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过程来看,静乐县的土改运动大致可分为3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从1946年5月“五四指示”发布到1947年5月,为“搬大树”时期;第二阶段从1947年6月晋绥边区召开地委书记会议开始到1948年1月,为平分土地阶段;第三阶段从1948年中央发出“二月指示”到同年10月份,为纠偏、巩固土改成果和处理善后事宜阶段。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从1947年5月份到9月份之前,县里虽未正式提出彻底平分土地的原则,但自从6月份晋绥分局地委书记会议以后,工作团扩大了实验范围,群众自发斗争已经普遍兴起,因此这一时期的土改工作实际上早已超出了“五四指示”精神的范围,所以,也归入了平分土地阶段。其次,土改运动总结会虽然在1948年的9月份召开,但解决土改遗留问题以及填发土地证的工作以后还进行了一段时间,故这一阶段的截止时间尚可推后。
(二)全县平分土地情况
1948年2月静乐县的平分土地工作基本结束。但由于各地群众的要求不同,对上级的土改政策执行情况不一,平分土地的情况存在不少差别。一本说来,可分为5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绝对平分地区。全县共有163个自然村,占全县671个自然村的24。4%。绝对平分的结果是抽动中农土地过多,中农每人占有的土地平均数与贫雇农相等或略低于贫雇农的平均数。
第二种类型是抽补搭配地区。这种类型的村庄共有352个,占全县自然村总数的半数以上。抽动中农土地时照顾到了中农的利益,有些村庄还是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进行抽动,且抽动的数量也比较少,中农依然保持了高于贫雇农的土地量。
第三种类型为比较接近中央“二月指示”精神地区,以及接到“二月指示”后进行过修正的地区。属于这类型的自然村共有120个。这些存的土地分配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有的村庄在进行个别修正后即可填发土地证。
第四种类型是抽动中农土地过多,形成极不合理的“倒宝塔”形的地区。全县共12个这种类型的自然村,尤其以二区的前黑山及四区的西贺村最严重。
第五种类型是未分配地区。主要是一些只有几户人家的小山庄窝铺。全县共有24个,问题不大,按照“二月指示”略作调整即可。
(三)与土改运动配合进行的“三查”审干运动情况
“三查”审干运动是共产党在人民解放战争时期,鉴于当时共产党所面临的坚决地、彻底地领导土地改革运动的艰巨任务和当时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中严重的成份不纯和作风不纯的状况,结合土地改革所进行的整党整军的一个重要政治运动。“三查”在地方上是指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在军队中是指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所以,在静乐当地也把“三查”运动成为“搬石头”、“揭盖子”运动。毛泽东同志在1947年1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做的报告中就严肃地指出了党组织的这种状况。这种状况在静乐县的党组织中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存在和表现,诸如包庇地主、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地富掌权等,甚至在有的地方发生过个别干部操纵斗争,打死农民群众的现象。
有关静乐县“三查”审干运动的历史资料所见甚少,只能根据一些零星的记载排比综合,简单介绍。首先有必要纠正一下静乐民间关于土改、“三查”分期的说法。
“三查”运动以1947年5月中央发出《开展“三查”运动的指示》为起点,在晋绥边区,正与同年6月晋绥分局地委书记会议后大规模的群众自发土改运动的普遍兴起以及最激烈的土改阶段相重叠,各地斗争地主、挖底财、分配果实、审查处理旧干部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因此,在静乐民间,一般人就把从1946年5月开始到1948年底基本结束的土改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即“搬大树”(即减租减息、清理旧债、回赎土地时期)阶段、“三查”阶段(包括了大规模斗争地主、挖底财、平分土地和其他果实)、土改阶段(确定地权财权、颁发土地证阶段),民间所说的“三查”实际上就包括了同时进行的最激烈的土改运动,把“三查”与土改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运动混淆了,并且以“三查”运动代替了土改运动。
静乐县的“三查”审干运动,在1947年10月娄烦召开的全体工作团干部会议以后达到了高潮。机关“三查”采取了排三代、唯成份论、算老账、上刑罚等做法,审干是一律交群众处理。对行政村一级的干部凡是地富成份的一律停职,交原村群众处理,其他成份的,由群众审查决定去留。群众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是党员的,只要群众说一声开出就开除了。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捕风捉影的方法,不经证实就对干部做出处理决定。当时,全县共有党员2294人,土改中开除32人;县级干部106名、区级干部63名,在机关“三查”及群众审干中,被清洗掉43名(撤职的36名,停职的7名),其中县级干部22名,区级干部21名。村级干部有80名被停职。这样就形成了干部宁左勿右,只敢说过火话,不敢说公道话,人人自危的极不正常的局面。
静乐县的土地改革运动(下)
三、静乐县土改运动的成绩与收获
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实现了按人口彻底平分土地。经过土改运动,政治上推翻了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广大贫苦农民获得翻身,当了主人;经济上夺回了被地主阶级长期占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得了房屋、粮食以及其他各种财物。广大农民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主人翁精神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三区杜家村自然村共有地富26户、113人,1943年占有土地835。5垧,人均7。4垧。经过1943年冬到1945年8月这段时间的减租回赎、负担转移、清理旧债,输出土地34垧,又经过1945年9月到1946年5月这段时期的减租,又输出土地95垧。从1946年6月到1947年4月,又清算出479。5垧,剩下227垧,人均2垧。该村有中农贫农129户、577人,1943年占有土地1016垧,人均1。76垧,经过以上三个时期的斗争,共输入土地608。5垧,加上原有土地共有1624。5垧,人均2。8垧。又如二、三、四三个区,在土改中共获得的果实有:白洋30983。5元,元宝1506。85两。银器3272。83两,本币1624705元,铜圆1670斤,大烟7445。25两,衣服8058件,皮衣284件,毡被1689条,粗布5408。8丈(?),牛725条,马6匹,骡子42。5条,驴803。5条,猪25口,羊9780只,什粮5268。18石,细米2803。8斤,山药89733斤(档案资料中未发现有关土改获得的房屋的统计)。
(二)重新建立了基层党组织和政权机构,教育了党员干部。经过土改运动及“三查”审干运动,整顿了党的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成立了区村两级农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农民自己的政权,改进了党员干部中的脱离群众、强迫命令、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教育、考验、锻炼了党员、干部和群众,提高了他们的觉悟,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土改运动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过去贫苦农民有劲没处使,经过土改运动,他们获得了土地、畜力、粮食等生产生活资料,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另外,过去地主阶级过去依靠剥削为生,土改后也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48年为静乐县历史上罕见的丰收之年。
(四)土改中涌现出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培养提拨了一大批新干部,发展壮大了党的队伍、干部队伍。土改中全县各行政村共培养积极分子代表3250名,土改后,全县共有区级干部85名,其中土改中新提拨干部就有60名,占总数的70%。
(五)迅速、坚决地纠正了土改中在处理工商业方面左的偏差。如娄烦城内,在1948年1月下旬开始纠正整奸商营业税方面的偏差,只用很短的时间就有45家恢复营业,又新开了46家,到3月份,娄烦工商业即恢复了原来的面貌。
(六)经过土改,巩固了后方,支援了前线,保证了巨大的军勤任务的完成。1947年秋冬,完成了巨大的运输支前任务。在运粮紧张的时候,翻身农民一边运粮、一边分地,40天的时间就完成乐1万多石细粮、折粗粮19900石的运输任务,共用人工315549个,畜力30余万个。1948年夏季支援晋中战役,运粮600多石以及弹药若干,随军担架280副,牲畜320头,民兵参战队96个(?)一个多月的时间共出人工21575个,畜工12955个。如果没有土改运动,完成这样大的支前任务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时,在土改中还动员翻身游击队210多名,进行了参军参战支前的教育,翻身游击队自愿报名的总动员数的30%。
四、土改运动中的左的偏差、产生偏差的原因及其纠偏情况
(一)左的偏差
静乐县土改运动中发生左的偏差,主要是在1947年6月份以后,到11、12两月发展到顶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待中农问题上的偏差。
党在土地改革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在1947年2月1日对党内的指示中也明确规定:“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地联合中农、绝对不允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一文)。在晋绥边区《告农民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土地问题上,中央还明确指出:“必须容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然而,上述指示精神在静乐县的土改运动中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而只是片面地认为“贫雇农路线就是群众路线”,“贫雇农立场就是群众立场”。在自发运动开始以后又强调提出:“只准走贫雇农路线,不准走别的路线”、“中农路线即地富路线”。基于这样的认识,产生了在对待中农问题上的偏差,具体表现现在:
(1)在划分阶级成分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领导上也不做解释,由群众自己“吵”,实验的结果,提出发对主观主义,打破旧圈套、旧条文、旧观念,提倡学习群众等综合性划定法,从政治上、经济上、历史上定成份,盘三代,看铺摊大小,看作风等等,结果造成一家就有定下几种成份上网。另外,有的人和地方,还抱着多得果实的目的,有意提高成份,把许多本来够不上地富得农民也划到地富得圈子里去,人为地扩大了打击面。在1948年4月学习毛主席《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时,县里就当时掌握的10954户的阶级成份状况进行统计,地富原有2028户,占总数的18。5%,改定后地富793户,占7。2%。同时,还选择了米峪镇、蔡家庄、罗家曲、榆树掌、城关、岔上、张气等7个行政村为典型进行调查,这7个村总户数为2949户,地富原为537户,占18。2%;人口11311人,其中第富户人口2491人,占21。1%;改定后,地富户141户,占4。76%,人口710人,占6%。
(2)在建立区村代表会中排挤中农。先期村代表会中只有少数中农,以后也基本不到会了;到建立区代表会时,三区102名代表中没有一个中农,四区代表会到了一名中农,还被审查掉,完全取消了中农再代表会中的席位。
(3)在土地问题上照顾中农不够,抽动中农土地过多。平分土地时,多数地区是机械平分了,尤其是河川地区,动中农土地更多,搞绝对平均主义。而且,在抽动中农土地时很少做说服工作,不争取自愿。如三区的堂儿上村有位中农用房子换下4垧平地,硬要被抽走,他只好伤心地哭了。五区丰润有户中农全家两口人,有12亩平地,被抽了9。3亩,9垧坡地被抽了6垧。全丰润村共有中农50户,在抽地时即动了47户。这样做的结果是严重地挫伤了中农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贫雇农的积极性。中农不谋闹生产,过日月,浪费严重,有的贫雇农也只顾眼前,不敢闹翻身,人人都怕说“富裕”二字。
2、乱打乱杀问题
在打人杀人问题上,我党的一贯政策是:“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但是在静乐县的土改运动中则严重地违反了党的这一根本方针。在实验时期,杀人还比较慎重,都要经过县委、工作团团部的批准,但乱打现象已经开始。自从1947年10月娄烦工作团会议批评了不按照群众意见处理问题的不放手思想,领导上提出要大胆放手,打破老一套,不怕犯错误等口号以后,从11月份起,乱打乱杀现象即严重形成。整个土改运动中,全县共计非正常死亡447人,在实验时期处死不到50人,大部分是在娄烦会议以后处死的。其中一区亡死48人(一说46人),二区死亡74人(一说72人),三区死亡61人,四区死亡104人(一说103人),五区死亡90人(一说95人),六区死亡67人,城关亡死3人。内有干部、党员26人,其中一区3人,二区3人,三区6人,四区4人,五区5人,六区5人。这26人中,区级干部4人,行政村干部15人,自然村干部6人,其他1人。从成份比例来看,447人中有地主236人,富农11人,中农40人,贫农52人,其他3人(按:城关3人未知成份)。这447人中有的是政府处死的,有的是群众大会打死的,有因恐惧而自杀的,有受重刑后病死的,也有个别因地富奸霸操纵斗争打死的,等等,其中群众处死的200人,占近二分之一。在地富死亡人数当中,大部分是因搞底财打死的,也有因怕报复、斩草除根而处死的,等等。当时,凡是地富成份者,就很少考虑,认为死不可惜。被处死的人中,除了极少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偿血债者外,绝大部分是不应当被处死的。至于在土改、“三查”中被打、被磨、被吊者那就更不计其数了。
3、在对待工商业者问题上的偏差。
土改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封建、半封建的剥削制度,不侵犯工商业者,地富所经营的工商业也应当受到保护。但静乐县在土改、整奸商、征营业税三方面却错误地搞垮了工商业。娄烦、城关的工商业者就主要是这样搞垮的。这两地原有商户300家,被征税的有275家,经过征税、土改、整奸商共搞垮了59家。全县土改前地富及一部分中农经营的油坊、粉坊等小作坊有200家,在土改斗地主及证营业税中也大部被搞垮了。全县从工商业者手中共计征出黄金1。06两,白洋5228元,本币3。8亿多元,还有其他零碎物品,共计折合本币4。46亿多元。这样做的结果,严重地打击了工商业者的积极性,使一些小商小贩也恐慌起来,大吃二喝,市面一时萧条。
4、撇开支部和干部问题
在静乐县的土改运动中,对旧的支部和干部才去的是坚决踢开的方针。实验时期,有的村还选择了一些好党员一起进行土改,到自发运动遍地兴起时期,下龙泉支书操纵斗争打死5个农民的事件发生以后,人们就普遍认为支部和党员大多数是不能用的,于是就采取了坚决踢开的方针。
(二)产生偏差的原因
导致上述左的错误和偏差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级指示有偏差。如“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口号就是在晋绥分局1947年6月的地委书记会议上提出的。又如,《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还规定一切侵犯人民民主权力的人,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而《告农民书》则规定,地富当中罪大恶极的反动地主、恶霸富农,农民中的少数恶霸,敌伪爪牙和地主狗腿子,大家要拿去怎么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对党政军民和其他一切机关中的少数阶级异己分子、投机分子、新恶霸、奸伪人员,大家要拿去怎样斗就可以怎样斗,要怎样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再如,在减租减息时期,党提出鼓励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是正确的,但在《告农民书》中则把这些经营工商业的地主当成“化装成商人”的地主加以反对和没收分配。诸如此类的政策,在基层干部群众中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2、县委、土改工作团对运动的领导存在不足。在土改运动前期,曾发生右的偏差,表现在不敢放手发动群众,限制群众起来斗争以及包庇照顾地富等问题上。在1947年9月的县区干部及一部分村干部会议上提出反右,是必要的,否则不可能有土改运动的彻底胜利。但是,在反对一种倾向的时候却掩盖了另一种倾向,矫枉过正。当时正值土改实验时期,运动已经开始转入高潮阶段,各种左的错误和偏差已经露头,对此,这次会议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而只是片面地强调了反右倾。到10月的娄烦全体工作团会议上更提出“大胆放手,打破老一套,不怕犯错误”以及“要善于发现群众的创造性,敢于同意批准群众的要求”等口号,同时照搬了在晋绥分局地委书记会议上提出的“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口号,这样就助长了群众中的极端民主化思潮,把在实验时期已经产生的各种左的偏差和错误推向了极端,越演越烈,以至在后来的一段时间里发展到无法控制的混乱地步。这次会议之后,工作团干部虽然高度分散到各村去领导自发运动,但在这一时期中,工作团已经失去了领导运动的主动权,只是充当了群众的尾巴。因此,这一时期,静乐史称群众自发斗争的“普遍时期”。
广大的贫苦农民有革命的一面、进步的一面,但也有落后的一面。党的各级干部一方面应当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但同时还负有教育群众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决不能对群众意见采取不加分析的态度。其次,广大的贫苦农民长期收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在土改运动中他们起来革地主阶级和封建剥削制度的命,夺回被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和被他们剥削取得一切财产,以至把一些罪大恶极分子送交人民法庭惩处,这完全是正当的革命行动,应当坚决予以支持。但是。在土改运动中乱打乱杀,从肉体上消灭地主阶级,斩草除根,甚至连一些出身地主家庭的革命干部也加以杀害,如娄烦郭家庄村杀害革命干部郭克清事件,则是完全错误的。还有在“三查”审干运动中将许多的党员干部处死,也是完全错误的。然而这种错误却没有得到领导上的及时制止,而是任其自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群众中普遍存在的落后意识。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小农意识,诸如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斗争地主中的复仇心理以及从肉体上消灭地主阶级、斩草除根思想,无疑在上述左的偏差的形成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六区有一个贫农曾经这样坦率地表述过他在土改运动中的思想过程,他说:“开始斗争地主,我积极参加,是为了他圪洞里的东西。当时打烫地主,非常高兴,后来又看到许多的果实,心理满以为这下子可以翻身了,开会的时候不用干部找咱,是咱找干部开会。当听到退东西的政策出来之后,心理很不高兴,觉得闹了一场什么,靠什么都是不行的,还是靠自己受苦吧。我虽然没有公开骂政策,但实际上是不满的。现在也想通了,这样做也好,大家都好好地闹生产,咱的命苦,还是自己好好刨闹吧”。这位农民的话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4、“三查”审干给各级干部带来了巨大恐惧和压力,基层党员干部都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使运动脱离了领导。“三查”审干中把干部交给群众处理,人人过关,各个挨整,干部怕群众,在运动中只敢说过火话,不敢说公道话,宁左勿右,无可否认,这也是形成群众运动自流发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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