(也许文本制度如此,但是精神和原则,不如此)。日本维新时期采纳反对党为其政治参与者,高之内阁总理,阁魁大臣,是为一证。这个政治特色,就是我们前此所谓日本视反对党为"敌国"与之共存关系,转变关系和疏通关系。日本或许一时视其为乱党,一时,又视其为政府人脉和王室人选,于我不同,大异。这个大异,藏于此,彰于彼,使得日本政治产生公武兼治以后的朝野兼制和王民共治。这是为于式枚一班人不懂得的地方。此其一。

其二是,日本民主精神,自由思想的来源, 虽然不是欧洲十世际前后之自由城市承载的独立模式——她直接产生自由思想——却可以在万世一系的传统持续中,找到不同于革命的政治和解。这个政治和解,从德川庆喜的尊王弃幕开始,转而走向王室和异议者,民间知识分子的某种合作。这个合作,使得日本政治,产生了"日本无革命"(大隈重信名言)以后的日本反对派合法主义(其间也有某些镇压和取缔做法——但是主流如此)。阪垣退助,大隈重信都是反对党出身——乃所谓下-上、非上-下走势,正好是日本革新之本质。

其三,日本实际存在的独立势力,如军部,武士, 和在野知识分子形成一种制衡王室和政府的天然势力和人为势力。这个势力划分,从并不明显的虚君政治,逐渐向实质的虚君政治发展。尤其是在二战以后,昭和天皇对于侵略的认罪,成为日本改革皇制,或则权威全能,或则虚君以置之最终选择。而这个选择,早在明治维兴的钦定论里,业已出现某种对于皇权的不确定性。这是无可否认的理据和事实。只有在这样的诗中之意和诗外之功的双重作用下,日本维新论,才可以被看作并不是历史回到原点论。这是原教旨主义文字文本分析和非教旨精神理据分析最大的不同。而达,于,对此并不通也!

其四,就是俾斯麦所谓"我要为反对党搭起金桥"这句至理名言, 蕴涵的全部深意(见其自传)。这句话,于辈等人是不会懂得而必然被选择性筛选掉的。何以至此,是因为中国无此土壤所致。而俾斯麦何以言出于此,难道他不是镇压和解散议会的高手骂?这个议题,就是我们今人所谓凡事不能"凡是"之所谓。欧洲民主,不自今日始,这是常识所谓。中间一段,我们说,就是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所谓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之载体:中世纪自由城市和独立市民——远致古希腊,近至孟德斯鸠和穆勒——他们完成的民主雏形,是赖于其政治经济的结构性特征。这个阶级政教贵族草昧之间的融合特质,实际上就是其法治规则之滥觞。说得明确一点,西方专制主义里含有的民主基因,可以为皇,为臣,为民共有。我们看到,俾斯麦,梅特涅,拿破仑,迪斯累里,哪一个不是双料货色。这不是因为他们简单的皇位和贵胄因子造就,而是民主传统和自由传统习染其中(加上其专制甚至独裁特色)。

(其实达寿已察其一。他说梅特涅如此——"以梅特涅为宰相, 实专制界之巨魁。鞫狱之酷,过于张汤;发网之严,甚于罗织。禁同偶语,剥言论自由;律等挟书,夺出版之权利。然而丈水防决,自然汛滥,同盟虽圣。终乃无功。避朱泚而幸奉天,罢林甫以谢天下,乃颁钦定之宪法,意予修好国民。大乱初平,王又背约,后因一败于意,再败于普,王乃鉴外交之逼迫,吾民意之难违,终发布宪法焉。"(同上))

所以,说俾斯麦仅仅是皇权主义者,一如说, 他仅仅是民主人士一样,有误。

这是中国国家主义或则言儒学臣工,群己中人,不能解释, 也不会解释的一道迷津。这个东西文化政治的不同,使得于,李,达等人无缘看到事务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只是物以类聚和选择办法,办政。其例凸现,其弊昭彰。这个东西到了极权,就转变成为党法,国高,民无人权,而且反对了中国传统上的良币(被列币驱除)精神。

其五,就是把中国制度历史与制度建设上的君相制衡作为宪改之据。 这个政治不毁乡校的良制,废于所谓"建武罢相于前,洪武废相于后"(同上),使得起码的制衡不存在了。的确,十其卿禄,省分三权,不如一块希腊选举用的瓦片,来得民主自由含金量多。所以,旧臣元老或可以看见宰辅之力,却看不见"乱民乱党"之力——看不见民间力量的正当性的逻辑,势必推演入君王制宪,而置之为王政,不是宪政。这是中国传统政治能量在西炮打击下,一个无力的回望,而已。

 

注:此文原载于《观察》和《自由圣火》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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