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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理之辩
日期:10/14/2004 来源:网路文摘 作者:军转干部群


(7)跟踪盯梢。一般由2人执行,被监控人走到哪跟到哪,实时报告被监控人的行踪。根据需要,还调集车辆跟踪。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行动自由权和隐私权。

(8)变相拘禁。将所谓"重点人"弄到外地,由数人看管,不许外出,不许对外联系,时间长达半月之久。

(9)实行"双规"。对上访人单独拘押,利用各种威胁手段迫使当事人交代"问题",写"悔过书"或"保证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

(10)收买"线人"。用纳税人的钱或所谓"个案解决"的办法,收买个别见利忘义的上访者,为其提供情报,或从内部瓦解企业军转干部维权群体。据悉,有的地方规定,报告一次上访情报奖励500元,提供一个监控电话号码奖励200元。

(11)实行"一包一捆绑制"。由各级领导干部分头负责,每人包一个"重点人",协调指挥"稳控"工作,限制其上访。

(12)搞"四陪"。为了把企业军转干部"稳控"在当地,采取"四陪"即陪吃、陪住、陪行、陪玩的办法。陪吃——有的地方几人陪1人,有的地方是一对一地陪吃。每周至少吃两次,每月2000元陪吃费包干,或实报实销。陪住——关键时刻住在被监控人家里。陪行——和跟踪差不多,走到哪儿跟到哪儿,寸步不离。陪玩——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等,或弄到外地游山玩水。花纳税人的钱(监控一个上访人每年大约要花近10万元"稳定费")。搞这些鬼名堂,究竟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

(13)暴力阻截、袭击、绑架维权上访代表。使用暴力侵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权的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每当嗅到什么可能发生上访的气味或接到上级的指示,立即出动大批人马,在车站、码头和交通要道布控,盘查车辆,就象电影上当年日本宪兵、国民党军警特务搜捕八路军和地下工作者,或象现在警方抓捕逃犯一样,围追堵截、搜捕上访人员,恐怖气氛弥漫全诚。如:

▼L省S市2003年的"2.27事件",出动几百名防暴警察、几十辆警车,暴力打压上访事件。将一位85岁的抗美援朝老干部打得头破血流;今年7月15日,又故伎重演,制造了"7.15事件",以该市军转办L主任为首的一批打访歹徒,非法搜查、暴力袭击诉讼代表。

▼H省B市的20多名打访歹徒,强行闯进火车站台,将一名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代表阻截在站台上,不许其乘车。并将其打翻在地,实施暴力袭击,殴打致伤、引发心脏病住院抢救。

▼H省A市以13倍于上访人员的人力和警力,在总政信访局门口,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殴打、绑架上访代表,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14)一人上访,株连全家。把上访人员亲属(包括妻子、儿女、儿媳,还有未成年的孩子)当人质,胁迫他们做"劝返工作",或以子女下岗相威胁。这是H省B市的市委W书记的创新措施。人称该书记是"打访书记",特别善于打访。据说曾因打访有功获得过北京发的奖状。就是他亲自率领打访人员,亲自督阵,以停发工资、下岗相威胁,深夜把上访企业军转干部的家属弄到上访地,做"劝返"工作。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还给上访军转干部制造家庭矛盾,把自己的打访政绩建立在军转干部家庭痛苦之上。这种人,别说党性,就连起码的人性也丧失殆尽,无耻至极!

(15)阻挠、制止企业军转干部诉讼维权。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大力倡导的维权方式,但地方政府却百般阻挠,连行政官司也不让打了。一是法院屈从政府的压力,对于企业军转干部状告有关部门侵权行为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如重庆市);二是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采取各种手段制止诉讼行为的发生(如武汉市),甚至非法搜查诉讼代表,抢劫诉讼文件(如沈阳市)。

(16)封锁旅馆,道路戒严。如H省党政领导们欺负上访企业军转干部年老体衰,不能持久,拒不接待,打定主意要拖跨上访人员,逼其自行撤退。果然,上访者从早上8点坚持到下午8点未果,被迫返回旅馆,待次日重新集结继续上访。夜幕下,大批警察伙同各地打访人员包围封锁了旅馆,不许上访人员外出。次日,大批警察对通往省委的道路实行戒严。上访活动被挫败了。

(17)录象监视上访人员。在H省委门前装有摄像头,捕捉上访人员并摄入镜头。然后,各地根据录象资料,甄别、记录本地上访人员,进行打压。

(18)经济制裁。把"解困"政策反过来当作阻止、打压或惩罚依法维权上访制裁手段,谁参加上访,就停发或扣发谁的政策补助。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在法制国家,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入宪的今天,接连发生如此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世人作何感想?是法律没有权威,还是法律遭人践踏?是法律虚伪,还是有人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是上访者不尊重法律,还是法律不尊重上访者?社会正义何在?

四、侵权违法,必须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各级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依法维权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许依靠行政权力加以干涉和剥夺。压制依法上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法律"的名义侵犯上访人的人身权利,则是更为恶劣的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违反《宪法》,就是最大的违法。

上述对上访人采取的所有监控和打防措施,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措施"或"强制措施"。谁有权制定和实施"限制措施",对什么人实施"限制措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任意胡作非为而不受追究的。

1、谁有权制定"限制措施"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保密受法律保护"。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就是说,地方政府无权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所以,他们制定的限制、打压上访的所谓"稳控"措施,都是违法的。而实施这些措施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出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显然,由"稳定办"操控对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人员实施"限制措施",不仅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而且既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是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2、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限制措施"

《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非法管制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以采取"限制措施"。而且,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但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居然在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根据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上访企业军转干部采取"限制措施",是典型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政行为,已构成违法,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侵权责任。

3、什么是人身自由权及侵权行为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对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思维和行动状态的破坏,就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管如何变换,其基本特征都是侵害人以其行为的力量,使公民的身体遭受非法限制或控制而不能自由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即属违法。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不仅有理,而且合法。地方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上访人员采取"限制措施",侵犯了上访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通信自由和通信保密权等权利,使被侵害人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五、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赔偿被侵害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纲要》强调,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纲要》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综上所述,地方行政当局限制、打压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侵害上访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立即制止地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侵权行为,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

企业军转干部群体/20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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