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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首页 > 网络文摘

 

农民政治参与模式和路径
日期:10/5/2010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赵枫生

“中国民主转型路径探讨”征文


杨鹏老师曾经给讲过一次课,笑称《中国百年乡村折腾史》,这里面当然会说到制度的变迁、经济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但限于篇幅,没有为乡村主体人——农民的个体行为与政治关系进行细致探讨,在此,我把个人对这个过程的一些认识和想法写出来,因能力条件所限,错误疏漏在所难免,思路仅供参考,文字、观点表达欢迎批评指点,并求在实践中逐步补充完善。


一、以1949年为界的中国近代乡村治理政治框架


从有限的历史文献及乡村野史记录里,可以找到一些相关资料,通过这些材料可以了解到这样的基本情况:

法统上,1949年以前的中国农民在乡村是一种乡绅自治的乡村秩序模式,当时的农民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乡民,因为那时的农村包含各行各业的人士居住与从业,用现在的话语来理解,有财主,有退休老干部,有做小买卖的,乡村集镇基本与乡村一体,不是一种政治管理体制单位,民国期间有保甲长制度,基本上都是乡亲里的乡绅财主之类,没有外派的党委书记,依然沿袭的是“皇权不下县”的自治路径,当时乡村的先进生产力代表是地主,村里也没有裸官,乡绅的祖产与民望约束,地主创业的节俭与生产沟通共赢史经历,基本上让他们在乡村并不是很过分,虽然会有几个老婆的事情,但在当时是大家都认可接受,也没有法理上的强制不许可规定,强抢的毕竟少数,可见的非文学记载很难看到,用现在的话说,能傍上一个先进生产力代表,并成为其家庭的合法成员,大家可以和睦相处,对现在的一些女孩子来说,都是有点奢侈的想法。如果要用政治参与的视角来看当时的情景,“种地农民——地主——县政权”是当时种地农民的政治参与路径,农民一旦自己成为地主,跟朝廷政权就近了一步,而当时还有乡村私塾,如果有优秀的乡村子弟,读书改变家庭政治地位的事情理论上有依据,操作起来,在现实中也是有案例可考的。

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也催生中国共产党,中国迎来了共产党,共产党在城市混不下了,在落魄地主子弟的带领下自然悄悄进了村,直至把枪带到了村里,并在村里建起了农会,这种党领导下的,以县农会为区域化分的农会政权,在党的领土扩张之后,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摧毁乡村治理基础的工作,土地老财被砍头之后,钱财被党带走,给屁民分了带不走的地,留下几杆破枪“保护胜利果实”,一个根据地的利益争夺斗争就开始了,直至演变成血仇世仇,革命的队伍与实力最终得以越来越大,最终“以农村包围城市”做大做强,以死了两千六百万的中华子女为代价,用暴力和谎言颠覆了中华民国,把一个国家做成了两个有不同武装不相往来的地区,包括外送国土数百万平方公里,大清留下的祖产桑叶终于成了一只好斗的公鸡,至于管治之下的农村最终成了鸡肋“三农”,这就是后话了。这个过程,可以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农民——农会(乡村无产混混主导)——县政权”的政治参与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暴力和掠夺。

1949年,中共获得大统政权之后,瑞金模式、延安模式得到了有利的扩张推广条件,在争取更大范围版图的正面战场的背后,农村开展了普遍的分地,分地之久就集体化,直至建立叫“人民公社”的集体农庄,这时的乡民才成为真正的农民——“住在农村里的乡民叫农民”,农民不但是地域概念,还是身份概念,通过户籍、记工分加路条的文本,加上民兵在村口的把守,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和平时期,死亡三千六百万人口的主体基本上是农民,这个时候的农民政治参与基本上是“农民——生产队长——公社书记——县政权”的政治参与路径。直于下乡青年梦想成为拖拉机手,女知青跟队长书记睡觉,这里只能说是城里人历来的市侩在农村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表现而已,农民陈永贵因专制党魁个人喜好而被从村书记提拔当副总理也是那段荒唐政治历史的一大见证。

小结:与共产党相关的早期农民政治参与是一种以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运动式参与,这种模式在暴力、谎言和利益驱动的包装之下,农民只是某个党派追求自身的利益的棋子、工具,农民是不可能成为一种具有自我利益诉求有个人喜好的个体人的,这种条件下,农民的政治参与本质上是一种被参与、无参与。


二、1979年以后,以《选举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背景的农民政治参与实践


随着“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行政中止,农村包产到户因为阻力逐步衰减而获得了有生命力的成长,并最终赢得了国家制度法理上的认可,随后《选举法》的修改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十年试点、推广到正式立法后二十年实践,农民的政治参与重新进入国家治理层面。

当时有一个历史背景是,曾经被打倒的“牛鬼蛇神”重新上台把握政权,他们需要大众的感性认可,整个社会生活物质的绝对贫乏与国民对饥饿记忆尚存,使得社会生产得到了有限的发展。以无业游民和劳教人员为主体的第一批个体户,带动了中共执政史上的近代商业文明的初期萌芽。

根据国内政治时局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在1979年重新制定了《选举法》,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根据需要进行了五次修订,这些修订从农民的利益的角度来看,其中一个重大的法理变迁是在文字描述上实现了农民从“八分之一”变到“四分之一”,再从“四分之一”变到“一分之一”的变化,并在上一届人大代表中出现“全国农民工代表”的景观,这种法理的变更被御用文人鼓吹之为进步,实质上只是一种从极端无耻向正常的回归罢了,而且实施中实质的荐举制代替了选举,身份代表的背后只能是一种花瓶代表。类似的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践中,当局最终的理想结局是书记主任一肩挑,这种超越人的正常思维的操作,违背政治学常识的学理,实在是让人无语。与经济领域同样道理的,以党的利益最大化为诉求的政治操作,以政治双轨制为实际实施规则的立法、司法,同样找不到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路径。除了这种正面的表象立法,听党话的国务院配合出台《劳动教养条例》、《收容遣送办法》之类的规定,更是用法外之法把农民从肉体上锁死在地理农村与个体生存的挣扎线上,求生不容易求死要花不少钱,人权之上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发展权更是一种普遍的奢求,政治参与的念头更多被人看成为狂想症人的癔念。

小结:虽然有了《选举法》的重新制定、修改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实施,农民政治参与的实践与效果表明,农民在换新人之后的政权里,仍然是被管制的对象,被防范的对象,依然不是这片土地上的主人,人数众多的农民群体在国家政治层面没有发言权,更不用谈决策权、表决权与监督权,不管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农民仍然没有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土地承包到户只是解决了农民基本的生存问题,解决不了农民的发展问题,更不用说农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农民工”的称谓与“用脚投票”的无奈事实告诉将来的历史学家,这时的农民的政治问题依然没有正式合法的渠道解决,管制体制的恶果仍然在延续,人为阻碍了这片土地的现代进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侵犯了农民的人权,剥夺农民的基本福利,伤害了农民的感情,牺牲了普通国民的福祉和幸福。以《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路径的农民政治参与仍然是局部参与、被选择性参与,没有个人主体性,而以个体社会身份为条件的非完全性参与,而且在经济利益的收买下,这种有限参与的空间以《选举法》从重新制定到修改为例,相对1979年而言,实际的有效参与是逐年减少。这种结果如果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制度性改变,最终农民利益普遍诉诸街头表达,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以“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为设想的农民政治参与模式和路径


因为政治上的无权,导致了农民群体的普遍绝对贫困与无序,从近代历史的政治文明考察,把利益诉诸街头,也是一种很好的表达方式,但这种表达方式如果背后没有一定的理性支撑,普遍性的局部骚乱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局面不确定性,却是让人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政权,都会面临一个社会秩序的可控与相对稳定,结合国际现有经验,在农民利益表达上,经过数年些许探讨与沉淀,大陆“中华全国农民协会”的说法在网上逐步浮出水面,在与学界与警察的交往沟通过程中,也有了自己一点点的有限尝试和探索。

1、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

为什么是“全国农民协会”,这是因为这个说法大多农民都熟悉,沟通起来方便,二来是在当前的政治架构里,地方农民协会与全国农民协会面对的其实是同样的权力对象,而且地方农民协会很自然会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或者受地域所限,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受到局限,所以就有了“全国农民协会”的网名称号。

这个说法出台,首先是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质疑,这来源于学界自身有限的经验,认为搞不成,而他们判断成与不成的标准是是否能实现民政的登记取得合法身份,而不是是否能能够实现农民利益表达的锻炼,这是标准的错位,用自己的标准替换了农民的标准,用没有互联网的经验代替了有互联网的经验。

其次是受到农民的质疑,这个质疑不是说这个东西不好,也不是说搞不搞得成的现实问题,而在于凭什么你是“全国农民协会”的问题。这是对“全国农民协会”的一种理所当然的误解。全国农民协会的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它只是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与窗口,它并没有对地方农民协会的领导功能与事实组织。只要你愿意,只要你觉得可以,只要你想参与锻炼,任何农民都可以成任何时候任何位置参与“全国农民协会”的工作。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说法,是针对政府而言的,民间社会是一个同质的整体,不存在“上”与“下”的问题。只要是民间的操作,不管是“全国”还是某某地方,都只能是“下”。至于如何实现民间与政府的沟通,哪怕是先私人间的沟通,这才是民间社会如何“上”的问题,但这个“上”并不能取代民间“下”的法理事实,而且未来的指向里,其实是无所谓上与下的,民间社会与政府是同等的两种社会形态,只是各自的功能与承担不一样而已。个中也可见,从一个没有民间社会的社会转型到民间社会成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过程,观念的体会,“思想的解放”,也会是很困难的一件事,这种长期洗脑形成的没有政府就不能活、政府是唯一组织形态、政府养活人民的“二极管思维”的确很难短时间内在个体身上实现有效转换。

事实上,“全国农民协会”的运作与地方农民协会的正常工作开展并没有直接的冲突,地方农民协会已经或多或少有了,现在就出来一个“全国农民协会”的框架,完全可以各干各的,也可以有或多或少的交流,看各自的方便和理解就行。那种全国都普遍了再形成全国性的组织的说法,看起来是有道理,在实际操作中,组织的发展历来都不是完全这样的,当年中国共产党不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是这样,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红十字会等等,都不是这样的。理论上的探讨,这种“全国农民协会”与地方农民组织的虚实结合,具有某种易经太极的哲学意义。

“全国农民协会”的形成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比如山东的崔祥联、湖北的杨高、吕邦列、邹传舜等对此都有过表达和陈述,体制内早年的杜润生杜老及其门生,都还是有这个想法的,包括杜老当初给邓小平的上书,本世纪初的人大代表议案里,也曾经有人提过,但基本上以权力为诉求目标,而不是一种权利的自然表达,在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只能放弃、暂停或者无从进行有效表达尝试。二零零九年开始,本人尝试参与做了一些具体的行动,开始探索。虽然面临困难,但仍继续前行。

“全国农民协会”在网络上的存在,是新酒装旧瓶,“旧瓶”是这个称号的不陌生,是旧的,“新酒”是新人、新诉求、新路径(网络),操作上,如果能理解,其实也就没有了带头人,没有现实组织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愿做谁都可以做,谁做其实都那么一点点,一个是抓不完,另外就是抓了也没有用,每个人都可以在做事,都可以网上发贴,每个人做的事都只是那么一点点,把任何一个人关起来也不起什么作用,政治的娱乐化山寨化,是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时期适者生存。打不过你,骂不过你,但我叫唤两声,我把很多事情自己记录下来,理论上应该是可以的。

小结:对于“全国农民协会”这个称号下所做的事情,由谁来决定呢?当然是由农民,及愿意跟农民相关联的人来决定,而不是政府,政府如果足够无耻,也只能是阻止,但不可能消灭,农民是这片土地最后的稻草,想把农民从肉体和思想上消灭的政府,离自己不想活也就不远了。是否做,怎么做,学界可以提供自己专业的建议,但学界也不可有决定权,是站在农民一边鼓励,还是站在政府一边进行沉默或者打击,这是学界在农民问题上的二选一,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不帮农民就是在帮政府,帮农民更是从大处上帮政府——不管是政府的合法性追诉还是政府的行政运转,农民问题都将是绕不过去的坎。

2、谁参与?谁未参与?谁积极?谁不积极?

在“全国农民协会”成长的过程中,具体到个人,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从第一次参加签名的成员里统计的情况看,从年龄分布上,从二十岁到六七十岁的都有;从学历上看,从小学到本科的都有;从地域上表现为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都有人参与;从业情况及参与动力来看,有务农找出路的,有经商求发展的,有打工找交流的,有个人兴趣爱好的,有个人利益诉求的,有小群体访民诉求平移的。总体上来看,“全国农民协会”对于农民的层次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但从介入的具体群体成员来看,基本上是被社会边缘一人群,一方面他们有需要被社会关注、接纳、承认的内在驱动与诉求,另一方面,自身也有希望能与其他人群与阶层和睦相处的愿景,但他们个体的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太少,可支配的物质资源太少,在一个灰色世界里成长的经历,让他们的心灵世界也铺上了灰色的基调,这是群体成员自身需要认识到,要在将来的生活工作过程中逐步克服和消减的负面体,同时也需要社会其他成员包容和理解的,如果没有其他成员的色彩注入,这个群体很难自身焕发出亮光出来,如果没有其他阶层的资源注入,他们的世界将很难改变,这个群体的基调改变不了,对中国未来的走向是会有重大影响的。如何引入其他阶层,比如从农村出来的成功人士的人文关怀,这会是操作者当事人一个很重要很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之一。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名利名利,名也是利”。在农民的政治参与分析里,如果排斥了参与者的利益分析,这样的分析一定是不全面的。通过这样一个参与群体样本的类型与特征分析,可以看到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诉求,或单一,或多元,或完满,或模糊,这都是正常的,作为“全国农民协会”来说,它是一种以权利为导向的利益诉求渠道,表达利益社会中的利益诉求,发展诉求,但同时它本身又是通过综合这个群体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对群体成员利益诉求的整合与提炼,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与制度层面的表达。如何让这个群体的部分利益实现在一个平台上的综合,让群体里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并体现出它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这需要很多的磨合与耐心,需要很多参与者的自我利益与情感的牺牲,这也是这个平台未来是否能搭建起来需要克服的一个必须越过的门坎检验。
小结:通过具体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分析,可以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参与者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结合是这个平台实现的社会基础,利益是参与的逻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结合度的牢固与否,是决定这个平台发展趋势的基础指标,参与者通过自身利益与群体利益交接的分析与判断,做出一个相对理性的选择,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初期的参与者一定是会是当前社会边缘化群体为主体的一个群体组合,如何实现这个平台是这些群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平台,需要这些参与者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社会其他阶层的帮助、包容、鼓励和支持。“全国农民协会”平台的搭建,在表明这些边缘群体在向社会主动伸出了表示友好的手,但最终这只还在萌芽状态的手是否能够与社会的发展实现理性的对接,需要参与者的展示与智慧,还需要其他阶层的善意表达。通过利益的对比,可以看到这些边缘群体成员的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到个人,这种参与者利益的多元性,如何实现这个平台搭建运转,初期会有一个很大的参与者心理与物质上的困境。这个过程,既需要有政治学常识的理论指导,还需要有面对现实具体情况的应对技巧和承受能力。通过一个个具体成员的分析判断,基本上可以认为,“全国农民协会”这个平台的未来农民政治参与主体不会是纯种地农民,也不会是纯流水线工人,他们一定是从其中成长,并具有一定超越和工作能力的个人,但不管如何,这些个人与群体的连接,一定是不可分割的。

3、参与的困境:谁决策?谁执行?谁监督?

“全国农民协会”的平台初步搭建起来了,如何做到自身群体利益的整合,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个工程需要参与者自身的成长,需要各个不同经历不同专业的介入。作为一个平台的运作,要实现平台的社会认同,必然就需要对一个平台提出现实的具体要求,基本上就是三点,就是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只有处理好了这三个基本的问题,才可能实现未来中国对民间社会的基本期待。
有数据显示,1993年,全国发生群体性事件8709起,到1999年超过32000起,2003年60000起,2004年74000起,2005年87000起,2006年90000起。据估计,2009年的群体性事件已超过10万宗。其中,80%以上的事件诱因是由于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主体也大部分是工人和农民。主要是农民,或者被称之为农民工的农民。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这将近二十年的农民群体抗争,从国家治理的正向指标上来看,从农民利益的制度性表达的角度来考察,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些抗争基本上是无效的,或者说是失败的,因为不管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还是《选举法》修订,还是上访条例的修改和劳教制度的存废,这种国家制度层面的解决办法,基本上没有农民什么事情,没有任何一句有效的农民自身发出的声音——之所以这么在意农民的声音,是因为不管是土地的被征用还是人员的被劳教,绝大部分的具体承受者都是农民。

这是什么原因呢?可以很容易地指责专制者的强捍,可以说暴力、谎言和金钱包装下的专制者掌控资源的能量巨大,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很多农民因为自身利益被损害走上了维权的不归路,之所以是必然这样的结局,因为制定维权规范,学会遵守程序,公开维权过程,这些基础性的建设比维权本身困难更多。通常所看到的维权,不过都是上访,拿着材料给这个人看给那个人看,这个过程中大约有十分之一的人员最初都被骗过金钱或物质,多的有好几万十来万的,少的是几百上千的。反正就是苦苦戚戚地找人要,要不了就死耗着,要着一点之后认了的,就不再去要了,别人再有类似的事情,那也是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了。在这里这样说,并无意于为专制者开脱,而在于回归到做事情的本源,如果不能自我身上找出原因并作出有利于事情开展的调整,你就会发现,你之所以不是艾未未,那是因为你没有艾未未长得那么胖,这样对于做事情就会进入死循环,也就正好顺了专制者的意,而不利于从自己做起,去做有利于促进事情的解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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